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揭密親子關係終止:收養、血緣與繼承權的法律真相

揭密親子關係終止:收養、血緣與繼承權的法律真相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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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的「結束」:您需要知道的法律真相

您是否曾好奇,如果一個孩子被收養了,他還能跟原生家庭有關係嗎?又或者,如果血緣關係有疑問,法律上該怎麼辦?在親子關係中,除了父母與子女,許多第三人如祖父母、姑叔伯姨、甚至新的伴侶,都可能關心著孩子的未來與權益。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探究竟,法律上親子關係究竟是如何「終止」或「確認不存在」的,以及這些變化對孩子會產生什麼影響。

釐清兩種不同的「親子關係終止」

在法律上,親子關係的結束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針對自然血親關係的「確認不存在」,另一種則是針對收養關係的「終止」。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1. 自然血親關係:無法「斷絕」,只能「確認不存在」

您可能聽過有人說要「斷絕父子關係」或「斷絕母女關係」。然而,在台灣法律中,自然血親關係(也就是基於血緣的親子關係)是無法透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或契約來「斷絕」的。這點在很久以前的司法解釋中就已明確指出:

院字第1341號解釋文:「夫妻離婚後訂約。使其所生子女與其父或母斷絕關係。此種法律行為。於法當然無效。」

這表示,無論父母雙方怎麼約定,都不能合法地「斷絕」與親生子女的血緣關係。如果真的要否定自然血親關係,唯一的途徑是透過法院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這通常發生在血緣事實有疑慮的情況,例如孩子並非親生,此時需要透過DNA鑑定等科學證據來證明。

2. 收養關係:可以「合意」或「宣告」終止

相較於自然血親,收養關係則是可以被合法終止的。終止的方式分為兩種:

  • 合意終止收養:這是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都同意結束收養關係。但要注意,這並非口頭說說就好,法律有嚴格的規定:

《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簡單來說,合意終止收養必須書面簽約。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重要考量,確保終止收養對孩子是最好的選擇。

  • 宣告終止收養:當一方有重大過失,導致收養關係難以維持時,另一方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例如: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第四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這包括養父母或養子女長期不盡扶養義務、惡意行為,甚至只是長期不聯絡、感情疏離到無法回復,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重大事由。

親子關係終止,對孩子權益影響多大?

當收養關係終止後,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孩子與養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消滅,同時,孩子與本生父母(親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回復」 。這點非常重要,特別是涉及到繼承權

《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這表示,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對本生父母是沒有繼承權的。一旦收養關係合法終止,繼承權才會回復。此外,相關的扶養義務也會隨之變動。

真實案例故事:法律規定如何影響孩子

以下兩個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親子關係終止的法律實務:

故事一:口頭約定不算數,書面證明是關鍵!

小華從小被王先生夫婦收養,長大後,小華的本生父親過世了。小華聽說,他小時候養父母曾口頭同意終止收養,他也去戶政事務所辦理了相關登記,所以他認為自己應該有權繼承本生父親的遺產。然而,法院卻駁回了他的繼承請求。

律點通解析: 法院認為,終止收養關係必須有書面同意書,這是一個法律上規定必須遵守的「要式行為」。即使小華去戶政事務所辦了登記,但如果沒有那份關鍵的書面協議,法律上就不算合法終止收養關係。因此,小華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仍然存在,他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未回復,自然也無法繼承本生父親的遺產。

提醒: 任何涉及收養或終止收養的決定,務必遵守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若涉及未成年子女,更要取得法院認可,才能確保法律效力。

故事二:繼承權的關鍵時間點:誰先離開,誰有權利?

阿明在年輕時被李先生夫婦收養。多年後,阿明的親生母親不幸過世了。在親生母親過世時,阿明仍是李先生夫婦的養子。幾年後,阿明才與李先生夫婦合法終止了收養關係。這時,阿明想回頭主張繼承親生母親的遺產,卻被法院駁回了。

律點通解析: 法院解釋,判斷一個人有沒有繼承權,是以「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為基準。在阿明親生母親過世時,阿明仍然處於被收養的狀態,他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停止」的,自然就沒有繼承權。即使他後來合法終止了收養關係,這也無法改變在他親生母親過世那一刻,他沒有繼承權的事實。終止收養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提醒: 繼承權的判斷非常重視時間點。如果您關心的孩子涉及收養關係,務必留意繼承事件發生時,收養關係是否已合法終止並生效。

結論:為孩子守護權益,法律知識不可少

無論您是孩子的祖父母、叔伯阿姨,或是其他關心孩子成長的第三人,了解這些關於親子關係終止的法律知識,都能幫助您更好地理解並守護孩子的權益。從血緣關係的不可斷絕,到收養關係的嚴謹程序,再到繼承權的關鍵時點,每一步都牽動著孩子的未來。當您面臨相關疑問時,務必仔細釐清法律規定,才能為孩子做出最有利的判斷與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照顧的孩子,他的養父母想終止收養,我該注意什麼?

A: 您需要特別注意「養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終止收養必須經過法院認可,而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意願、身心發展、生活環境、與本生父母及其他親屬的關係、終止後的生活安排等,確保終止收養對孩子是利大於弊。作為第三人,您可以提供相關資訊給法院參考,或協助孩子表達意願。

Q: 孩子出養後,還能繼承原生父母的遺產嗎?

A: 根據《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停止」的,這也包括繼承權。因此,如果原生父母在孩子被收養期間過世,孩子通常無法繼承其遺產。只有當收養關係合法終止並生效後,孩子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才會回復,此時才可能產生繼承權,但仍須以繼承開始的時點判斷。

Q: 如果養子女對養父母非常不孝順,甚至虐待,養父母可以強制終止收養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81條,如果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收養關係難以維持,養父母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法院會審酌實際情況,判斷養親子間的感情或信賴是否已生破綻且達到不能回復的程度。

Q: 如何確認一個孩子是否真的是某人的親生骨肉?

A: 確認自然血親關係最直接且具說服力的方式是透過DNA鑑定。如果對親子關係有疑慮,且影響到法律上的權益(例如繼承權),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在訴訟中,法院通常會要求進行DNA鑑定,若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法院可能做出對拒絕方不利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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