釐清非婚生子女認領,保障您的權益與義務
您是否曾面臨這樣的疑問:一個孩子,雖然與您有血緣關係,但並非在婚姻關係中出生,那麼您對他/她有什麼法律上的義務?或是,您作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該如何合法地建立親子關係?在台灣,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議題涉及複雜的法律規定與身分權益。作為扶養義務人,了解這些規定至關重要。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法律概念、程序與實務考量,幫助您釐清責任、保障權益。
什麼是非婚生子女與「認領」?
首先,我們來了解基本概念。非婚生子女,顧名思義,是指在生母與生父沒有合法婚姻關係期間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的關係,會自動被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然而,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關係,則需要透過「認領」才能在法律上建立。認領是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親生子女的行為,目的是讓孩子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認領可以是生父主動的「任意認領」,也可以是因特定事實而「視為認領」,甚至是被法院判決的「強制認領」。
《民法》第1065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這表示,即使生父沒有明確說出「我認領這個孩子」,但如果他有實際撫育孩子的行為(例如:支付撫育費、共同生活等),法律上也會「視為」他已經認領了這個孩子。
婚生推定:認領前的一道重要關卡
在談認領之前,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您必須了解:婚生子女推定。這是指,如果孩子的生母在受胎期間(通常回溯出生日181天至302天)有婚姻關係,那麼這個孩子在法律上會被推定為生母配偶的婚生子女。這種推定具有非常強的法律效力。
《民法》第1063條對此有詳細說明: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這意味著,如果孩子是在生母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即使您是他的親生父親,也不能直接進行認領。必須先透過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證明孩子並非生母配偶的婚生子女,推翻這個推定後,才能進行認領程序。
實務案例:婚生推定未推翻前不得認領
曾經有個案例,小陳的妻子在婚姻關係中生下一個孩子,但小陳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雖然他心裡清楚,但法律上這個孩子會被推定為他的婚生子女。如果小陳想讓孩子的生父認領,或者孩子想認生父,就必須先透過法律程序,證明孩子不是小陳的婚生子女,才能進一步處理認領的事情。法院強調,在「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前,無論血緣事實如何,該子女在法律上仍屬婚生子女,無法被他人認領。
DNA鑑定:釐清血緣關係的關鍵
在親子關係的訴訟中,DNA鑑定扮演著決定性的角色。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要求進行血緣鑑定,以釐清親子關係的真實性。
《家事事件法》第68條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68條: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法院可以將此拒絕行為作為對其不利的佐證。因此,面對親子關係的爭議,配合DNA鑑定是釐清事實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實務案例:生父過世後仍可認領,DNA鑑定成關鍵
另一個案例,李先生生前與王小姐交往並育有一子小明。雖然李先生曾口頭表示會認領小明,也曾支付撫育費用,但還沒辦理正式認領手續就過世了。小明成年後,為了確認自己與李先生的父子關係,並爭取繼承權,向李先生的繼承人提起了訴訟。法院最終透過DNA鑑定(甚至是祖孫血緣鑑定)及證人證詞,確認了小明與李先生的親子關係,判決李先生的繼承人應認領小明。這顯示,即使生父已逝,非婚生子女仍有權利透過法律途徑確認其血緣與身分。
扶養義務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身為潛在的扶養義務人,以下是您可以參考的實務建議:
如果您是生父:
- 主動認領: 若您確認孩子是您的親生子女,建議您主動辦理認領登記。這是一個單獨行為,無須對方同意,能有效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紛擾。
- 認領的限制: 一旦您認領了非婚生子女,原則上是不能撤銷的,除非您能證明該子女並非您的血緣。因此,在認領前務必確認血緣關係。
- 配合鑑定: 若被提起認領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建議您配合法院的DNA鑑定,以釐清事實。無正當理由的拒絕可能導致法院做出不利於您的判斷。
如果您是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
- 確認身分: 若生母在受胎期間有婚姻關係,務必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婚生推定,否則無法進行認領。
- 蒐集證據: 積極蒐集能證明生父與子女有血緣關係的證據,例如:生父與生母的交往紀錄、生父對子女有撫育事實的證據(匯款紀錄、照片、證人證詞等)、生父曾口頭或書面表示認領的證據。
- 提起訴訟: 若生父不願主動認領,可依《民法》第1067條提起「認領之訴」。若生父已事實上認領或有撫育事實但事後否認,則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即使生父死亡,仍可向其繼承人提起這些訴訟。
- 請求扶養費: 在確認親子關係後,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生父負擔扶養義務,並可追溯請求已屆期的扶養費。
結論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議題,不僅關乎血緣真相,更牽動著孩子未來成長的權益與扶養義務人的法律責任。無論您是生父、生母,或是非婚生子女本身,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積極蒐集證據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途徑,都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透過正確的法律程序,才能為孩子建立穩固的親子關係,並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非婚生子女一定要生父認領,才能取得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嗎?
A: 是的,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的關係是自動建立的,但與生父的關係則需要透過「認領」才能在法律上確認。認領可以是生父主動的意思表示(任意認領),也可以是生父有撫育事實而被法律「視為認領」,或是透過法院判決強制認領。
Q: 什麼是「視為認領」?我如果只是偶爾給孩子錢,就算認領了嗎?
A: 「視為認領」是指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事實時,法律上即推定其已認領。撫育不限於實際教養,只要生父有將該子女視為自己子女的意思,並預為支付撫育費即可。因此,即使是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撫育費,若能證明您有將孩子視為己出的意圖,就可能被視為認領。
Q: 如果孩子出生時,生母有婚姻關係,我(生父)能直接認領這個孩子嗎?
A: 不行。根據《民法》「婚生子女推定」的原則,只要孩子是在生母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就會被推定為生母配偶的婚生子女。在未經法院判決「否認子女之訴」推翻這個推定前,您無法直接認領這個孩子。
Q: 如果我被要求做DNA鑑定,可以拒絕嗎?拒絕會有什麼後果?
A: 您可以拒絕,但法院在親子關係訴訟中,有權依職權或聲請命當事人進行DNA鑑定。如果您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法院可能會審酌情況,將此拒絕行為作為不利於您的佐證,進而可能做出對您不利的判決。
Q: 生父過世了,非婚生子女還能被認領,並主張權利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67條規定,即使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仍可以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強制認領。一旦認領關係確立,非婚生子女就能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包括繼承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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