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孩子身分怎麼辦?解析婚生子女推定與否認之訴

離婚後孩子身分怎麼辦?解析婚生子女推定與否認之訴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子法律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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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身分之謎:離婚後,他還是前夫的孩子嗎?

在夫妻關係變動,特別是離婚之後,許多父母對於孩子的法律身分會感到困惑。孩子究竟是誰的婚生子女?法律是如何認定的?這些問題不僅關係到親權、扶養義務,更牽動著家庭的穩定與孩子的權益。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婚生子女推定」的奧秘,幫助您釐清這些複雜的法律關係。

什麼是「婚生子女推定」?

在台灣,《民法》為了維護家庭倫理、婚姻安定並保障子女權益,設有「婚生子女推定」的制度。簡單來說,如果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那麼她所生下的孩子,在法律上就會被「推定」為她丈夫的婚生子女。

這是一種強烈的法律假設,除非透過特定的法律程序推翻,否則這個推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即使DNA鑑定結果不同,也必須依照法律程序來處理。

《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這裡的關鍵在於「受胎期間」是否落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那麼,受胎期間又是怎麼計算的呢?

釐清受胎期間:孩子身分認定的關鍵

法律上對受胎期間有明確的規定,主要是依據醫學上胎兒發育的通常期間來判斷。

《民法》第1062條第1項:「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這個條文的意思是,法律推定孩子是在出生日前181天到302天之間受孕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個「回溯」的計算方式,與一般民事期間計算不同,子女出生日是會算入的(最高法院94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受胎期間計算範例】

項目計算方式範例結果 (若子女於107年7月20日出生)
受胎期間起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302日 (出生日 - 301日)106年9月22日
受胎期間終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 (出生日 - 180日)107年1月21日
受胎期間106年9月22日至107年1月21日

離婚後出生,孩子還是前夫的嗎?生活案例告訴您!

「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判斷標準,對於離婚的夫妻尤其重要。兩願離婚的生效日,是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幫助您理解:

案例一:孩子不受婚生推定

小美和阿華在民國106年9月22日辦理了離婚登記。後來,小美在民國107年7月20日生下了一個孩子。

根據前面提到的受胎期間計算方式,這個孩子的受胎期間是從106年9月22日到107年1月21日。由於小美和阿華在106年9月22日就已經離婚,婚姻關係已經消滅,因此孩子受胎期間並沒有完全落在他們婚姻關係存續中。所以,這個孩子不會被推定為阿華的婚生子女。

案例二:孩子仍受婚生推定

小芳和阿明在民國102年11月22日離婚。之後,小芳於民國103年8月16日生下一個孩子。

這個孩子出生日(103年8月16日)與離婚日期(102年11月22日)相隔268天,這個期間落在《民法》第1062條第1項所定的302天以內。這表示,雖然孩子出生時小芳和阿明已經離婚,但孩子的受胎期間(回溯181天至302天)仍然涵蓋了他們婚姻關係存續的期間。因此,這個孩子在法律上仍然推定為阿明的婚生子女!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判斷孩子是否受婚生推定,關鍵在於「受胎期間」是否落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想推翻「婚生推定」?你必須知道的「否認之訴」!

當婚生推定與血緣真實不符時,法律也提供了推翻的途徑,這就是「否認之訴」。

《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民法》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重要的提醒:

  • 唯一途徑: 否認之訴是推翻婚生推定的唯一法定途徑。即使有DNA鑑定證明血緣不符,若沒有透過否認之訴並獲得法院判決,孩子在法律上仍會被視為婚生子女。戶政機關也無法自行推翻婚生推定而更改登記。
  • 誰能提告? 只有夫妻的任何一方,或是子女本人,才能提起否認之訴。孩子的親生父親或其他第三人,通常是無法提起這類訴訟的。
  • 時間限制: 否認之訴有嚴格的「除斥期間」限制。夫妻或子女必須在「知悉」孩子非婚生事實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如果子女在未成年時就知道此事,則可以等到成年後兩年內再提起。一旦超過這個時間,即使有證據,也無法再透過訴訟推翻婚生推定。

實務操作指引:我該怎麼做?

  1. 釐清受胎期間: 根據孩子的出生日期,回溯計算其受胎期間(出生日前181天至302天,出生日算入)。
  2. 判斷婚姻關係: 檢視受胎期間是否涵蓋了您與配偶(或前配偶)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結婚登記日和離婚登記日為準)。
  3. 確認推定狀態: 根據上述判斷,確認孩子是否受婚生推定。
  4. 考慮否認之訴: 若孩子受婚生推定,但您有證據(如DNA鑑定、長期分居等)證明孩子非婚生,且您是適格的提告人(夫、妻、子女),請務必在知悉事實後兩年內提起「否認之訴」。

結論:確保孩子身分,保障家庭權益

處理孩子身分的問題,不僅是法律程序,更關係到家庭的未來和孩子的福祉。了解「婚生子女推定」的法律規範,以及「否認之訴」的適用條件與時效,是保障您和孩子權益的重要一步。面對複雜的親子爭議,及早釐清法律關係,才能為孩子提供一個更明確、穩定的成長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生子女推定」是什麼意思?

A: 「婚生子女推定」是台灣《民法》的一項規定,指如果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孕,那麼法律上會自動推定她所生的孩子是她丈夫的婚生子女。這是一個法律上的假設,目的在於簡化親子關係的認定,維護家庭穩定和保障孩子的權益。除非透過特定的法律程序推翻,否則這個推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Q: 孩子出生後,如何判斷他是否被推定為婚生子女?

A: 判斷的關鍵在於孩子的「受胎期間」是否落在您與配偶的「婚姻關係存續中」。首先,您需要根據孩子的出生日,回溯計算出受胎期間(從出生日回溯第181天到第302天,出生日也要算入)。接著,確認這個受胎期間是否有任何一天落在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的期間內(從結婚登記日到離婚登記日或一方死亡日)。只要受胎期間涵蓋到婚姻存續期間,孩子就會被推定為婚生子女。

Q: 如果孩子不是我丈夫的親生骨肉,我該怎麼辦?

A: 若您有證據(例如DNA鑑定報告)證明孩子並非您丈夫的親生骨肉,且孩子受到婚生推定,您必須在「知悉」這個事實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只有透過法院的判決,才能推翻這個婚生推定。請注意,這個訴訟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一旦錯過就無法再提起。

Q: 我已經離婚,孩子出生後才發現他不是前夫的,該怎麼處理?

A: 即使您已經離婚,如果孩子的受胎期間仍落在您與前夫的婚姻關係存續中,孩子仍會被推定為前夫的婚生子女。若要推翻此推定,您或前夫,或孩子本人,都必須在知悉孩子非婚生事實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務必把握時效,因為逾期將無法再透過法律途徑改變孩子的婚生身分。

Q: 除了夫妻和子女本人,其他人(例如孩子的親生父親)可以提起否認之訴嗎?

A: 根據台灣現行法律規定,原則上只有夫妻的任何一方或子女本人,才能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孩子的親生父親或其他與婚生推定無直接關係的第三人,通常不被允許提起這類訴訟,這是為了維護身分關係的安定性,避免身分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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