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權爭議怎麼辦?子女監護權法律指南

親權爭議怎麼辦?子女監護權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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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爭議不再迷惘:為您的孩子爭取最佳權益

當家庭關係產生變化,最讓父母擔心的莫過於未成年子女的未來。在台灣,無論是離婚、分居,或是其他原因導致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教育、生活安排等重大事項意見不合時,這些關於「親權」的爭議該如何處理?法院會如何判斷?身為子女扶養關係人,您又該如何保障自己與孩子的權益?

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對於親權行使爭議的處理機制,透過白話說明與實際案例,幫助您釐清法律概念,找到解決之道。

什麼是親權?與監護權有何不同?

在法律上,我們常聽到的「親權」,正式名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它涵蓋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監護、財產管理等所有權利與義務。簡單來說,就是父母照顧、教育孩子,並為孩子做決策的權利與責任。

而「監護權」這個詞,在口語上常被用來指親權的歸屬,特別是在離婚後,會指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親權。因此,您可以將「親權」理解為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的總稱,而離婚後「監護權」的歸屬,則是指由誰來行使這些親權。

法院判斷親權歸屬的兩大核心原則

在台灣,處理親權爭議主要依循《民法》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其中有兩個最重要的原則,是法院判斷的最高指導方針:

1. 父母共同行使親權為常態

首先,法律鼓勵父母即使分開,仍能共同為孩子努力。

《民法》第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這條文告訴我們,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原則上是共同行使的。但如果父母對子女的重大事項(例如:戶籍、學籍、就醫、出國等)意見不一致時,任何一方都可以聲請法院介入,由法院依據「子女最佳利益」來決定。

2.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院判斷的最高指導原則

當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法院介入判斷親權歸屬或重大事項時,唯一且最重要的考量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條文列出了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綜合審酌的各項因素。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將這些重要因素整理成表格:

審酌因素說明
子女本身狀況年齡、性別、健康、意願、人格發展需求
父母狀況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
教養意願與態度父母是否願意且有能力保護教養子女
親子與家庭關係父母子女間、子女與共同生活家人間的感情狀況
友善父母原則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
文化習俗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通常會透過家事調查官訪視、社工報告等方式,全面評估哪種安排對子女的成長發展最有利。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如何適用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案例,幫助您更有感地理解這些原則如何被運用:

案例一:小安的監護權之爭 — 共同親權與主要照顧者的智慧抉擇

小安的父母離婚後,對於小安的親權行使產生了爭議。媽媽主張爸爸身體狀況不佳,不適合單獨照顧小安,應該由媽媽單獨監護。但爸爸認為自己仍有能力照顧,主張共同監護。

法院審理後,考量到小安的父母雖然有各自的狀況,但經過社工訪視報告評估,雙方都有照顧小安的能力和意願。特別是,小安在媽媽的住所時情緒較為穩定,且媽媽有較好的家庭支援系統。最終,法院酌定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小安的權利義務,但指定媽媽為主要照顧者,並由媽媽單獨決定小安的戶籍、學籍、一般就醫等日常重大事項。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父母一方有其難處,法院仍可能傾向共同行使親權,以確保雙方都能參與孩子的成長。但為了孩子的穩定生活,法院會指定一位「主要照顧者」,賦予其處理日常事務的單獨決定權。

案例二:小翰的探視權風波 — 暫時處分與友善父母的啟示

小翰的父母離婚後,親權爭議仍在審理中。媽媽抱怨爸爸多次阻撓她與女兒小翰會面,認為爸爸不具備「友善父母」的觀念,因此聲請法院核發暫時處分,要求暫時擔任小翰的主要照顧者。

法院經家事調查官調查後發現,爸爸確實有較嚴重地違反「友善父母原則」的情形,將孩子的事情捲入父母的紛爭中。因此,法院裁定在親權事件終結前,小翰暫時與媽媽同住,由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除了出養、移民、變更姓氏等極少數事項外,其餘事項由媽媽單獨決定。

律點通提醒: 「友善父母原則」是法院判斷親權歸屬的重要考量。如果一方父母刻意阻礙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或在子女面前詆毀對方,法院可能會認為其不適任主要照顧者,甚至核發「暫時處分」來保護子女的權益。

親權爭議的處理程序與實用建議

當您面臨親權爭議時,以下是您會經歷的程序與一些實用建議:

1. 協商與調解優先

法院在受理親權案件後,通常會先安排調解程序,鼓勵父母雙方透過溝通達成協議。如果能順利達成協議,調解筆錄的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是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

2. 家事調查與子女意見

法院會囑託家事調查官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評估父母的教養能力、子女意願、親子互動等,並提出報告供法院參考。對於具備識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也會以適當方式聽取他們的意願。

3. 暫時處分:保障子女權益的緊急措施

如果親權爭議在訴訟期間有急迫性,例如一方可能將子女帶離、或有照顧不周的情形,您可以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暫時指定主要照顧者、暫定會面交往方式、或禁止攜帶子女出境等,以在訴訟期間保障子女權益。

4. 實用建議與注意事項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您的所有主張與提供的證據,都應圍繞著「什麼對孩子最好」來展開,而非僅考慮自身權益。
  • 保持友善父母態度: 即使與對方關係不睦,也請避免在孩子面前批評對方,或阻礙對方與孩子會面交往。這將是法院判斷您是否適任親權的重要因素。
  • 妥善保存證據: 關於孩子的照顧、教育、醫療等相關紀錄,以及您與對方溝通的紀錄(如訊息、錄音),都可能是證明自身教養能力或對方不適任的關鍵證據。
  • 穩定性原則: 法院傾向維持子女現有的穩定生活環境。除非您能提出充分理由證明變動對子女更有利,否則法院通常會傾向維持現狀。

結語

親權爭議對每個家庭來說都是一項艱鉅的挑戰,但請記住,法律的核心目標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與最佳利益。透過理解相關法規、積極參與調解、並以友善父母的態度面對,您將更有能力為孩子爭取到最合適的成長環境。當您感到迷惘時,請回想本文所提供的指引,理性面對,共同為孩子的未來努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親權跟監護權有什麼不同?

A: 在台灣,法律上稱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俗稱的「親權」。它包含父母對子女的保護、教養、財產管理等所有權利和義務。而「監護權」在口語上常被用來指離婚後親權的歸屬方,例如「我取得了孩子的監護權」,意思就是由我來行使對孩子的親權。

Q: 法院在判斷親權歸屬時,最重視哪些事?

A: 法院判斷親權歸屬的最高指導原則是「子女的最佳利益」。這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意願(若有識別能力)、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教養意願與態度、親子間的感情狀況,以及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行為(友善父母原則)。法院通常會透過家事調查官或社工訪視來評估這些狀況。

Q: 如果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我該怎麼辦?

A: 若您是未擔任親權行使方或主要照顧者的一方,您仍擁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如果對方阻撓,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在訴訟期間,若情況急迫,您也可以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先暫時核定會面交往方式。同時,建議保留對方阻撓會面的證據,這在法院審理時會是重要的參考依據。

Q: 親權可以共同行使,但生活瑣事誰決定?

A: 即使法院裁定父母「共同行使親權」,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指定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這位主要照顧者負責子女的日常生活照護,並就部分特定事項(如戶籍、學籍、一般就醫等)有單獨決定的權利,以避免日常瑣事頻繁爭議。但對於重大事項(如重大手術、出國留學、移民等),仍需父母雙方共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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