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追討生父扶養費:您的法律權益與實用指南

追討生父扶養費:您的法律權益與實用指南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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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生父扶養費:您的法律權益與實用指南

許多非婚生子女或其監護人,對於向生父追討扶養費感到徬徨無助。您或許會擔心,沒有婚姻關係,權益是否會受影響?答案是:不會! 台灣法律明確保障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擁有相同的扶養權利。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基於親子關係而來,不因父母是否結婚或離婚而受影響。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生父扶養義務的法律基礎,並提供實用的強制執行指引,讓您勇敢捍衛孩子的權益。

一、法律基礎:您的扶養權利從何而來?

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這項義務具有高度公益性,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所需及成長發展。以下是相關的法律依據:

  •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條文確立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義務,其中自然包含扶養義務,是所有扶養義務的根本法源。

  • 《民法》第1114條第1款

《民法》第1114條第1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這條文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包括父母與子女)之間互負扶養義務,再次強調了親子關係中的扶養責任。

  • 《民法》第1116條之2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條文對非婚生子女尤其重要,它清楚說明了即使父母沒有婚姻關係或已離婚,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不會因此免除。

  • 《民法》第1118條之1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這條文雖然規定了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事由,但特別排除適用於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這表示,即使生父過去對子女有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也無法以此為由免除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充分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二、強制執行:如何讓權利變為現實?

當生父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您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追討。這需要一個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我們稱之為「執行名義」。

1. 什麼是「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是您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對扶養費案件而言,最常見的執行名義是法院的確定判決訴訟上和解或調解筆錄,以及經公證的扶養費給付協議書。這些文件一旦取得,您就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2. 「加速條款」是什麼?

許多扶養費的執行名義中會約定「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的條款,這就是「加速條款」。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2項:「前項扶養費之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但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這意味著,一旦生父未按期給付其中一期扶養費,未來的扶養費債權將立即全部到期,您可一次性聲請執行全部未來的扶養費。此條款旨在強化對扶養義務的保障。

三、實務案例解析:權利行使的界線

即使有加速條款,權利的行使仍需符合誠信原則,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以下兩個案例,能讓您更了解實務運作:

1. 案例故事一:一次性追討扶養費,法院怎麼看?

一位母親為孩子向生父追討扶養費,因生父數次遲延給付,母親依據法院裁定中的「加速條款」,聲請強制執行全部未來的扶養費,金額高達數百萬元。生父則主張母親拒絕探視、有挪用扶養費的疑慮,且其遲延並非惡意,認為一次性給付有違誠信原則。

法院怎麼判? 法院雖然認定生父確實有遲延給付,但進一步審酌,孩子年幼,一次性給付巨額扶養費顯然是母親的意願,而非孩子實際需求。考量母親的財產狀況不穩定,而生父收入穩定且有長期給付能力,且其遲延多因疏忽而非惡意拒絕,並已補足欠款。法院認為,若一次性給付,反而可能使子女未來扶養權利陷於不確定風險,故認定母親代理子女聲請一次性給付全部扶養費,不符子女最佳利益,有違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最終撤銷了該強制執行程序。

啟示: 即使有加速條款,法院仍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綜合考量雙方資力、給付狀況、管理能力等因素,判斷一次性給付是否真正有利於子女。

2. 案例故事二:成年後還能追討積欠的扶養費嗎?

一位已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發現生父在其未成年時積欠大量扶養費,因此持當年父母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追討。生父主張扶養費請求權已超過5年時效,不應再追討。

法院怎麼判? 法院駁回了生父關於時效的抗辯,明確指出, 《民法》規定的親屬間扶養請求權是因親屬身分而發生及存在,於親屬關係存續中,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這意味著,即使時間久遠,未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請求權也不適用短期消滅時效。但法院也同意扣除生父實際為子女支付的健保費或同住期間的扶養費。

啟示: 這項判決極大地保障了子女的扶養權益,避免因時間拖延而喪失請求權。但若您是代墊扶養費的另一方,以不當得利名義請求返還,則可能仍有時效問題。

四、實用操作指引:如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1. 取得執行名義

這是最關鍵的第一步。您需要取得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例如:

  • 法院的確定判決:若扶養費金額已在離婚判決或家事判決中確定。
  • 法院的訴訟上和解或調解筆錄:雙方在法院達成協議並製作筆錄。
  • 經公證人公證的扶養費給付協議書:雙方私下協議後,經公證人公證,使其具有執行力。

2. 聲請強制執行

當您取得執行名義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聲請人:通常由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監護人)代為聲請,或由已代墊扶養費的一方以不當得利或代墊款名義聲請返還。
  • 應備文件
  • 執行名義正本(如判決書、和解/調解筆錄、公證書)。
  • 判決確定證明書(若為判決)。
  • 債權人及債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 聲請強制執行狀。
  • 執行費(通常按聲請執行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
  • 執行標的:您可以聲請扣押生父的薪資、存款、不動產、動產等。薪資通常會扣押三分之一。

3. 注意事項

  • 執行名義的明確性:執行名義應明確載明扶養費的金額、給付方式(每月、每年)、起迄時間等,越具體越有利於執行。
  • 加速條款的運用:若執行名義有加速條款,生父遲延一期即可聲請執行全部未到期扶養費。但在聲請時,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避免被認定為權利濫用,導致生父提起異議之訴。
  • 執行費:聲請強制執行需繳納執行費,若未繳納或未聲請訴訟救助,法院會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可能駁回聲請。

五、結論:積極維護您的權益

作為非婚生繼承人,您的扶養權益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與婚生子女無異。當生父未履行扶養義務時,請務必積極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或孩子的權益。從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到了解加速條款的運用與權利行使的界線,每一步都至關重要。請記住,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勇敢地為自己和孩子的未來爭取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生父口頭承諾會給扶養費,但遲遲未付,我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A: 不行。口頭承諾不具備強制執行力,您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需要先將口頭承諾轉化為具有執行力的「執行名義」,例如透過法院調解、訴訟取得判決,或與生父簽訂書面協議並經公證人公證,才能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Q: 如果生父說他經濟困難,可以拒絕支付扶養費嗎?

A: 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的,不能隨意拒絕。如果生父確實經濟狀況不佳,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改定或變更扶養費金額。但這需要經過法院審理,不能單方面停止支付。在法院裁定變更前,原定的扶養義務仍然有效,您仍可依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Q: 生父如果脫產,我該怎麼辦?

A: 如果生父有脫產跡象,您可以考慮在聲請強制執行前,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生父的財產,防止其脫產。若生父已完成脫產行為,您則可能需要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依《民法》第244條),請求法院撤銷其脫產行為,以保全您的扶養費債權。

Q: 如果生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阻擋強制執行,我該如何應對?

A: 當生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時,表示他主張執行名義所載的債權已不存在、消滅或有其他妨礙事由。您需要積極應訴,並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例如扶養費的支付紀錄、溝通紀錄、子女的開銷證明等,以證明您的扶養費請求權仍然存在且合法,並反駁生父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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