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認領真困擾?釐清不實親子關係的法律途徑
在台灣,許多人可能曾因各種原因,例如基於好意、誤解,或為了解決他人的困境,而「認領」了實際上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然而,當真相浮現,這份看似穩固的親子關係卻可能成為沉重的負擔,不僅影響您的權益,也可能造成家庭關係的複雜化。別擔心,台灣法律為您提供了明確的途徑來糾正這種「虛偽認領」所造成的不實親子關係。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如何透過法律程序,終止這份不符血緣真實的親子關係,讓您的身份權益回歸正軌。
什麼是「認領」?為何「虛偽認領」會無效?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認領」。在法律上,「認領」是一種單獨行為,指的是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的行為。一旦認領成立,非婚生子女就會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然而,認領的核心要件,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必須存在真實的血緣關係。
這就是為什麼「虛偽認領」會無效的關鍵:如果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根本沒有血緣關係,即使您主觀上誤認,或基於其他目的(例如為避免孩子戶籍上「父不詳」),這個認領行為仍然因欠缺最根本的實質要件,而自始、當然、確定無效。這與一般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不同,因為親子關係涉及公共秩序與血緣真實性,不是當事人說了算。
終止不實親子關係,您可以依循的關鍵法條
要終止一份不實的親子關係,我們需要依循《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幾個與您的情況息息相關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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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這條規定了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請注意關鍵字是「生父」,這強調了認領人必須是孩子的親生父親。如果沒有真實血緣關係,就不符合「生父」的要件,認領行為自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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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0條 (認領之撤銷) 這條是名義上生父(認領人本人)主張認領無效的重要依據。條文內容如下:
《民法》第1070條:「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這代表原則上認領後不能隨意撤銷,但如果事實證明您並非孩子的生父(也就是沒有血緣關係),法律就允許您主張認領無效。這解決了過去名義生父一旦認領就難以推翻的困境,更符合血緣真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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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確認之訴) 要終止不實的親子關係,您需要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這屬於確認法律關係的訴訟。您必須證明您具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例如這份不實的親子關係影響到您的繼承權益、扶養義務等,法院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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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舉證責任) 在訴訟中,誰主張事實,誰就要負責提出證據來證明。條文內容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因此,主張認領無效的一方,必須就「無真實血緣關係」這個事實負舉證責任。實務上,DNA血緣鑑定是證明此事實最直接且最有力的證據。
- 《民事訴訟法》第594條 (認諾及自認之排除) 在認領無效這類身份關係的訴訟中,即使對方當事人承認沒有血緣關係,法院也不會直接採納。這是因為身份關係涉及公共秩序,法院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真相,不受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拘束。
實務案例解析:他們如何成功釐清不實親子關係?
為了讓您更了解實際操作,我們來看兩個法院的真實案例(已匿名化處理):
案例一:利害關係人成功主張認領無效
某甲先生過世後,他的婚生子女們在處理遺產時,發現父親生前曾認領了一位名為某乙的孩子。然而,某甲的子女們從未聽聞某乙的存在,且經多方查證,認為某乙並非其父親生。為了維護自身的繼承權益,某甲的子女們向法院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
在訴訟過程中,某乙及其母親也承認某乙與某甲先生確實沒有血緣關係。法院最終根據這些事實,明確指出:認領必須建立在真實血緣關係之上,否則該認領行為就是無效的。因此,法院判決確認某甲先生對某乙的認領無效。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不只當事人,連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例如繼承人)也能為維護自身權益而提出訴訟,且此類訴訟不受時間限制。
案例二:名義生父透過DNA鑑定成功終止不實關係
某丙先生年輕時,為了幫助一位朋友解決困境,同意「假認領」朋友的孩子某丁,並辦理了認領登記。多年後,某丙先生希望釐清這份不實的親子關係,於是向法院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要求某丙先生與某丁進行DNA血緣鑑定。鑑定結果明確證實,某丙先生與某丁之間確實沒有血緣關係。儘管某丁的生母在庭上表示同意認領有效,但法院仍依據DNA鑑定結果,並考量身份關係的真實性,最終判決某丙先生對某丁的認領行為無效。這個案例再次證明了DNA鑑定在確認血緣關係上的決定性作用,同時也顯示法院在身份訴訟中會獨立審查事實,不受當事人自認的拘束。
實務操作指引:終止不實親子關係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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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類型: 您應提起的是「確認認領無效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而不是「撤銷認領之訴」或「否認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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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訴訟主體:
- 原告 (提起訴訟者):可以是名義上的生父(認領人本人)、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名義生父的配偶、婚生子女、繼承人等)。
- 被告 (被提告者):通常是認領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如果認領人已過世,則以被認領人為被告;如果被認領人已過世,則以其繼承人為被告。如果被認領人是未成年人,則由其法定代理人擔任訴訟代理人。
- 準備核心證據:
- DNA血緣鑑定:這是最關鍵的證據。法院通常會囑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請務必積極配合鑑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鑑定,法院可能會直接認定對方主張的「無血緣關係」事實為真,對您不利。
- 其他輔助證據:如出生證明、戶籍謄本、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詞、通訊紀錄等,這些可以作為輔助證明,但最終仍以血緣鑑定結果為準。
- 訴訟費用: 原則上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結語:勇敢面對,釐清真相
釐清不實的親子關係,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雖然這涉及法律程序,可能需要時間和精力,但只要您掌握了關鍵的法律概念、準備充分的證據,特別是透過DNA鑑定來證明血緣的真實性,您就有很大的機會成功。這不僅是法律權益的維護,更是對真實身份、家庭倫理秩序的追求與保障。勇敢面對,讓真相水落石出,重拾您應有的平靜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虛偽認領」?它跟「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有什麼不同?
A: 「虛偽認領」指的是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實際上並沒有真實的血緣關係,但卻辦理了認領登記。這種認領行為因為欠缺最核心的「生父」要件,所以在法律上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的。它與《民法》第87條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不同,後者主要適用於財產法上的行為,當事人雙方都知道是假的,且內心不希望發生效力。但親子身份關係具備公益性,其效力繫於真實血緣,而非當事人合意,因此虛偽認領的無效性是基於「血緣真實原則」,而非通謀虛偽的法理。
Q: 如果對方不配合DNA鑑定,法院會怎麼處理?
A: 雖然法院不能強制當事人進行DNA鑑定,但若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鑑定,法院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審酌所有情況,可能會直接認定主張血緣不存在的一方所主張的事實為真實。換句話說,若您是主張無血緣關係的一方,對方無故拒絕鑑定,法院很可能就會採信您主張的「沒有血緣關係」這個事實,對您有利。
Q: 「認領無效之訴」跟「否認認領之訴」有什麼差別?我該提哪一種?
A: 這兩種訴訟雖然都涉及親子關係的釐清,但適用情況和提告主體有所不同: 否認認領之訴:依《民法》第1066條,僅限於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生父的認領提出否認。這通常針對認領行為本身是否有瑕疵,或認領後事實的變化。 認領無效之訴:則是指認領行為從一開始就因為欠缺「真實血緣關係」這個根本要件而無效。這種訴訟的重點在於確認血緣關係的真實性。因此,若您是因為沒有血緣關係而希望終止親子關係,您應該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這樣您的原告適格(誰可以提告)會更廣,不受《民法》第1066條的限制。
Q: 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有時間限制嗎?
A: 沒有。「認領無效之訴」屬於確認身份關係的訴訟,其訴權不因時效或除斥期間而消滅。這意味著,無論認領登記已經過了多久,只要您有證據證明沒有真實血緣關係,您都可以隨時提起訴訟來糾正這份不實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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