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生否認:掌握法律時效與勝訴關鍵

婚生否認:掌握法律時效與勝訴關鍵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訴訟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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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我的?釐清婚生推定,找回血緣真相!

在婚姻關係中,孩子通常被推定為夫妻雙方的骨肉,這就是法律上的「婚生推定」。然而,現實生活有時比法律條文更複雜,當血緣事實與法律推定不符時,您可能會感到困惑、焦慮,甚至權益受損。別擔心,作為您的法律指南「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如何處理這類情況,特別是您該如何透過「否認之訴」來釐清親子關係,讓法律上的身分與真實血緣一致。

什麼是「婚生推定」?為什麼它這麼重要?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婚生子女」,以及法律為何會有「婚生推定」這項規定:

  • 《民法》第1061條 明確定義: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簡單來說,只要孩子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而生,原則上就會被視為婚生子女。

  • 《民法》第1062條 進一步推定了受胎期間: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這條文提供了一個時間範圍,讓法院判斷孩子是否在婚姻關係中受胎。

  • 《民法》第1063條第1項 則是婚生推定的核心: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這表示,只要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懷孕,所生的孩子就會被「推定」為丈夫的婚生子女。這是一種法律上的預設,目的是為了保障子女的身分安定性,避免孩子成為「無父」狀態。

然而,這種推定並非不可動搖,它是一種 「可推翻的推定」 ,這就引出了我們最重要的法律武器——「否認之訴」。

關鍵武器:「否認之訴」!

當您發現孩子可能並非您的親生骨肉時,法律提供了唯一的正式途徑來推翻婚生推定,那就是提起「否認之訴」。

  • 《民法》第1063條第2項與第3項 明確規定了提起否認之訴的要件: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這兩條文是您進行「否認之訴」的關鍵。您必須是夫妻之一方子女本人,並能證明孩子確實非為婚生子女,且最重要的是,必須在法定的「除斥期間」內提起訴訟。這個兩年時效非常嚴格,一旦錯過,您就可能喪失了訴訟權利。

否認之訴的成功關鍵:

  1. 具備訴訟資格: 只有夫、妻或子女本人可以提起。在特定情況下,繼承權受侵害的人也可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提起。
  2. 確鑿的證據: 最有力的證據是DNA親子鑑定報告。此外,若能證明夫妻在受胎期間完全沒有同居事實(例如長期分居、夫在國外等),也能作為輔助證據。
  3. 遵守除斥期間: 這是最重要的!必須在知悉非婚生事實後兩年內提起。子女若在未成年時知悉,則可在成年後兩年內提起。

實務案例解析:他們是怎麼做的?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在台灣的法院中,婚生否認的案件是如何被處理的:

案例一:丈夫成功否認婚生關係

陳先生與妻子分居多年,後來妻子在分居期間生下一個孩子。陳先生覺得孩子可能不是自己的,於是主動做了親子鑑定,結果確實顯示他與孩子沒有血緣關係。在孩子出生後,陳先生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起了「否認子女之訴」。

法院判決: 法院根據親子鑑定結果和夫妻分居的事實,認定這個孩子確實不是陳先生的親生骨肉,因此判決陳先生勝訴,成功推翻了孩子的婚生推定。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想否認婚生關係,最關鍵的就是要有力的證據(如DNA鑑定),並且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出訴訟。越早行動,越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案例二:非當事人想否認,為何行不通?

李奶奶非常疼愛她的孫女小芳,但她知道小芳的生父其實另有其人,並非戶籍上登記的「爸爸」。為了讓小芳的身分關係更符合真實,李奶奶決定替小芳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並提出了DNA鑑定報告作為證據。

法院判決: 然而,最高法院最終駁回了李奶奶的請求。法院指出,根據台灣法律,要否認婚生子女的身分,只能由夫妻本人或子女在特定的「否認之訴」中提出,而且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其他任何人,即使有DNA證明血緣不符,也不能隨意提起訴訟來推翻這個法律上的推定。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清楚地說明了,在台灣,法律對於婚生子女身分的安定性非常重視。即使血緣上不符,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的「否認權人」(夫、妻或子女),或者錯過了提起「否認之訴」的時效,就無法透過其他訴訟來改變這個法律上的身分。這也凸顯了「否認之訴」的專屬性和重要性。

總結與提醒:掌握關鍵,保障權益

面對婚生推定與血緣不符的困境,您可以掌握以下幾個關鍵點:

  • 時效是生命線: 民法第1063條的兩年「除斥期間」非常嚴格,務必在知悉事實後盡快行動。
  • 證據是王道: DNA親子鑑定是不可或缺的,務必取得。若有其他客觀證據(如分居證明、出入境紀錄等)能輔助證明,也應一併蒐集。
  • 確認訴訟主體: 只有夫、妻或子女本人能提起「否認之訴」。若您是其他利害關係人,應鼓勵或協助具備資格者提起訴訟。

重要提醒: 婚生否認訴訟不僅涉及法律程序,也可能對家庭關係和子女心理產生深遠影響。在做出決定前,務必審慎評估。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婚生否認的法律途徑。掌握這些資訊,才能在關鍵時刻,為自己和孩子的權益做出最正確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已經錯過民法第1063條規定的兩年時效,還有辦法否認婚生關係嗎?

A: 依現行台灣法律,民法第1063條第三項的「兩年」是「除斥期間」,一旦錯過,您就喪失了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法院會直接駁回您的訴訟,即使有DNA證明也無濟於事。這點非常嚴格,務必注意時效。

Q: 進行DNA親子鑑定是必要的嗎?如果對方不配合怎麼辦?

A: DNA親子鑑定是證明非血緣關係最有力的證據,幾乎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對方不配合,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命令對方進行鑑定。若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可能會認定您主張的事實為真,對您有利。

Q: 我是孩子的血緣生父,但孩子在法律上是別人的婚生子女,我可以直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嗎?

A: 在台灣現行實務上,除非法律上的婚生推定已經被夫、妻或子女本人透過「否認之訴」成功推翻,否則血緣生父直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來取代否認之訴,成功率極低。最高法院多數見解認為這會破壞身分關係的安定性。您應鼓勵或協助具備否認權的當事人(夫、妻或子女)提起否認之訴。

Q: 如果孩子已經成年了,他還能否認自己的婚生身分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63條第三項,子女如果在未成年時就知悉自己非婚生,可以在成年後兩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如果是在成年後才知悉,則從知悉時起兩年內提起即可。子女的否認權是獨立受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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