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非婚生子女如何成為「婚生」?準正與認領全攻略

非婚生子女如何成為「婚生」?準正與認領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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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如何成為「婚生」?準正與認領全攻略

您是否正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感到困惑?在台灣,非婚生子女要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兩種途徑:「準正」與「認領」。這兩種制度雖然目的相似,但其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卻大不相同。

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這兩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幫助您釐清子女的身分關係,保障家庭權益。

什麼是「準正」?

「準正」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它的核心精神是讓非婚生子女,因為生父與生母結婚,而自動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這代表一旦符合條件,子女的法律地位會「溯及」到出生時,就視為是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4條 對此有明確規定: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孩子出生時,爸爸媽媽還沒有合法婚姻關係(所以孩子是非婚生子女),但後來爸爸媽媽結婚了,那麼這個孩子就會被法律「自動」認定為婚生子女。這裡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前提:

  1. 孩子必須是「非婚生子女」: 也就是說,在孩子出生時,生父與生母之間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2. 生父與生母「有效結婚」: 這是準正的關鍵。這裡的結婚,必須是有效的婚姻。如果這段婚姻後來被法院判決無效或不成立,那麼準正的法律效果也會跟著失效。

此外,雖然法條沒有明文,但實務上一致認為,生父與生母之間,以及他們與該非婚生子女之間,都必須存在真實的血緣關係,否則即使形式上結婚,也無法發生準正的法律效果。

什麼是「認領」?

「認領」則是生父對於自己的非婚生子女,主動承認並將其納為自己子女的行為。它的目的同樣是讓非婚生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民法》第1065條 規定了認領的兩種方式: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白話解釋: 認領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 生父主動認領: 這是指生父明確表示願意承認這個孩子是自己的骨肉,並將其視為自己的子女。這是一種單方的行為,不需要孩子或生母的同意。
  2. 生父「撫育」視為認領: 即使生父沒有明確說出「我認領這個孩子」,但只要他有實際撫養這個孩子的行為(例如支付撫養費、共同生活等),且有將該子女視為自己子女的意思,法律上也會「視為」他已經認領了。

無論是主動認領還是視為認領,最最核心的前提都是:生父與孩子之間必須存在真實的血緣關係。 如果沒有血緣關係,即使生父做了認領的表示,這個認領也是無效的。此外,孩子與生母的關係,在法律上本就視為婚生子女,無須額外認領。

認領一旦成立,原則上是不能隨意撤銷的,除非有事實證明認領人並非該子女的生父(《民法》第1070條)。如果生父不願認領,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強制生父認領(《民法》第1067條)。

準正與認領:關鍵差異一覽表

為了讓您更清楚地理解兩者,我們將其核心差異整理如下:

特性準正 (民法1064條)認領 (民法1065條)
發生方式生父與生母結婚,法律自動產生生父主動表示認領,或因撫育事實法律視為認領
核心要件生父生母有效婚姻 + 真實血緣關係真實血緣關係 + 生父認領意思表示或撫育事實
是否溯及溯及於出生時認領時生效,不溯及
主動行為無需生父額外表示認領,自動發生需生父主動行為或有撫育事實

實務案例解析:血緣與婚姻的真實性是關鍵

在實務上,法院和戶政機關在處理準正與認領時,最重視的就是「真實性」。以下兩個情境故事,能幫助您理解箇中道理:

情境一:婚姻無效,準正也無效!

小明和阿華雖然舉行了婚禮並登記結婚,也生下了可愛的女兒小芳。當時,小芳依據戶籍登記,被視為小明和阿華的婚生子女。然而,好景不常,後來小明和阿華的婚姻因為某些法律上的瑕疵,被法院判決無效了。阿華想幫小芳改姓,小明卻發現,由於他們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所以小芳根本無法透過「準正」成為他的婚生子女。即便小明一直有照顧小芳,法院也指出,這與認領是兩回事,失效的準正不能被撫育事實所取代。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有效婚姻是準正的根本前提。如果婚姻本身有問題,即使形式上辦理了登記,準正的法律效果也會被否定。

情境二:沒有血緣,認領也無效!

阿強和美玲同居多年後決定登記結婚,並將美玲的孩子小寶登記為阿強的長子,當時阿強以為小寶透過準正成為他的婚生子女。然而,婚後不久,阿強發現美玲曾有外遇,美玲也坦白小寶並非阿強親生。阿強與美玲的婚姻隨後被法院判決無效。阿強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他與小寶之間沒有親子關係。法院最終確認阿強與小寶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因為他們的婚姻無效,小寶無法透過準正成為阿強的婚生子女;同時,由於沒有真實血緣關係,即使阿強曾撫育小寶,也無法構成「視為認領」。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無論是準正還是認領,真實血緣關係都是不可或缺的絕對前提。沒有血緣,再多的形式或撫育都無法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實務操作指引:保障您的權益

面對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認定,以下幾點是您在實務操作上必須注意的:

  • 血緣鑑定是首要之務: 無論是準正或認領,真實血緣關係都是基礎。若有疑慮,進行親子血緣鑑定是確認事實最直接且最具說服力的方式。
  • 審慎評估婚姻效力: 若您打算透過結婚來讓非婚生子女「準正」,務必確保您的婚姻是合法且有效的。若婚姻存在瑕疵,應先處理婚姻效力問題。
  • 認領的慎重與證據保留: 生父若要認領非婚生子女,應明確表達認領意願,並及時辦理戶籍登記。若有撫育事實,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據,如匯款紀錄、共同生活證明、學校聯絡紀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 釐清身分關係的訴訟選擇: 當親子關係的存否不明確時,可以適時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這類訴訟不受《民法》第1063條「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的除斥期間限制,能夠更全面地保障您釐清真實身分關係的權利。

結論:釐清身分,穩定未來

了解「準正」與「認領」的法律概念及其核心要件,對於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以及建立穩定的家庭關係至關重要。無論您是孩子的生父或生母,或正考慮建立新的家庭,務必確認真實的血緣關係與婚姻的有效性。及早釐清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不僅能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更能為孩子提供一個明確且受保障的成長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準正和認領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

A: 準正是指生父與生母結婚後,非婚生子女自動被法律視為婚生子女,是一種法律的「自動擬制」,不需要生父額外表示認領的意思。認領則是生父對非婚生子女主動承認其為父的行為,可以是明示的認領,也可以是因撫育事實而被法律「視為」認領。兩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準正」必須以生父生母有「有效婚姻」為前提,而「認領」則不需要婚姻關係,但兩者都必須以「真實血緣關係」為基礎。

Q: 我一定要做DNA鑑定才能辦理準正或認領嗎?

A: 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要求辦理準正或認領前必須進行DNA鑑定。然而,在實務上,若對血緣關係存在疑慮,或未來可能發生爭議時,進行親子血緣鑑定是確認真實血緣關係最直接且最具說服力的證據。這是因為無論準正或認領,真實血緣關係都是其成立的絕對前提,若無血緣關係,即使辦理了相關手續,該法律關係最終仍可能被否認或撤銷。

Q: 如果生父與生母的婚姻後來被法院判決無效,那之前已經「準正」的孩子會怎麼樣?

A: 如果生父與生母的婚姻被法院判決無效或不成立,那麼之前因該婚姻而發生的「準正」法律效果會自始不存在。這意味著該子女將不再被視為婚生子女,而是恢復其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在這種情況下,若要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生父需要重新透過「認領」的方式來進行,且前提仍是必須有真實的血緣關係。

Q: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可以反悔或撤銷嗎?

A: 原則上,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是不得任意撤銷其認領的,這是為了維護親子關係的穩定性。然而,法律也設有例外,如果生父有事實足夠證明他並非該子女的生父(例如透過DNA鑑定證實無血緣關係),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其認領。若無真實血緣關係,即使曾經認領,該認領行為本身就是無效的,可以透過訴訟來確認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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