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親子關係文件認證:台灣公證實務與您的必知事項

跨國親子關係文件認證:台灣公證實務與您的必知事項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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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親子關係文件認證:台灣公證實務與您的必知事項

身為涉外親子當事人,您是否曾為了在海外出生的孩子,需要回台灣辦理文件認證而感到困惑?特別是當孩子是「非婚生子女」,而您希望透過法律程序「認領」他們時,一份看似簡單的「親子關係宣誓書」背後,其實涉及許多台灣法律與公證實務的眉角。這篇文章,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這些複雜的法律環節,並提供具體的實務操作建議,讓您能更順利地處理跨國親子關係的法律事務。

什麼是「認領」?為何對您的非婚生子女很重要?

在台灣法律中,「認領」是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間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的行為。一旦生父認領了非婚生子女,孩子在法律上就等同於「婚生子女」,能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例如繼承權、扶養請求權等。這對於孩子的身分權益保障至關重要。

根據我國 《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這條文說明了兩種認領方式:一種是像本案中透過「親子關係宣誓書」這樣明確表示的「明示認領」;另一種則是生父對子女有實際撫育事實,法律上會「視為認領」。但無論是哪種方式,前提都是必須存在真實的血緣關係。

台灣公證人的角色: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

當您持著一份在國外簽署的英文版親子關係宣誓書,希望在台灣進行公證人認證,以供他國使用時,您可能會遇到一個核心問題:台灣的公證人會審查這份宣誓書內容的真實性嗎?還是只看簽名是不是本人簽的?

這在實務上存在不同的見解:

  • 形式審查說:認為公證人主要核對文書上簽名或蓋章的真實性,不對內容的真偽或合法性做判斷。如果對內容有疑慮,可以在認證書上註記。
  • 實質審查說:認為特別是涉及「身分關係」這種重大事項的文書,公證人應對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例如要求提供DNA鑑定、婚姻狀況證明等,以確保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雖然部分法院傾向形式審查,但考量到親子關係的建立涉及我國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許多公證人會採取較為嚴謹的實質審查態度。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這表示,即使您在國外簽署的宣誓書在當地是合法的,但如果其內容或認領行為本身,與台灣關於親子關係的基本原則嚴重牴觸(例如沒有真實血緣關係卻要建立親子關係),公證人可能會拒絕認證,或要求您提出更充分的證明。

真實案例解析:公證實務的挑戰

為了讓您更了解實務運作,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王先生的跨國認領困境

王先生與菲律賓籍的太太育有一名非婚生子女小明,小明的出生證明上沒有父親的名字。王先生希望透過一份英文版的親子關係宣誓書,在台灣公證後帶回菲律賓辦理小明的出生登記。然而,當王先生找到台灣的公證人時,公證人面臨了兩難:究竟是只核對王先生的簽名,還是要進一步確認王先生與小明之間確實存在血緣關係,以及小明確實是非婚生子女?

這個案例反映了公證實務中對於「實質審查」範圍的爭議。雖然有些公證人可能僅作形式審查並加註,但多數意見傾向認為,對於涉及身分關係的文書,仍應進行一定程度的實質審查,特別是關於血緣關係和非婚生子女身分的證明。

案例二:李小姐的親子關係訴訟啟示

在另一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中,李小姐主張自己是某位先生的非婚生子女,但她無法提出足夠的血緣證明,並且拒絕接受法院要求的DNA鑑定。最終,法院駁回了李小姐的訴訟請求。法院強調,在親子關係訴訟中,血緣關係的真實性是核心,若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血緣關係,或拒絕鑑定,將導致不利的認定。

這個案例雖然是法院訴訟,但它強烈提醒我們,即使是公證認證,若能提供DNA鑑定報告,將大幅提升宣誓書內容的真實性與說服力,也能有效降低未來在台灣可能發生的親子關係爭議。

給涉外親子當事人的實用建議:如何準備與應對

面對跨國親子關係文件的認證,充分的準備是成功的關鍵。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用指引:

  1. 準備充分的證明文件
  • 親子血緣證明:最關鍵且具說服力的就是您與孩子的DNA親子鑑定證明。雖然公證人可能不強制要求,但若能提供,將大幅提升宣誓書內容的真實性,並有助於菲律賓當局的審查,也可避免未來在台灣可能發生的親子關係爭議。
  • 非婚生子女證明:請提供孩子母親在受胎期間(約孩子出生前280天至181天)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證明其當時為單身,以確認孩子為非婚生子女。這份文件應由當地相關主管機關出具。
  • 出生證明:孩子的出生證明書,即使未記載父親姓名,仍為必要文件。
  • 身份證明:您、孩子母親及孩子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護照)。
  1. 文件驗證程序
  • 所有由外國政府或機構出具的文件(如出生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您在國外簽署的親子關係宣誓書,均應先經我國駐當地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這是外國文書在台灣境內使用或作為證明之基本要求。
  • 驗證程序通常包括:先經當地公證人公證(若為私文書),再經當地外交部驗證,最後送至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1. 與公證人溝通
  • 向公證人清楚說明該宣誓書的用途(例如在菲律賓辦理出生登記),並詢問其對於此類涉外親子關係宣誓書的審查標準。
  • 了解公證人是否會要求DNA鑑定或母親婚姻狀況證明,或僅作形式審查並加註。
  • 若公證人僅願採註記認證,您應理解其法律效果可能僅限於證明簽名真實,對於內容真偽及法律效果仍待外國受理機關認定。

重要提醒與風險預防

  • 法律適用風險:即使宣誓書將在國外使用,但若其內容或認領行為本身違反我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之公共秩序原則(例如無血緣關係的認領),公證人可能拒絕認證。
  • 證明力不足風險:若未能提供足夠的血緣證明或非婚生子女身份證明,即使公證人予以認證(特別是註記認證),外國當局仍可能要求進一步證明,或不予採認。
  • 未來爭議風險:若親子關係的建立缺乏堅實的血緣證明,未來在台灣涉及繼承、扶養等法律關係時,仍可能面臨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風險。

結論

處理跨國親子關係的文件認證,確實比國內案件複雜許多。但只要您充分理解台灣公證實務的審查重點,並提前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尤其是具高度證明力的DNA親子鑑定報告,就能大幅提高文件認證的成功率,確保您與孩子的親子關係在法律上獲得穩固的保障。記住,血緣關係的真實性是建立親子關係的基石,務必優先證明這一點,才能為孩子開創更清晰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認領」?為何對我的非婚生子女很重要?

A: 「認領」是指生父主動承認並建立與非婚生子女法律上親子關係的行為。一旦認領成立,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就視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例如繼承權、扶養請求權等。這對於保障孩子的身分地位和未來權益至關重要。

Q: 我辦理親子關係宣誓書認證,一定要提供DNA鑑定報告嗎?

A: 台灣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公證人必須審查DNA鑑定報告,但實務上,許多公證人會要求提供,或建議您提供。這是因為「認領」的前提是必須存在真實血緣關係。提供DNA鑑定報告能大幅提升宣誓書內容的真實性與說服力,降低公證人疑慮,也能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親子關係爭議。

Q: 我的外國文件(如出生證明)在台灣使用前需要做什麼?

A: 所有由外國政府或機構出具的文件,若要在台灣境內使用或作為證明,都必須先經過我國駐當地代表處或辦事處的驗證。通常程序是:先在當地國公證(若為私文書),再經當地國外交部驗證,最後送至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Q: 如果公證人只願意「註記認證」,這代表什麼?會有什麼影響?

A: 「註記認證」表示公證人對文書內容的真實性或合法性無法完全查證或不明確,因此在認證書上會加註說明。這通常意味著公證人僅證明文書上的簽名是真實的,但對於內容本身的真偽或法律效果,則由受理該文書的機關(如外國政府單位)自行判斷。這可能導致外國當局對該文書的證明力有所保留,甚至不予採認。

Q: 如果我和孩子沒有血緣關係,但想透過認領建立親子關係,在台灣行得通嗎?

A: 不行。根據台灣《民法》規定,認領的前提是必須存在真實的血緣關係,即「生父」才能認領非婚生子女。如果沒有血緣關係卻想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這可能違反我國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公證人或法院會拒絕承認這種認領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若想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應考慮收養等其他合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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