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親子關係好複雜?別擔心,法律為您指引!
在現代社會,跨國婚姻與家庭日益普遍,隨之而來的親子關係認定問題也變得複雜。無論您是想確認孩子的血緣、否認不實的親子關係,或是為非婚生子女取得法律上的地位,當涉及不同國籍的當事人時,情況往往更具挑戰性。
「律點通」深知涉外親子當事人的困境,特別為您整理台灣法律關於跨國親子鑑定的重要規範與實務操作,希望能幫助您釐清方向,保障您與孩子的權益。
釐清親子關係的法律基礎:這些法條您要知道
在台灣,處理親子關係的案件主要依據《民法》、《家事事件法》以及處理跨國事務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了解這些核心法條,是您邁出第一步的關鍵:
- 婚生子女的推定與否認
- 《民法》第1062條第1項: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這條規定是「婚生子女推定」的基礎,簡單來說,如果孩子是在媽媽和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懷胎並出生,法律上會先推定這個孩子是夫妻的婚生子女。
- 《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如果事實並非如此,夫妻或子女本人可以在知悉非婚生子女事實後兩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推翻這個法律推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時效則可延長至成年後兩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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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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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這表示,非婚生子女可以透過生父的主動認領,或生父有實際撫育行為(例如提供生活費、共同居住等),在法律上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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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7條第1項:「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如果生父不願主動認領,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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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命令DNA鑑定與國際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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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這是法院在親子案件中,可以強制要求當事人進行DNA鑑定的依據。如果您有合理懷疑,法院可以命令對方配合。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可能會做出不利於拒絕方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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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69條準用第53條第1項第1款:只要親子關係中的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法院就有權審理該親子案件,即使另一方是外國人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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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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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這條規定很重要!它表示,即使根據國際私法原則應適用外國法律,如果該外國法律的規定與台灣的基本法治原則或善良風俗牴觸(例如剝奪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的權利),台灣法院將不會適用該外國法,而是改適用台灣的法律。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第53條:這些條文規定了在跨國案件中,婚生子女身分或非婚生子女認領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跨國親子鑑定,實務上會遇到什麼狀況?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律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如何應用:
案例一:境外鑑定報告,台灣法院買單嗎?
王先生與一位大陸籍女子結婚,婚後生下一個兒子。後來夫妻感情不睦,王先生懷疑兒子並非自己親生,於是自行在大陸做了親子鑑定,結果顯示沒有血緣關係。他帶著這份大陸的鑑定報告回台灣,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然而,法院審理時發現,這份大陸的鑑定報告雖然經過海基會驗證,但驗證僅是證明文書形式上的真實性,不代表內容的實質證據力。加上台灣主管機關曾函請海基會,不要再受理這類大陸地區DNA鑑定公證書的驗證。更重要的是,法院要求王先生和孩子在台灣重新進行DNA鑑定,但王先生卻拒絕配合。
法院怎麼判? 最終,法院認為王先生提出的境外鑑定報告證據力存疑,且他無正當理由拒絕在台灣進行鑑定,因此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給您的啟示: 境外自行委託的親子鑑定報告,即使經過當地公證和台灣機關驗證,在台灣法院的實質證據力仍可能受挑戰。法院通常會傾向於要求在台灣境內,由法院囑託的公正機構進行鑑定,以確保鑑定程序的嚴謹性和可信度。若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的鑑定命令,可能對您的訴訟結果非常不利。
案例二:外國法律與台灣「公共秩序」的衝突
一位印尼籍女子麗莎在台灣與同為印尼籍的丈夫結婚,並在台灣生下一個孩子。幾年後,麗莎發現孩子並非丈夫親生,而是與另一位男子所生。孩子成年後,決定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希望釐清自己的真正血緣。
由於當事人都是印尼國籍,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法院首先考慮是否適用印尼法律。然而,印尼法律規定,只有丈夫才能否認子女的身分,孩子本人或妻子都不能提起否認之訴。這與台灣《民法》規定夫妻一方或子女都可以提起訴訟明顯不同。
法院怎麼判? 台灣法院認為,印尼法律的規定,違反了台灣憲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原則,以及孩子「獲知血統來源」的基本權利(這屬於台灣的「公共秩序」)。因此,法院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的「公共秩序保留」條款,決定不適用印尼法律,而改適用台灣的法律。最終,法院根據DNA鑑定報告,確認孩子確實不是麗莎丈夫的婚生子女,准許了孩子的訴訟請求。
給您的啟示: 在跨國親子案件中,即使當事人是外國籍,台灣法院在適用外國法時,仍會審查其是否符合台灣的基本法治精神和人權保障。若外國法與台灣的「公共秩序」牴觸,台灣法院將會排除適用外國法,改適用台灣法律,以維護公平正義。
跨國親子關係訴訟,我該怎麼做?
面對複雜的跨國親子關係問題,以下是一些實務操作的建議:
- 確認訴訟類型:
-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想證明某人是您的生父/生母,但對方不承認或未認領。
- 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想推翻法律上被推定為婚生子女的身分,證明不是親生。務必注意時效限制!
- 認領之訴: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請求生父認領。
- DNA鑑定是核心證據:
- 首選法院囑託鑑定:這是最具公信力的方式。法院會指定鑑定機構(如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並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採集檢體。法務部調查局的鑑定收費標準是每人新臺幣7,000元起。
- 自行委託鑑定:若在訴訟前已自行委託,請務必選擇具公信力、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的實驗室。即便如此,法院仍可能要求重新鑑定。
- 境外文書的證據準備:
- 大陸地區文書:必須經過海基會驗證。但請謹記,驗證僅推定形式真實,實質證據力仍由法院判斷。實務上,法院對大陸地區的DNA鑑定報告會較為謹慎。
- 其他外國文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大使館、代表處、辦事處)驗證。
- 積極配合法院要求:若當事人身處境外,務必積極配合法院要求,例如來台接受鑑定。無正當理由的拒絕,將可能導致法院做出不利於您的判決。
結論:釐清關係,保障權益
處理涉外親子關係案件確實充滿挑戰,但台灣的法律體系致力於保障每一位當事人的權益,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DNA鑑定在其中扮演著關鍵角色,而對境外文書的審查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適用,則確保了法律的公平性與人權的保障。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跨國親子鑑定有更全面的認識。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充分準備證據、積極配合法院,是您成功釐清親子關係、保障權益的重要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國外做的親子鑑定報告,在台灣法院可以使用嗎?
A: 您在國外自行委託的親子鑑定報告,原則上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台灣法院。但其證據力會受到法院的嚴格審查,特別是鑑定機構的公信力、採樣程序的嚴謹性等。若為大陸地區的文書,需經海基會驗證;其他國家文書則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然而,法院仍可能基於審慎原則,要求您在台灣境內由法院囑託的公正機構重新進行鑑定,以確保鑑定結果的真實性與可信度。
Q: 如果對方不願意配合DNA鑑定,法院會怎麼處理?
A: 在親子關係事件中,如果血緣關係有爭議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命令當事人或關係人接受DNA鑑定。如果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的鑑定命令,法院可以根據《家事事件法》的規定,審酌情況後,推定聲請方所主張的事實為真實。這意味著拒絕鑑定可能會對拒絕方造成非常不利的法律後果。
Q: 我的孩子出生時,我與配偶是外國籍,但孩子在台灣出生,那應該適用哪國的法律來認定親子關係?
A: 在這種情況下,台灣法院會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判斷應適用哪國法律。通常會考量子女出生時,子女、其母親或母親的配偶的本國法。然而,即使依規定應適用外國法,如果該外國法的規定與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牴觸(例如,剝奪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的權利或違反性別平等原則),台灣法院將會排除適用該外國法,改而適用台灣的法律來處理您的案件。
Q: 非婚生子女在台灣,生父要如何才能認領?
A: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方式有兩種:一是主動認領,生父可以透過書面(如認領書)或向戶政機關登記來明確表示認領;二是視為認領,如果生父有實際撫育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例如提供生活費、共同居住、照顧等),法律上也會視為其已認領。如果生父不願主動認領,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強制生父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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