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非婚生子女準正:孩子身分權益全攻略

非婚生子女準正:孩子身分權益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屬法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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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身分權益,您不可不知的「準正」與「認領」

孩子是您生命中的寶貝,但若孩子的身分關係在法律上存在一些模糊地帶,您是否會感到焦慮?特別是當孩子並非在父母婚姻關係中出生時,如何讓他們取得法律上的婚生子女地位,保障他們的權益,是許多準正當事人關心的重要課題。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準正」與「認領」這兩個關鍵概念,幫助您釐清非婚生子女的身分認定,並了解如何保障孩子的未來。

釐清基本概念: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

在台灣法律中,孩子的身分首先會區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

  • 婚生子女:根據《民法》第1061條,指的是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簡單來說,就是父母在合法結婚後懷孕並生下的孩子。
  • 非婚生子女:則是指在父母沒有婚姻關係時所生的子女。這類子女與生母的關係,在法律上自出生時起就視為婚生子女,無須額外程序(《民法》第1065條第2項)。但與生父的關係,則需要透過「準正」或「認領」才能取得法律上的父子(女)關係。

讓非婚生子女「轉正」的兩種途徑:準正與認領

非婚生子女要取得與生父的法律上親子關係,主要有兩種方式:「準正」與「認領」。

1. 準正:因父母結婚而「視為」婚生

「準正」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只要符合特定條件,非婚生子女就會自動被視為婚生子女,無須任何額外行為或意思表示。其主要依據是:

《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告訴我們,如果孩子的生父和生母,在孩子出生後才合法結婚,那麼這個孩子就會「自動」被法律視為他們的婚生子女。這裡的「結婚」必須是有效且合法的婚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即便條文沒有明說,但法院實務上一致認為,準正的前提是子女與生父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血緣關係。沒有血緣,就沒有準正的可能。

2. 認領:生父承認其子女身分

「認領」是生父對其具有真實血緣關係的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自己子女的行為。它是一種法律行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其主要依據是:

《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白話解釋:當生父主動承認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孩子,並辦理相關手續(例如向戶政機關登記),這就是「明示認領」。更重要的是,如果生父有實際撫養這個孩子的事實(例如提供生活費、學費等),即使沒有明確說出口或辦理登記,法律也會「視為」他已經認領了這個孩子。同樣地,認領也必須以真實血緣關係為前提

不論是準正或認領,一旦成立,根據《民法》第1069條規定,其效力都將溯及於子女出生時。這意味著孩子從出生那一刻起,就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例如繼承權和扶養義務等。

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釐清身分的關鍵

有時候,孩子出生在婚姻關係中,但事實上卻非丈夫的親生骨肉,這時就會牽涉到「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的議題:

《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白話解釋:法律為了維護家庭倫理與身分安定,會推定妻子在婚姻中懷胎所生的孩子,就是丈夫的婚生子女。但如果事實並非如此,夫妻一方或子女本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通常是知悉非婚生事實後兩年內,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兩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推翻這個推定。

實務案例解析:血緣關係是核心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真實血緣關係」是認定親子關係的絕對前提。以下兩個案例將幫助您更清楚理解:

案例一:戶籍登記不等於真實血緣

阿華從小被登記在母親的先生陳先生名下,戶籍上顯示他是陳先生的婚生子女,因為他的母親和陳先生在他出生後結婚了。然而,阿華長大後對自己的身世產生疑問,經過DNA親子鑑定後,證實他與陳先生之間並無血緣關係。儘管戶籍上是婚生子女,法院最終裁定確認阿華並非陳先生的婚生子女。這明確告訴我們,即使有結婚和戶籍登記,如果沒有真實血緣,法律上的準正效果就不會發生

案例二:撫育事實可視為認領

小明的父母在他出生前就已公證結婚,但當時並未辦理結婚登記。小明出生後,父母雖然協議離婚,但爸爸一直有給付小明的扶養費。小明長大後,希望確認自己與爸爸的親子關係。法院判決確認小明與爸爸的親子關係存在。法院指出,雖然父母的結婚登記有瑕疵,但爸爸有實際給付扶養費,這在法律上就視為已經認領了小明。這個案例也強調,準正不以生父認領為要件,它是父母結婚的附隨效果;同時也說明了「撫育」這個行為,在法律上具有等同認領的效力。

保護孩子權益的關鍵提醒

  1. 真實血緣關係是基礎:無論是準正或認領,甚至婚生推定,最終都以真實血緣關係為核心。若有疑慮,DNA親子鑑定是最直接且具說服力的證據。
  2. 戶籍登記不等於最終定論:戶籍登記只是行政程序,若與實際血緣關係不符,仍可透過法律途徑(如否認之訴、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來更正。
  3. 注意法律時效:特別是婚生否認之訴,有嚴格的除斥期間限制,務必在時效內提出,以免權益受損。
  4. 認領的不可撤銷性:一旦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原則上是不能隨意撤銷的,除非能證明認領時有錯誤(例如後來發現無血緣關係)。

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幫助您在面對非婚生子女的身分問題時,更清楚如何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讓他們在法律上也能擁有完整的家庭身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非婚生子女的「準正」?

A: 「準正」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在孩子出生後,合法結婚了,那麼這個孩子在法律上就會自動被視為他們的婚生子女。這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效果,不需要額外去辦理認領手續,但前提是生父與子女之間必須有真實的血緣關係。

Q: 我的孩子已經登記在先生名下了,為什麼還需要做親子鑑定?

A: 戶籍登記雖然是孩子身分的重要證明,但它只是行政程序上的呈現,不代表實際的法律關係已完全確立。如果您的孩子是在您與先生結婚前出生,後來因為你們結婚而登記為婚生子女(即準正),但先生並非孩子的親生父親,那麼即使戶籍已登記,該親子關係在法律上仍可能被挑戰。進行親子鑑定可以確認真實血緣關係,避免未來在繼承、扶養等權益上產生爭議,也能確保孩子身分關係的真實性。

Q: 如果我的伴侶有撫養我的非婚生子女,這算認領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規定,如果生父有實際撫育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例如提供生活費、教育費、照顧起居等,即使他沒有明確表示認領或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法律上也會「視為」他已經認領了這個孩子。這種「視為認領」同樣具有溯及於子女出生時的法律效力,使孩子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

Q: 「準正」和「認領」有什麼不同?

A: 「準正」是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自動發生的法律效果,不需要生父有任何表示或行為,是一種「視為」;而「認領」則是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自己子女的行為,可以透過明示(如登記)或默示(如撫育)的方式進行。兩者都會讓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且都以真實血緣關係為前提。

Q: 如果我錯過了提起否認之訴的時效怎麼辦?

A: 《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否認之訴有嚴格的除斥期間,通常是自知悉非婚生事實時起兩年內,或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得於成年後兩年內為之。一旦錯過這個時效,即使有證據證明無血緣關係,原則上就無法再提起否認之訴來推翻婚生推定,該子女仍會被法律推定為婚生子女。因此,務必留意時效,若有疑問應盡早諮詢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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