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子關係與收養:釐清血緣與法律的迷思,保障您的權益

親子關係與收養:釐清血緣與法律的迷思,保障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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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為了家庭關係的法律認定而感到困惑?無論是想確認與孩子的血緣關係、否認不實的親子登記,或是考慮收養一個新家庭成員,這些都牽涉到台灣《民法》、《家事事件法》等重要法律。身為律點通,我們將帶您一同釐清這些複雜的法律眉角,讓您對自己的權益有更清楚的掌握。

親子關係的確認與否認:釐清血緣與法律的連結

「親子關係」在法律上並非單純的血緣相連,它可能涉及法律上的推定,也可能需要透過訴訟來確認或否認。這對您的繼承權、扶養義務等權益影響深遠。

婚生子女的推定與否認

在台灣,法律對於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子女,有一項重要的「推定」:

《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這表示,只要妻子在婚姻關係中受孕所生的孩子,法律上就會直接推定為丈夫的婚生子女,即使事實上可能並非如此。這是一種強烈的法律擬制,旨在維護家庭倫常與身分安定性。

然而,如果事實與推定不符,法律也提供了推翻的管道:

《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民法》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應於知悉子女非婚生子女之事實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成年後始知悉者,得於知悉時起二年內為之。」

請特別注意,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有嚴格的 兩年「除斥期間」限制。一旦錯過這個期限,即使孩子與您沒有血緣關係,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也會因為「法律安定性」原則而確定,將難以再推翻!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如果孩子是在婚姻關係外出生(非婚生子女),生父可以透過「認領」的方式,與孩子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這表示,生父可以明示表示認領,或者透過實際撫育的行為,讓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

DNA鑑定:最有力的科學證據

在親子關係確認或否認的訴訟中,DNA鑑定 是判斷血緣關係最科學、最直接的證據。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進行鑑定。

《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這條文雖然看似與DNA無關,但在家事案件中,若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命其進行DNA鑑定,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此規定,對拒絕方做出不利的推定,也就是說,法院可能會採信對方關於血緣關係的主張,這對訴訟結果往往是決定性的!

收養關係:建立法律上的新家庭

當無法透過親子關係確認訴訟建立或維持法律關係,或基於其他考量時,收養是另一種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的重要方式。

《民法》第1072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者,為收養。」

收養旨在將沒有血緣關係的他人子女,在法律上擬制為自己的婚生子女。

收養的關鍵要件

  1. 法院認可: 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才有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4項)。法院在審查時,會特別考量「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2. 生父母同意: 未成年子女被收養,原則上都需要得到其生父母的書面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
  3. 禁止收養直系血親: 法律明確規定,直系血親之間是不能收養的(《民法》第1073條之1第1款),這是為了維護倫常。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收養時,法院最重視的原則就是 「兒童最佳利益」 。法院會命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評估,考量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品格、被收養兒童的意願等,確保收養對孩子是最好的安排(《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

實務案例分享:從故事看懂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幾個貼近生活的案例,看看這些法律在實務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戶籍登記與DNA鑑定的真相

想像一下王先生和李小姐,他們離婚後,卻發現戶籍上登記有一個從未謀面的「孩子小華」。這個孩子其實是李小姐的妹妹所生,因為某些原因,當時登記在王先生和李小姐名下,但小華從未與他們共同生活。現在王先生和李小姐想釐清這段關係,於是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確認與小華的親子關係不存在。但小華卻遲遲不願出面,也不配合法院要求的DNA鑑定。

法院怎麼判? 雖然戶籍資料顯示小華是王先生和李小姐的孩子,但法院採信了證人的證詞(證明小華是李小姐妹妹的孩子),更重要的是,法院認為小華無正當理由拒絕DNA鑑定,對小華做出了不利的推定。最終,法院判決確認王先生、李小姐與小華之間 親子關係不存在

給您的啟示: 戶籍登記並非絕對,DNA鑑定在親子關係訴訟中扮演關鍵角色。如果對方拒絕鑑定,法院可能因此對其做出不利判斷。

案例二:錯過否認期限,還能「收養」親生骨肉嗎?

想像陳太太與張先生在婚姻期間,陳太太與另一位林先生生下了一個孩子小明。依照法律,小明被推定為陳太太和張先生的婚生子女。雖然張先生知道小明不是自己的親生骨肉,但他和孩子都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多年後,小明長大成人,而親生父親林先生年邁生病,小明想盡孝道,於是張先生、陳太太都同意,讓林先生收養小明,並向法院聲請認可。這在法律上可行嗎?

法律座談會的見解: 這個問題在實務上曾引起討論。多數意見認為,由於張先生和小明都已錯過否認婚生子女的訴訟期限,小明在法律上已經確定是張先生的婚生子女,與林先生之間在法律上已無親子關係。因此,林先生收養小明,並不違反《民法》中「禁止收養直系血親」的規定,法院應予認可。這為那些因故錯過否認期限,但又想與親生子女建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提供了一條路徑。

給您的啟示: 即使有血緣關係,但若因錯過否認婚生子女的期限,導致法律上已無親子關係,仍有機會透過收養來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這顯示了法律在維護安定性與尊重真實血緣之間的彈性。

結語

無論是親子關係的確認或收養,都牽涉到複雜的法律規定和個人權益。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讓您在面對這些人生重要決定時,更有方向感。請務必掌握關鍵的「除斥期間」限制,並理解DNA鑑定在訴訟中的重要性。當您面臨身分關係的法律問題時,越早釐清,越能保障自己與家人的權益。

記住,法律是保障您權益的工具,多一分了解,就多一分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懷疑孩子不是我的,但戶籍上是我的,該怎麼辦?

A: 您必須在知悉孩子非您親生事實的兩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如果孩子已成年才知悉此事,則可以在成年後知悉的兩年內提起。訴訟中,DNA鑑定將是關鍵證據。請務必把握時效,逾期將喪失提起訴訟的權利。

Q: 親子關係確認訴訟一定要做DNA鑑定嗎?如果對方不配合怎麼辦?

A: DNA鑑定在親子關係訴訟中是極為重要的科學證據。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必須做,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命其進行DNA鑑定,法院可能會對拒絕方做出不利的推定,即採信對方關於血緣關係的主張,這將對您的訴訟結果產生重大影響。

Q: 收養孩子一定要透過社福機構嗎?

A: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原則上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的收養人。這旨在確保收養過程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並經過專業評估。但特定親屬間的收養(如繼親收養)可能會有例外規定。

Q: 如果我已經錯過了否認婚生子女的期限,還有辦法跟我的親生孩子建立法律關係嗎?

A: 是的,即使錯過了否認婚生子女的除斥期間,導致法律上孩子與您已無親子關係,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您仍有機會透過「收養」的方式與親生孩子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實務上,法院可能會基於「法律上已無親子關係」的判斷,認為此收養不違反「禁止收養直系血親」的規定。但這仍需法院審核,並考量兒童最佳利益。

Q: 法院在審理收養案件時,最重視什麼?

A: 法院在審理收養案件時,最核心的原則是「兒童最佳利益」。法院會綜合考量收養人的品格、經濟能力、健康狀況、家庭環境、對被收養人的照顧能力,以及被收養兒童的意願等因素,並可能要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評估,確保收養對兒童的成長發展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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