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因為一份鑑定報告的結果,感到困惑、甚至覺得權益受損?
在台灣的訴訟程序中,鑑定意見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經常被視為協助法院釐清專業事實的關鍵依據。然而,鑑定報告並非絕對的真理,它僅是法院審酌眾多證據中的一環。作為鑑定配合義務人,您可能想知道:當鑑定結果不如預期,甚至被認為有誤時,我該如何自保?
本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鑑定意見的法律地位、當鑑定結果有疑義時的救濟方式,以及您在整個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幫助您更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鑑定結果,法院怎麼看?
首先,我們要了解鑑定意見在法院中的地位。許多人誤以為鑑定報告一出,法院就必須照單全收,但事實並非如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於鑑定意見,擁有自由心證的權力: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鑑定報告僅是法院調查證據的一種方法,而非當然的裁判依據。法官在判決時,會綜合考量所有提出的證據(包括鑑定報告、書證、人證等),並依據自己的判斷來認定事實的真偽。因此,即使鑑定報告的結果對您不利,法院仍可能基於其他證據推翻或不採納該鑑定意見。
鑑定結果錯誤,我該怎麼辦?
當您認為鑑定結果有問題時,最重要且最有效的救濟方式,通常並非直接對鑑定人或鑑定機構提告,而是在原訴訟程序中積極應對。
1. 在原訴訟程序中積極應對
如果法院囑託的鑑定報告內容有瑕疵或不合理之處,您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的規定,具體指出鑑定報告的問題點,並向法院聲請以下處理方式:
- 命鑑定人補充說明: 要求鑑定人針對您提出的疑點進行解釋或補充。
- 提出補充鑑定: 針對報告中不清楚或遺漏的部分,要求進行補充鑑定。
- 另行鑑定: 若鑑定報告有重大瑕疵,可聲請法院委託其他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若法院最終採納了您認為錯誤的鑑定報告並做出不利判決,您的救濟途徑應是提起上訴。上訴時,您可以主張原審法院在採證認事上違反自由心證原則、未盡調查證據義務或理由不備等。
2. 向鑑定人或鑑定機構求償,可行嗎?
許多人會直覺地想:「鑑定報告錯了,導致我損失,我可以告鑑定人賠償嗎?」理論上,如果鑑定人或鑑定機構因故意或過失出具錯誤報告並造成損害,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或不完全給付責任(民法第227條)。
然而,實務上,直接對鑑定人或鑑定機構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成功機率非常低,因為舉證責任極重:
- 鑑定人過失之認定標準嚴格: 您必須證明鑑定人或鑑定機構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未依專業知識、鑑定常規或相關規範進行鑑定。僅僅是鑑定結果與其他機構不同,不必然代表鑑定人有過失。
- 損害與因果關係證明困難: 您必須證明鑑定人的錯誤行為與您所受的損害之間存在「直接且相當的因果關係」。然而,法院的判決是綜合考量多方證據的結果,鑑定報告只是其中一項。因此,要證明您的損害完全是因鑑定報告錯誤所致,而非其他證據或法院判斷的結果,難度非常高。
3. 案例故事:鑑定結果有疑義,該怎麼辦?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了解法院在處理鑑定結果爭議時的態度:
案例一:工程瑕疵與鑑定報告的責任歸屬
陳先生的房屋因工程瑕疵問題,與建商對簿公堂。法院囑託某專業機構進行鑑定,然而鑑定結果對陳先生相當不利,導致他在訴訟中敗訴。陳先生深信這份鑑定報告有嚴重錯誤,認為是它直接導致自己輸了官司,於是心想:「我能不能直接告這家鑑定機構,要求他們賠償我的損失?」
律點通解析: 法院的判決指出,鑑定意見僅是法院判斷事實的證據資料之一,法官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即使最終判決對陳先生不利,那也是法院綜合考量後的結果,不能直接歸責於單一鑑定報告。因此,法院駁回了陳先生對鑑定機構的賠償請求。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對鑑定報告有疑義,最有效的做法是在原訴訟程序中提出異議,並透過上訴程序尋求救濟,而不是另起爐灶對鑑定機構提告。
案例二:兩份海砂屋鑑定報告,結果大相逕庭
王小姐買了一間中古屋,後來懷疑是海砂屋,便委託了A鑑定公司進行檢測。A公司的鑑定報告證實房屋確實是海砂屋,讓王小姐大為震驚。為了慎重起見,她又找了B鑑定公司進行二次鑑定,沒想到B公司的報告卻顯示房屋並非海砂屋。面對兩份截然不同的鑑定結果,王小姐認為A公司鑑定有誤,導致她蒙受損失,於是決定向A公司提告求償。
律點通解析: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A、B兩家鑑定公司可能因為採樣方式、位置、數量或所採用的標準不同,而得出相異的結論,這不必然代表A公司有過失。法院強調,要證明鑑定人有過失,必須舉證證明他們在鑑定過程中未盡到專業上應有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例如明顯違反了專業常規。最終,王小姐因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A公司有故意或過失,其求償請求被法院駁回。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鑑定結果的差異不等於鑑定錯誤,主張鑑定人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非常嚴格。
鑑定配合義務人的預防與注意事項
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作為鑑定配合義務人,您在鑑定過程中可以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 明確委託範圍與條件: 在委託鑑定時,務必與鑑定機構或鑑定人明確約定鑑定範圍、目的、採樣方式、標準等細節,並將其納入委任契約中。
- 保留相關證據: 妥善保存所有與鑑定標的物相關的資料、照片、文件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日後釐清爭議的關鍵證據。
- 及時提出異議: 在鑑定過程中或收到鑑定報告後,若發現任何不合理或可疑之處,應立即向鑑定人或法院提出異議,並要求解釋或改善。
- 理解鑑定結果的不確定性: 即使是專業鑑定,不同鑑定人也可能因採樣方式、標準、專業認知等差異,得出不同的結果,這在一定程度上屬於正常現象。
結論
面對鑑定結果的不確定性,甚至可能出現的錯誤,鑑定配合義務人無需過度恐慌。最關鍵的應對之道,是在原訴訟程序中積極參與證據攻防,若對鑑定報告有疑義,應及時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補充說明或另行鑑定。若判決不利,則應透過上訴程序尋求救濟。
直接對鑑定人或鑑定機構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門檻極高,需要證明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與您的損害有直接因果關係,實務上成功案例較少。因此,掌握正確的應對策略,才能更有效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鑑定報告不符預期,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鑑定報告的結果不如您預期,甚至您認為有錯誤,首先應在原訴訟程序中,向法院具體指出報告的瑕疵點,並聲請法院命鑑定人補充說明、提出補充鑑定,或在必要時聲請另行鑑定。這是最直接且有效的救濟方式。
Q: 鑑定人或鑑定機構會因為鑑定錯誤而被告嗎?
A: 理論上,如果鑑定人或鑑定機構因故意或過失出具錯誤報告,並導致他人受損,可能涉及民事責任。然而,實務上要成功提告並獲得賠償的難度非常高。您必須證明鑑定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其錯誤鑑定與您所受的損害之間有直接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這兩項都需嚴格舉證。
Q: 不同鑑定機構的結果不同,這代表其中一個有錯嗎?
A: 鑑定結果因不同機構的採樣方式、位置、數量、所採標準或專業判斷差異而有所不同,是可能發生的正常現象,不必然代表其中一方有過失或錯誤。要認定過失,需要證明鑑定人違反了專業上應遵守的注意義務或常規。
Q: 如果我因為鑑定結果不利而撤告,還能向鑑定人求償嗎?
A: 若您因鑑定報告不利而自行撤回訴訟,則您所主張的損害可能被認為與鑑定結果之間不具直接因果關係,因為您的損害是源於您自行撤告的決定,而非法院基於該鑑定報告所做的判決。這會大幅增加向鑑定人求償的難度。
Q: 鑑定報告的內容,法院一定要採信嗎?
A: 不,法院不一定要全盤採信鑑定報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鑑定報告僅是法院判斷事實的證據方法之一。法院會綜合全辯論意旨及其他證據資料,依其自由心證判斷鑑定意見的可採性。若法院認為鑑定報告有疑義,仍會要求補充說明、進行補充鑑定或另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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