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子女親權爭議解析:準據法與管轄權指南

跨國子女親權爭議解析:準據法與管轄權指南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涉外家事親權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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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家庭必讀:子女親權、監護與扶養的法律迷宮

身為跨國家庭的一份子,您是否曾為了子女的親權、監護或扶養問題而感到困惑?當父母雙方來自不同國家,或孩子長期居住在海外時,一旦發生法律爭議,究竟該依循哪個國家的法律?又該向哪個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這些複雜的問題,正是許多跨國家庭面臨的挑戰。律點通理解您的擔憂,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解析台灣法院在處理涉外親子關係案件時,所依循的核心法律原則與實務見解,幫助您掌握關鍵,保障子女權益。

釐清關鍵概念:準據法與國際管轄權

在涉外親子關係案件中,有兩個核心概念您必須先了解:

  1. 準據法(Applicable Law):白話來說,就是您的案件「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實體法律」來判斷對錯。例如,是適用台灣的《民法》,還是美國的家庭法?

根據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判斷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如親權、監護、扶養),原則上會依循「子女的本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這表示,如果您的孩子是台灣籍,即使父母一方是外國人,原則上仍會適用台灣的法律。但如果孩子擁有多重國籍,法院則會考量與孩子「關係最切」的國籍來決定其本國法,例如孩子的出生地、主要生活地、受教育地、父母國籍、語言文化等因素,綜合判斷後決定適用哪國法律。

  1. 國際審判管轄權(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這指的是「台灣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您的案件」。即使台灣法律可以適用,如果台灣法院沒有管轄權,案件也無法在台灣進行審理。

對於離婚等「親子訴訟事件」,台灣《家事事件法》有較明確的國際管轄權規定。但對於「親子非訟事件」(例如單純聲請酌定或改定親權、扶養費等),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國際管轄權。此時,台灣法院實務上會參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並以子女的「習慣居所地」或「主要生活中心地」來判斷。

子女最佳利益:所有決策的最高指導原則

無論是判斷準據法或國際管轄權,甚至是最終親權的歸屬,台灣法院都會將「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最高指導原則。這不僅是台灣《家事事件法》的核心精神,也是國際間普遍認同的兒童保護理念。

法院在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以確保孩子能獲得最妥善的照顧與成長環境。其中一項特別值得跨國家庭注意的考量因素是「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條文中的第六款,就是所謂的「善意父母原則」的體現。它強調父母應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重,積極促成子女與他方父母的會面交往,而非阻礙或破壞親子關係。若一方有未經同意擅自將子女帶離或逾期不歸的行為(即「不法移置或留置」),將被法院認定為「非友善父母」,這對爭取親權將非常不利。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如何適用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了解台灣法院如何運用上述原則處理跨國親權爭議:

案例一:小安與小美——孩子住哪裡,官司在哪裡打?

小安(台灣籍)與小美(越南籍)在台灣結婚並育有兩名子女。孩子出生約五個月後,小美便將他們帶回越南娘家居住至今。後來小安想爭取孩子的親權,希望將他們接回台灣照顧,於是向台灣法院聲請。

法院怎麼說?

台灣法院駁回了小安的聲請。法院指出,雖然台灣法律對於親子非訟事件的國際管轄權沒有明文規定,但會參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並以「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居所地」作為判斷國際管轄權的關鍵。由於這兩名子女自出生五個月後就一直在越南居住,越南已經是他們的「生活中心地與習慣居所地」,因此,台灣法院認為應由越南法院來管轄這個案件,台灣法院本身沒有國際審判管轄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孩子有台灣籍,但如果他們的主要生活重心長期且穩定地在國外,台灣法院可能就不會受理親權相關的非訟案件。判斷國際管轄權的關鍵,在於孩子實際居住和生活的「習慣居所地」。

案例二:李先生與金女士——擅自帶走孩子,親權恐失利!

李先生(台灣籍)與金女士(韓國籍)結婚後育有兩名子女。後來金女士在未經李先生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孩子帶回韓國,並拒絕與李先生聯繫,導致李先生無法與孩子會面。李先生因此向台灣法院請求離婚、酌定親權並要求金女士交付子女。

法院怎麼說?

台灣法院最終判准離婚,並酌定親權由李先生單獨行使,同時命令金女士交付子女。法院認為,金女士擅自將孩子拐帶至韓國,拒絕與李先生聯繫,嚴重妨礙了李先生與子女之間的親情維繫,這種行為屬於「不法移置」,也違反了「善意父母原則」,對子女的最佳利益有礙。因此,法院將此列為不利於金女士的考量因素,並將親權判給了李先生。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父母一方未經他方同意,擅自將子女帶離其慣常居所地,這種「不法移置」的行為會被台灣法院嚴肅看待。這不僅違反了「善意父母原則」,對爭取親權極為不利,甚至可能導致親權被剝奪,並被命令交付子女。這也顯示了台灣法院在處理跨國兒童拐帶問題時,會援引國際公約的精神,以保護兒童的權益。

給跨國家庭的實用建議

處理跨國親子關係的法律問題,確實充滿挑戰。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希望能幫助您在面對這些情況時,更有方向:

  • 避免不法移置子女:這是最重要的建議!在未經他方父母同意或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千萬不要擅自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其慣常居所地或逾期不歸。此行為不僅可能被認定為「不法移置」,嚴重違反「善意父母原則」,對您爭取親權極為不利,甚至可能引發刑事責任或國際追訴。

  • 釐清管轄權與準據法:在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務必先確認您的案件應由哪個國家的法院審理,以及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將決定您應向何處提起訴訟,以及案件的實體判斷依據。

  • 蒐集子女生活重心證據:如果您的子女已在某個國家建立穩定生活,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就學證明、醫療紀錄、社交活動、居住證明等,以證明該地是子女的「習慣居所地」,這對於爭取該國法院的管轄權或證明子女的最佳利益所在,都將非常有幫助。

  •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法院在審理親權案件時,會高度重視父母是否能促進子女與他方父母的良好關係。積極配合法院程序,展現您願意共同為子女福祉努力的態度,將有助於您的案件。

結語

跨國家庭的法律事務確實較為複雜,但只要掌握核心原則,並謹慎處理,就能有效保障您與子女的權益。了解台灣法院如何判斷準據法與國際管轄權,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避免「不法移置」的行為,是您在處理這些議題時的重要指引。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方向,讓您的跨國家庭生活更加安心穩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孩子同時擁有台灣和美國國籍,如果發生親權爭議,台灣法院會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A: 根據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當事人擁有多數國籍時,會依其「關係最切」的國籍來決定本國法。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孩子的出生地、主要生活地、受教育地、父母國籍、語言文化等,判斷孩子與哪個國家關係最密切,進而適用該國法律作為準據法。因此,即使孩子有雙重國籍,不一定會自動適用台灣法律,而是要看實際生活重心。

Q: 如果我的孩子長期住在國外,但仍有台灣戶籍,台灣法院還有權審理我的親權案件嗎?

A: 對於親子非訟事件(如親權酌定、改定),台灣法院實務上判斷國際管轄權,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前導,並以子女的「習慣居所地」或「主要生活中心地」作為判斷依據。即使孩子仍有台灣戶籍,但如果他們的主要生活重心已長期且穩定地移至國外,台灣法院很可能認定其無國際審判管轄權,而會建議您向孩子實際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Q: 什麼是「不法移置或留置」?如果我這樣做了會有什麼後果?

A: 「不法移置或留置」是指父母一方在未經他方同意或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其「慣常居所地」,或逾期不歸。這種行為在台灣法院實務上會被認定為嚴重違反「善意父母原則」,對爭取親權非常不利。法院在判斷親權歸屬時,會將此列為不利於該方的考量因素,甚至可能判決由另一方單獨行使親權,並命令您交付子女。在某些國家,這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或國際追訴。

Q: 台灣法院在判斷親權歸屬時,除了子女的意願,還會考量哪些因素?

A: 台灣法院會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綜合審酌一切情狀,以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除了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和意願外,還會考量父母雙方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與生活狀況,以及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親子間的感情狀況等。特別是父母是否有妨礙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行為(即「非友善父母」行為),也會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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