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到盡頭,孩子永遠是父母最深的牽掛。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與行使方式,往往成為父母雙方最頭痛、也最難以割捨的課題。究竟什麼是親權?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哪些因素?面對親權爭議,我們又該如何保障孩子的權益?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親權行使的相關規定,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釐清常見的疑問,讓您在面對親權議題時,不再手足無措。
什麼是「親權」?保障孩子的權利與義務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擁有的保護、教養、扶養、代理其為法律行為以及管理其財產的權利與義務。簡而言之,就是父母照顧、教育孩子,並為孩子處理各種事務的權利與責任。
根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條文確立了親權的核心內容。在正常情況下,親權是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的。但當父母離婚時,誰來行使這份權利義務,就成了關鍵議題。
法院判斷親權的黃金準則:子女最佳利益
當父母無法就親權行使達成協議,或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時,法院會介入並依職權酌定或改定。此時,法院唯一且最高的指導原則就是 「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這不是一個單一的標準,而是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結果。
《民法》第1055條之1明確列出了法院應審酌的具體事項: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代表法院會全面評估孩子的狀況、父母的狀況、家庭互動,以及父母是否有妨礙他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行為(即友善父母原則)。為了更客觀地判斷,法院通常會參考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
常見的親權行使方式:共同監護與單獨監護
離婚後,親權的行使方式主要分為兩種:
共同監護
指父母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即使採用共同監護,法院通常會指定其中一方為 「主要照顧者」 ,負責孩子的日常起居和同住。共同監護的優點是讓父母雙方都能參與孩子的成長,但前提是父母間必須有基本的溝通與合作能力。
單獨監護
指由父母其中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通常發生在父母雙方衝突嚴重、無法合作,或其中一方明顯不適任親權人的情況。
會面交往權與親權停止:您的權益與責任
會面交往權
即使您不是主要照顧者,您仍然有權利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與父母雙方維繫親情的權利。法院會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時間,但如果會面交往會妨害孩子的利益,法院可以變更或限制。
親權停止
這是一種非常嚴厲的法律處分。依《民法》第1090條,當父母一方 「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 ,嚴重損害子女利益時,法院得宣告停止其親權。這通常發生在父母有嚴重虐待、疏忽照顧等行為。
實務案例分享:從真實故事看法院怎麼判
讓我們透過幾個貼近生活的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在親權爭議中做出判斷:
案例一:即便一方有特殊狀況,仍可能共同監護
王先生與李小姐離婚後,就兒子小明的親權爭執不下。王先生主張李小姐患有思覺失調症,不適任主要照顧者。但法院參考社工報告,發現李小姐雖有精神狀況,但經治療後穩定,且對小明有照顧意願。王先生也照顧能力良好,法院考量小明在李小姐親友協助下的生活環境相對穩定。
法院裁定: 最終法院酌定由王先生與李小姐共同行使小明的親權,但由王先生擔任主要照顧者。李小姐則可依法院訂定的時間和方式,與小明會面交往。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法院會全面考量父母的實際照顧能力和意願,以及孩子目前的生活穩定性與家庭支援系統。即使一方有特殊情況,只要不影響照顧能力,法院仍可能傾向共同監護,並透過指定主要照顧者來確保孩子的穩定生活。
案例二:不具「友善父母」態度,可能影響親權判斷
陳先生與張小姐離婚後,對於女兒小華的親權始終無法達成共識。陳先生聲請法院暫時處分,指控張小姐多次阻撓他與小華會面,並在孩子面前說他的壞話,明顯不具「友善父母」觀念。他認為自己應該擔任主要照顧者。
法院裁定: 法院經家事調查官調查後,發現張小姐確實有多次阻撓陳先生會面交往的行為,且將父母間的紛爭牽扯到小華身上,嚴重違反了友善父母原則。考量到小華的穩定生活與陳先生的照顧意願,法院裁定在親權事件終結前,小華暫時與陳先生同住,由陳先生擔任主要照顧者。張小姐則可依法院訂定的方式會面交往。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友善父母原則」 在親權爭議中非常重要。如果父母一方有惡意阻撓他方探視、離間孩子與他方關係等行為,法院會認為這不利於孩子的最佳利益,進而影響對親權歸屬或主要照顧者的判斷。在訴訟期間,法院也可以透過「暫時處分」來確保孩子的權益和生活穩定。
面對親權爭議,您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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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所有主張和證據都應圍繞著「如何對孩子最有利」來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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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準備證據: 證明您的親職能力(穩定收入、良好環境、過往照顧紀錄)、展現友善父母態度,並在必要時提供他方不適任的具體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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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專業資源: 積極配合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調查等,提供真實全面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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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的彈性與配合: 積極爭取並配合會面交往,展現對孩子的關愛,避免自行阻撓或擅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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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共同監護的可能性: 即使關係不睦,法院仍可能傾向共同監護,並指定主要照顧者。思考如何在共同監護下爭取有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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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的運用: 若有急迫性或必要性,可聲請暫時處分,確保孩子在訴訟期間的生活穩定及權益。
結語
親權爭議的處理,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這是一段艱辛的過程,但只要您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積極配合法院與專業機構的調查,並始終將孩子的福祉放在第一位,您就能為孩子爭取到最有利的成長環境。記住,父母的愛與穩定,是孩子成長路上最重要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考量哪些因素?
A: 這是法院處理親權爭議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性別、意願、健康、人格發展需求,以及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保護教養意願、親職態度,還有父母間是否有妨礙對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行為(友善父母原則)等。法院也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報告。
Q: 共同監護和單獨監護,我該爭取哪一種?
A: 共同監護指父母雙方共同行使親權,即使如此,法院通常會指定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單獨監護則由一方單獨行使。法院會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若父母能理性溝通合作,法院可能傾向共同監護;若衝突嚴重或一方明顯不適任,則可能裁定單獨監護。
Q: 如果對方不讓會面交往,我該怎麼辦?
A: 未取得主要照顧權的一方仍有會面交往權。若對方阻撓,您可以先嘗試溝通,若無效,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或變更會面交往方式。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並可能對違反「友善父母原則」的一方做出不利判斷。
Q: 孩子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意願嗎?法院會聽取嗎?
A: 是的,根據《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應依子女的年齡及識別能力,以適當方式給予他們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雖然子女意願不是唯一或絕對的考量,但法院會將其納入審酌,並在裁定時說明是否採納子女意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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