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孩子扶養費怎麼算?離婚後父母義務、計算標準與實務指南

孩子扶養費怎麼算?離婚後父母義務、計算標準與實務指南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子法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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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扶養費怎麼辦?父母必知的法律義務與計算標準

「離婚了,孩子的扶養費該怎麼算?」「如果對方不給錢,我該怎麼辦?」「扶養費要給到孩子幾歲?」這些疑問,想必是許多親子義務當事人心中最焦慮的問題。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於親子扶養費的規定,讓您能更清晰地掌握自己的權利與義務,為孩子爭取應有的保障。

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強制性的「生活保持義務」

首先,您必須了解,不論父母的婚姻關係是否存續,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這項義務具有「強制性」,即使父母離婚,也絕不會因此而免除。

《民法》有明確規範: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代表著,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不只是單純提供最低生活所需,而是要維持孩子原有的生活水準,這在法律上稱為「生活保持義務」。即使一方主張經濟困難,原則上也不能完全免除這項義務,除非真的完全喪失謀生能力且無任何財產。

法院怎麼算扶養費?兩大核心考量

法院在酌定扶養費金額時,主要會依據《民法》第1119條,並綜合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的各種情況。這兩條是法院判斷扶養費金額的核心依據: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簡單來說,法院會考量以下兩大因素:

  1. 孩子實際所需:這包括孩子的年齡、健康狀況、教育階段(學費、補習費)、特殊需求(如醫療費、特殊才藝班)等。實務上,法院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或衛生福利部公布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基準。

  2. 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分擔比例:法院會要求雙方提供收入證明(薪資、報稅資料)、財產清單、負債狀況等。根據《民法》第1115條第3項,父母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換句話說,收入較高的一方可能需要負擔較高的比例。此外,法院也會考量主要照顧者因照顧孩子所付出的時間與精力成本,這也會影響分擔比例。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扶養費?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已匿名化處理):

案例一:考量父母資力與照顧勞務的彈性判斷

住在新北市的王先生和陳小姐離婚後,對於孩子的扶養費金額爭執不下。法院審理時,雖然參考了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約2萬6千元,但考量到王先生和陳小姐的實際收入狀況並未達到這個平均水準,因此改以新北市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約1萬6千元為基礎,並綜合兩人的收入與孩子年齡,最終酌定孩子每月扶養費為1萬8千元。由於陳小姐是主要照顧者,法院也考量了她的照顧勞務付出,最終裁定王先生與陳小姐應各負擔9千元。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在參考平均消費支出的同時,也會彈性考量父母雙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同時,主要照顧者所付出的時間和精力,也會被法院納入考量,影響扶養費的分擔比例。

案例二:孩子特殊需求對扶養費的影響

住在桃園的李先生和張小姐育有兩名學齡前幼童。其中一名孩子有慢性抽搐症狀,另一名也有發展遲緩情形,都需要額外的醫療與照顧資源。法院審理時,除了參考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約2萬4千元,更特別考量到孩子們的特殊醫療和教養需求,因此認定每位孩子每月扶養費以2萬4千元為適當。最終,法院根據李先生和張小姐的經濟能力,裁定李先生應負擔每位孩子每月1萬2千元的扶養費。

指導意義:此案例強調了孩子的「特殊需求」是影響扶養費金額的重要因素。如果您的孩子有疾病、身心障礙或其他需要額外支出的情況,務必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法院會將這些費用納入扶養費的計算中。

扶養期間與協議效力:您該知道的事

  • 扶養期間:依現行《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原則上持續到子女滿18歲成年為止。至於孩子上大學的費用,實務上多數法院會認為這是教育投資,而非強制扶養義務,除非父母雙方有特別約定。

  • 父母間的協議:您與前配偶簽訂的扶養費協議,只對你們雙方有效,對孩子本身是不生效力的。換句話說,如果協議內容明顯不利於孩子,或者約定的金額過低,孩子或其利害關係人(例如實際照顧者)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扶養費,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來判斷。

實用操作指引與注意事項

  1. 準備充分的證據
  • 子女需求:學費收據、補習費、醫療費用、診斷證明(若有特殊疾病)、日常生活開銷估算等。
  • 父母經濟能力:近三年所得稅資料、薪資證明、在職證明、銀行存款、財產清單、負債證明等。
  1. 優先協議,但要書面化:建議您與前配偶先行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載明金額、給付方式、給付日期及期間,並可考慮辦理公證,增加其執行力。口頭約定容易產生爭議,且舉證困難。

  2. 情事變更的聲請:如果扶養費裁定或協議後,您或前配偶的經濟能力,或是孩子的需求發生了「重大且非預期」的變化,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扶養費金額。但法院對此審核較嚴格,必須是突發且重大的變故,例如重大疾病導致失業,而非單純的收入減少或物價上漲。

  3. 不履行義務的後果:若經法院裁定或判決確定後,對方仍不履行扶養義務,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其薪資、存款或查封財產。法院通常也會酌定「喪失期限利益」條款,一旦遲延給付,未到期的扶養費可能全部到期,讓義務人面臨更大的負擔。

結語

孩子的成長只有一次,身為父母,無論婚姻關係如何變化,我們對孩子的愛與責任都應持續。了解扶養費的法律規定,不僅是保障孩子的權益,也是讓您能更安心地面對未來的挑戰。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實用的幫助,讓您在處理親子扶養費問題時更有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父母離婚後,扶養費一定要由收入較高的一方負擔全部嗎?

A: 不一定。根據《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共同的,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法院會綜合考量父母雙方的收入、財產、負債、職業、健康狀況等因素,來決定各自應負擔的比例,不單純由收入高者全額負擔。此外,主要照顧者所付出的勞務(時間與精力)也會被納入考量,可能因此調整其負擔比例。

Q: 如果我與前配偶已經協議好扶養費金額,法院還會介入調整嗎?

A: 是的,法院仍可能介入調整。父母間的扶養費協議僅對父母雙方有拘束力,對未成年子女不生效力。如果協議的金額明顯過低,無法滿足子女的實際需求,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的情況,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如實際照顧者)的聲請,酌定或改定合理的扶養費金額。

Q: 扶養費的給付期間是到孩子幾歲?如果孩子要讀大學,費用還能請求嗎?

A: 依現行《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原則上持續到子女滿18歲成年為止。一旦子女成年,父母的強制扶養義務即告終止。至於子女就讀大學的費用,實務上多數法院會認為這屬於教育投資,而非維持基本生活的必要扶養,因此通常不會強制父母負擔,除非父母雙方有明確約定或子女因特殊身心狀況無法自立。

Q: 如果我的經濟狀況突然變差,可以聲請減少扶養費嗎?

A: 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扶養費,但法院會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情事變更原則」。這表示必須是「約定當時所不可預期之明顯變化」,例如因重大疾病導致長期失業、收入大幅銳減且非短期可恢復等。單純的收入減少、物價上漲或投資失利等,若在合理預期範圍內,通常難以構成情事變更而獲准減免。建議您準備詳細的收入與支出證明,向法院說明您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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