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生推定怎麼算?否認子女血緣關係的法律時機

婚生推定怎麼算?否認子女血緣關係的法律時機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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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婚生推定,您是否感到困惑?

當一個新生命降臨,家庭隨之充滿喜悅,但有時,關於孩子「身分」的法律問題,卻可能帶來困惑與挑戰。在台灣法律中,「婚生推定」是一個重要的概念,它關係到子女的法律地位、父母的權利義務,甚至家族的繼承權益。身為您的律點通,我們理解您可能正經歷的迷惘與焦慮。今天,我們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婚生推定」的核心概念、受胎期間的計算方式,以及當您需要「否認」這層關係時,該如何依法行事,並掌握關鍵時機。

什麼是「婚生推定」?為何它如此重要?

在台灣,《民法》對於婚生子女有明確的定義與推定原則,目的在於維護家庭關係的安定性與子女身分的明確性。

婚生子女的定義與推定核心

  • 婚生子女的定義

《民法》第1061條:「民法所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簡單來說,如果孩子是在父母的合法婚姻關係中懷胎並出生,法律上就會認定他是「婚生子女」。

  • 婚生推定原則

《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這條文是婚生推定的核心:只要妻子懷孕的期間落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那麼她所生下的孩子,法律上就會「推定」是丈夫的婚生子女。這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即使事實上血緣關係可能並非如此,法律仍會先給予這個推定,以保障家庭穩定。

關鍵計算:受胎期間怎麼算?

要判斷孩子是否符合婚生推定,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計算「受胎期間」。

受胎期間的標準與例外

  • 標準受胎期間

《民法》第1062條第1項:「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這是一個醫學上普遍認可的懷胎期間範圍。舉例來說,如果孩子在10月31日出生,那麼受胎期間大約落在前一年的1月3日到5月4日之間。

  • 計算起點的特別規定 一般法律期間計算「始日不算入」,但針對《民法》第1062條的受胎期間回溯計算,最高法院有特別的見解:應「自子女出生日起算」(即子女出生之日應算入)。這表示,在計算受胎期間時,孩子出生當天也要納入計算範圍。

  • 例外情況

《民法》第1062條第2項:「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這條文很貼心,它考慮到每個孕婦的懷胎期可能不同,例如早產或晚產。如果您有醫學證明能證明實際受胎期間落在標準範圍之外,法律也允許以此為準。

想推翻「推定」?了解「否認之訴」的關鍵

婚生推定雖然強大,但如果事實與推定不符,法律也提供了推翻的途徑,那就是提起「否認之訴」。

否認之訴的提起與時效

  • 唯一途徑

《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這表示,只有透過法院的「否認之訴」程序,才能合法推翻婚生推定。

  • 誰可以提告? 只有「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才有資格提起否認之訴。其他人(例如孩子的生父)是沒有權利提告的。

  • 時效是重點!

《民法》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這條文非常重要!無論是夫妻一方還是子女,都必須在「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訴訟。如果子女在未成年時就知悉非婚生事實,仍可在成年後兩年內提起。請務必把握這個關鍵時效,一旦錯過,即使有明確證據,也可能無法再透過法律途徑推翻婚生推定。

  • 需要什麼證據? 最直接有力的證據就是 DNA親子鑑定報告。此外,夫妻長期分居、丈夫因故無法為性行為(如長期服刑、在國外無法返家等)的證明,也可用來輔助證明。

生活化案例:這些情況您可能也遇過!

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婚生推定在生活中的應用。

案例一:離婚後才生子,孩子算誰的?

小美與阿明在106年9月22日完成離婚登記。沒想到,107年7月20日小美生下一個孩子。阿明心想,我們都離婚了,孩子應該跟我沒關係了吧?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需要回溯孩子的受胎期間。如果回溯計算後發現,孩子的受胎期間並未完全落在小美與阿明的婚姻關係存續中(例如,最晚的受胎日恰好是他們離婚登記那天,而離婚登記日婚姻關係就已消滅),那麼這個孩子就不會被推定為阿明的婚生子女。離婚登記日是婚姻關係消滅的關鍵時點。

案例二:再婚後生子,前夫後夫都可能是爸爸?

小玲與前夫阿華在103年2月10日離婚,很快於103年4月22日與新歡小李結婚。同年10月31日,小玲生下一個寶寶。當他們準備辦理出生登記時,發現一個複雜的問題:這個寶寶的受胎期間(約103年1月3日至103年5月4日)竟然同時落在小玲與前夫阿華的婚姻存續期間,也落在與現任丈夫小李的婚姻存續期間內!

這就是法律上可能出現的「雙重婚生推定」狀況。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孩子可能同時被推定為前夫和現任丈夫的婚生子女。此時,不能只提否認之訴,而是要依據《家事事件法》第65條規定,提起「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由法院來釐清真正的血緣關係,確認孩子的法律生父究竟是誰。

給您的實用指引:掌握關鍵行動!

  • 計算要精準: 務必從子女出生日當天開始回溯,計算受胎期間。離婚的生效日以「戶政機關登記日」為準,這是判斷婚姻關係是否存續的關鍵。
  • 時效是王道: 提起否認之訴的時效非常嚴格,夫妻一方或子女都必須在「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訴訟。請務必把握這個黃金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 證據很重要: 證明子女非婚生子女,最有力的證據是DNA親子鑑定報告。其他如長期分居證明、或因故無法發生性行為的證明,也能作為輔助。
  • 雙重推定: 若遇到孩子同時被推定為前夫和後夫的婚生子女,請記得要提起「確定生父之訴」來解決,而非單純的否認之訴。

總結

婚生推定是法律為維護家庭穩定而設的機制,但當事實與推定不符時,法律也提供了您尋求真相的途徑。關鍵在於,您必須了解這些規定,並把握住時機。請記住,每一步都關乎您和子女的權益,審慎面對,才能做出最有利的決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生推定中的「受胎期間」是怎麼計算的?

A: 根據《民法》第1062條,標準受胎期間是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請注意,最高法院的見解是「子女出生日當天」要算入回溯期間。如果能提出醫學證明,證明實際受胎期間落在標準範圍外,也可以以此為準。

Q: 如果我發現孩子不是我的,該怎麼做才能推翻婚生推定?

A: 您必須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這是唯一能推翻婚生推定的法律途徑。在訴訟中,您需要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孩子與法律上推定之父無血緣關係。

Q: 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最有力的證據是DNA親子鑑定報告,它能直接證明血緣關係。此外,夫妻長期分居、丈夫因故無法為性行為(如服刑、長期國外等)的證明,也可以作為輔助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Q: 如果錯過了提起否認之訴的時效,會有什麼後果?

A: 根據《民法》第1063條第3項,夫妻一方或子女必須在「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訴訟。一旦錯過這個法定時效,即使您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孩子非婚生,法律上可能也無法再透過訴訟推翻婚生推定,導致不實的親子關係在法律上持續存在。

Q: 如果我離婚後很快再婚,新生的孩子可能同時被推定為前夫和現任丈夫的婚生子女嗎?

A: 是的,這種情況確實可能發生,稱為「雙重婚生推定」。當孩子的受胎期間同時落在您與前夫的婚姻關係存續中,也落在與現任丈夫的婚姻關係存續中時,就會出現這種衝突。此時,您不能只提起否認之訴,而應依《家事事件法》第65條提起「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由法院來釐清真正的血緣關係。

Q: 除了夫妻和子女,其他人可以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嗎?

A: 不行。根據《民法》第1063條第2項的規定,只有「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才有資格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孩子的實際生父或其他親屬是沒有權利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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