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步入婚姻,期待共組家庭時,若發現其中隱藏著關於子女血緣的重大真相,那份衝擊與困惑,想必難以言喻。在台灣的法律中,有一種特殊身份叫作「準正子女」,指的是非婚生子女因生父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然而,若這段婚姻本身存在瑕疵,例如被詐欺而締結,那麼「準正」的法律效力是否還存在?孩子的身份又該如何釐清?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這些複雜的法律問題,幫助您了解相關的撤銷條件與程序,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準正」?婚姻能被撤銷嗎?
準正: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轉變
「準正」是《民法》上一個重要的概念,根據 《民法》第1064條規定:
《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簡單來說,如果孩子是在父母沒有婚姻關係時出生(非婚生子女),但後來生父和生母結婚了,那麼這個孩子在法律上就會被「視為」婚生子女。這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目的是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讓他們的身份更安定,並追溯自出生時就生效。
撤銷婚姻:當婚姻關係有瑕疵時
並非所有婚姻都能長久,有時婚姻的成立本身就帶有瑕疵。本篇文章主要探討因「詐欺」而結婚的情況。根據 《民法》第997條規定:
《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這表示如果您是因對方欺騙或脅迫而結婚,可以在發現真相或脅迫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撤銷這段婚姻。這裡的「詐欺」通常是指對方隱瞞了足以影響您結婚意願的重大事實,例如身體、健康、品德、身分或地位上的重大缺陷或不實資訊。
如何釐清親子關係?
當您對親子關係有疑慮時,可以向法院聲請確認。 《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提供了法律基礎:
《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這意味著,只要您對親子關係的真偽有爭執,並且有立即透過法院判決確認的必要,就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在現代社會,DNA鑑定是釐清血緣關係最科學、最可靠的證據。
《家事事件法》第68條更進一步規定了法院可以命令進行血緣檢驗:
《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這條文賦予法院權力,在有合理懷疑時,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DNA鑑定。如果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可能會做出對其不利的判斷,這在訴訟中影響甚大。
實務案例解析:法官怎麼看?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的考量:
故事一:小陳的婚姻迷霧
小陳與太太結婚後,發現太太在婚前聲稱是自己親生的小孩,其實並非親生。小陳感到被欺騙,於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並確認自己與小孩之間沒有親子關係。法院審理時,發現小孩的出生證明上「生父欄」是空白的,這是一個重要的線索。更關鍵的是,當法院要求小孩進行DNA鑑定時,小孩的生母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最終,法院根據這些證據,判決確認小陳與小孩之間確實沒有親子關係。
然而,對於撤銷婚姻的部分,法院卻駁回了。這是因為小陳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太太在婚前「明知」小孩不是小陳的,卻故意欺騙小陳結婚,也無法證明小陳結婚「完全」是因為這個謊言所導致。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釐清親子關係透過DNA鑑定很有效,但要撤銷婚姻,對於「詐欺」的證明門檻可是很高的。
故事二:阿華的婚前謊言疑雲
另一個案例是阿華,他在婚前被告知女友懷有自己的孩子,於是兩人步入禮堂。婚後,阿華發現孩子並非自己親生,於是也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並要求賠償。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阿華的女友在婚前其實有告知他,孩子「可能不是他的」。而且,兩人在交往期間的關係比較複雜,女友也難以確定胎兒的生父是誰。法院認為,既然女方沒有「明知」孩子不是阿華的卻故意欺騙,而且阿華自己也曾對受胎期間有所推算,並非完全被對方說詞蒙蔽,因此不符合法律上「詐欺」結婚的嚴格要件,最終駁回了阿華撤銷婚姻的請求。
這兩個案例都強調了,在請求撤銷婚姻時,法院對「詐欺」的認定非常嚴格,不僅要證明有不實的資訊,更要證明對方有「明知」的惡意,且該不實資訊是導致結婚的「主要且直接」原因。
實務操作指引:我該怎麼做?
如果您想撤銷婚姻:
- 舉證責任重大: 您必須針對《民法》第997條的構成要件,特別是「詐欺行為」與「因果關係」進行充分舉證。這意味著您不僅要證明對方所言不實,更要證明對方「明知」其不實,且該不實資訊是您決定結婚的關鍵因素。
- 證據蒐集: 應盡力蒐集能證明對方詐欺意圖的證據,例如:
- 對話紀錄(訊息、錄音等),顯示對方明確謊稱子女為您所生。
- 證人證詞,證明對方曾向第三人承認子女非您所生,卻對您謊稱。
- 其他間接證據,如對方在子女受胎期間與他人有親密關係的證據。
- 時效注意: 務必在發現詐欺事實後六個月內提起撤銷婚姻之訴,逾期將喪失撤銷權。
如果您想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 DNA鑑定是核心: 這是最直接且最具說服力的證據。在訴訟中,應積極聲請法院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包括子女)接受DNA鑑定。
- 善用拒絕鑑定之效果: 若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DNA鑑定,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規定,將此拒絕作為不利於拒絕方的判斷依據。這對訴訟結果影響巨大。
- 戶籍資料的初步證明: 戶籍謄本、出生證明等原始資料中若有「父不詳」等記載,可作為初步懷疑血緣關係的證據,有助於法院裁定進行DNA鑑定。
結論
面對婚姻與親子關係中的複雜挑戰,釐清事實與法律關係至關重要。無論是想撤銷一段帶有瑕疵的婚姻,或是確認親子關係的真實性,法律都提供了相應的途徑。請記住,詐欺結婚的撤銷門檻相對較高,需要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的惡意和因果關係;而親子關係的確認,則以DNA鑑定為最關鍵的證據,且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配合。及早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將有助於您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走出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準正」?
A: 「準正」是《民法》上的一種特殊規定,根據《民法》第1064條,指的是非婚生子女,只要他們的生父與生母結婚,在法律上就會被「視為」是婚生子女。這是一個法律上的擬制,目的是讓孩子的身份更安定,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通常會追溯到孩子出生時就生效。
Q: 詐欺結婚一定要證明對方「明知」嗎?
A: 是的,在台灣法律實務上,要撤銷因詐欺而締結的婚姻,法院對「詐欺」的認定非常嚴格。您必須證明對方在婚前「明知」事實不符(例如明知孩子不是您的),卻故意以不實的資訊欺騙您,而且這個欺騙是導致您決定結婚的「主要且直接」原因。如果只是隱瞞、不確定,或您自己也有判斷空間,可能就不容易被認定為詐欺。
Q: 如果對方不願做DNA鑑定怎麼辦?
A: 在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中,DNA鑑定是釐清血緣關係最直接且有力的證據。根據《家事事件法》第68條,法院可以命令當事人或關係人(包括子女)接受血緣檢驗。如果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鑑定,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的準用規定,將此拒絕行為視為對其不利的判斷依據,甚至可能因此推定您所主張的親子關係不存在為真。
Q: 撤銷婚姻後,孩子的身份會變回非婚生嗎?
A: 是的。如果原本因「準正」而取得婚生子女身份的孩子,其父母的婚姻關係最終被法院判決無效或撤銷,那麼「準正」的法律基礎就不復存在,孩子的身份會回復為非婚生子女。這會影響到孩子的姓氏、繼承權等相關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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