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有過這樣的經驗:在訴訟過程中,為了釐清事實真相,支付了一筆不小的鑑定費用,卻在收到鑑定報告後,發現內容與您所認知的有重大出入,甚至可能導致您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面對這樣的情況,身為鑑定費用負擔人的您,心中肯定充滿疑問與焦慮:「這份鑑定報告真的有錯嗎?」「我該怎麼辦才能翻轉局面?」
別擔心!身為您的律點通,我們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鑑定結果錯誤的救濟途徑,幫助您了解如何有效捍衛自身權益。
鑑定意見的法律地位:法院如何看待鑑定報告?
首先,您必須了解鑑定報告在法律上的地位。在台灣的民事訴訟中,鑑定意見僅是證據方法之一,而非法院判斷事實的唯一依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將鑑定意見作為重要的證據資料,但仍需綜合卷內所有證據,並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最終依其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的真偽。
這表示,即使有了鑑定報告,法院仍有權決定是否採納、採納多少,或要求鑑定人補充說明。如果鑑定意見不明瞭或不完足,法院應命鑑定人到場說明或補充。這點非常重要,因為這為您日後挑戰鑑定結果提供了基礎。
《民事訴訟法》第340條:「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這條文確立了法院囑託鑑定的程序,也暗示了鑑定意見並非絕對,法院仍需審酌。
鑑定結果錯誤,主要救濟途徑有哪些?
當您認為鑑定結果有錯誤時,主要有兩種救濟途徑,但其難易度與適用情境大不相同:
最直接有效的路徑:透過上訴程序挑戰
這是最常見也最有效的救濟方式。如果您對第一審法院採納錯誤鑑定意見導致的判決感到不服,應透過上訴程序請求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審查。
在上訴審中,您可以詳細指出原審法院在採納鑑定報告時的瑕疵,例如:
- 鑑定報告的方法論有誤、資料不全或邏輯不一致。
- 鑑定人專業能力不足或有偏頗之虞(若在訴訟中未及時聲請拒卻鑑定人)。
- 原審法院未盡調查證據之責,未要求鑑定人充分說明或補充,或未綜合其他證據進行判斷,而過度依賴鑑定報告。
- 提出反證或另行委託的鑑定報告,以證明原鑑定報告的錯誤。
若能證明原鑑定報告存在重大瑕疵,且足以影響事實認定,您可請求法院重新囑託鑑定。
追究鑑定人侵權責任:一條極為艱難的路
另一種方式是直接向鑑定人或鑑定機關主張侵權責任,請求損害賠償。這條路在實務上門檻極高,成功案例非常稀少。
要主張鑑定人有侵權行為,您必須證明以下要件:
- 故意或過失: 鑑定人必須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明知不實仍為之)或過失(未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義務)。
- 不法行為: 鑑定人出具不實或有重大瑕疵的鑑定報告。
- 侵害權利: 鑑定行為導致您的權利受損(例如財產損失、名譽受損)。
- 損害發生: 確實有具體的損害發生。
- 相當因果關係: 這是此類案件中最困難的環節。由於鑑定意見僅供法院參考,法院的最終判決是其獨立行使職權的結果。因此,實務上普遍認為,法院的判決行為會阻斷鑑定錯誤與當事人受不利判決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換言之,您因敗訴而受的損害,通常被視為法院採證認事之結果,而非鑑定人直接侵權行為所致。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條文是侵權行為的基礎,但要適用於鑑定人,必須證明其有故意或過失,且與損害有直接因果關係。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鑑定錯誤的一方,必須就鑑定人有故意過失、鑑定報告不實、以及該不實報告與其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事實,負嚴格的舉證責任。僅憑主觀臆測或不滿鑑定結果,不足以構成請求賠償的理由。
從實務案例看鑑定爭議:借鏡他人經驗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的案例情境,來了解法院是如何看待鑑定錯誤的救濟問題:
案例情境一:工程公司不服鑑定報告,提告鑑定單位求償
某工程公司因工程爭議被終止契約,後續訴訟中因法院採納某鑑定單位的鑑定報告而敗訴。該公司認為鑑定報告內容不實,導致其蒙受工程款損失,於是另行對該鑑定單位提起侵權訴訟,請求賠償。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工程公司的請求。法院指出,鑑定意見僅是證據資料,法院對其採納與否有最終決定權。即便判決結果對一方不利,也屬於法院審理判斷的結果,應透過上訴程序尋求救濟,而非直接對鑑定單位提告,要求賠償因原訴訟敗訴所生的損害。
案例情境二:屋主質疑漏水鑑定簡略,請求鑑定機構賠償
一位屋主因房屋漏水訴訟敗訴,認為是鑑定機構的鑑定過程過於簡略、未盡詳實,侵害了他的財產權,導致他需支付賠償金及訴訟費用。因此,屋主對鑑定機構提起侵權訴訟,請求賠償。法院同樣駁回了屋主的訴訟。法院強調,屋主必須證明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過失,且該鑑定行為與屋主所受損害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由於原訴訟的敗訴判決是法院依據兩造辯論及調查證據後獨立做出的,因此屋主因敗訴而產生的賠償金和訴訟費用,無法直接歸責於鑑定機構的鑑定行為。
這兩個案例都明確指出,當事人因鑑定結果不利而敗訴,其主要救濟途徑是上訴,而非直接對鑑定機關提起侵權訴訟,請求賠償因敗訴判決所生的損害。法院的判決是獨立的判斷,鑑定意見僅是參考。
特定領域的鑑定錯誤:有沒有特別的處理方式?
在某些特定領域,法律提供了額外的行政救濟途徑:
- 地籍重測結果錯誤: 針對土地重測結果有錯誤的情形,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土地法》第46條之3第2項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於公告期間內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若仍有爭議,且涉及私權,則應循民事訴訟提起確認經界之訴。
-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 依《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第9條,此類鑑定報告原則上不得異議。但若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可在收受報告次日起15日內書面申請更正。請注意,這僅適用於非常狹窄的特定情況。
這些特殊規定顯示,不同類型的鑑定可能會有不同的救濟管道,您應針對具體情況選擇最合適的方式。
結論:掌握關鍵,保障您的權益
面對可能錯誤的鑑定結果,請務必採取積極行動。最有效且直接的救濟途徑,是透過上訴程序,詳細指出原審法院在採納鑑定報告時的瑕疵,並提出反證或要求重新鑑定。至於直接追究鑑定人或鑑定機關的侵權責任,雖然法律上有此規定,但實務上門檻極高,需要證明鑑定人有明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且該錯誤與您的損害有直接因果關係。
請記住,時間是關鍵,各類救濟途徑均有其法定期間限制。了解這些法律眉角,將幫助您在面對鑑定爭議時,更有方向地維護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鑑定報告不符預期,就代表鑑定人有錯嗎?
A: 不一定。鑑定結果與您的預期不符,或甚至對您不利,並不代表鑑定人必然有故意或過失。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判斷,鑑定報告只是其中一項。您需要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鑑定報告在方法、數據、邏輯上存在重大瑕疵,且鑑定人未盡專業注意義務。
Q: 我該如何證明鑑定人有故意或過失?
A: 證明鑑定人有故意或過失是極高的門檻。您需要提供證據,例如證明鑑定人偽造數據、明顯違反專業鑑定規範、或在鑑定過程中存在顯著的疏忽。僅憑鑑定結果與事實不符,通常不足以認定其有過失。
Q: 鑑定報告錯誤導致我敗訴,我可以要求鑑定人賠償我的損失嗎?
A: 實務上難度極高。法院普遍認為,鑑定意見僅供參考,最終判決是法院獨立行使職權的結果。因此,您因敗訴而承受的損害,通常被視為法院採證認事之結果,而非鑑定人直接侵權行為所致。除非能證明鑑定人有極其惡意或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否則難以直接向鑑定人請求因敗訴判決所生的損害。
Q: 如果是土地重測的鑑定錯誤,處理方式會一樣嗎?
A: 不一樣。針對地籍重測結果的錯誤,法律提供了特定的行政救濟途徑。您應在公告期間內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若仍無法解決,且涉及私權爭議,才需要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處理。這與一般訴訟中的司法鑑定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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