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鑑定結果不符預期?掌握法律途徑為您爭權益

鑑定結果不符預期?掌握法律途徑為您爭權益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訴訟程序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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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因一份鑑定報告,感到自己的權益受到影響,甚至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面對專業的鑑定結果,許多人常感到無從反駁,甚至誤以為鑑定報告就是最終判決。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鑑定意見的真實地位,並提供當您對鑑定結果有異議時,可以採取的實用法律途徑。

鑑定意見的本質:它不是判決,只是證據!

首先,最重要的概念是:鑑定意見在法律上僅是一種「證據資料」 ,而非法院判決的當然依據。這意味著,法院並不會毫無保留地全盤採納鑑定報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精神,法院擁有「自由心證」的權力,必須綜合所有證據(包括鑑定意見、證人證詞、書面文件等)來判斷事實的真相。

實務上強調,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鑑定意見僅供法院判斷事實之證據資料,其可採與否,法院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

換句話說,如果法院在審理時,沒有詳細審查鑑定報告的形成理由、過程是否嚴謹、結論是否合理,就直接採納作為判決依據,這可能被視為「速斷」或「將法院的職權委託給鑑定人」,是違背法律精神的。

特定領域的行政救濟管道:

某些特定類型的鑑定,法律設有專屬的行政救濟程序,讓您有機會在進入司法程序前,或在司法程序中透過特定管道提出異議。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如果您對車禍事故的鑑定結果不服,這是一個非常常見的狀況,您有權利申請「覆議」。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

這表示您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後,向覆議會申請一次覆議。請注意,只能申請一次,且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則需透過司法機關轉送。這是一個重要的行政救濟機會,務必把握。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

如果您遇到度量衡器(例如磅秤、計量器)的鑑定結果爭議,法律也有特別規定。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第9條:「糾紛度量衡器鑑定測試後,鑑定機關應依測試紀錄發給雙方當事人鑑定報告,並發還所有人糾紛度量衡器。雙方當事人不得對前項鑑定報告表示異議或要求重行鑑定測試。但鑑定報告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得於收受鑑定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鑑定機關申請更正。」

此類鑑定原則上不允許異議或重行鑑定,但若鑑定報告有明顯的「誤繕、誤算」等錯誤,您可以在收到報告後的15日內書面申請更正。

案例故事:當鑑定結果與你想像的不同

在實務上,鑑定結果的爭議層出不窮。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了解法院如何看待鑑定報告,以及當事人可以從中學到什麼。

案例一:鑑定意見不等於法院判決

情境: 某甲因一樁工程糾紛訴訟敗訴,他認為敗訴的原因是某政府委託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內容不實,導致他權益受損。因此,某甲決定直接向該鑑定機構提告,要求損害賠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鑑定報告僅是法院判斷事實的證據之一,法院最終的判決是綜合所有證據後獨立做出的。即使鑑定報告被法院採納,導致某甲敗訴,這也是法院取捨證據的結果。某甲應該透過上訴程序去挑戰法院的判決,而非直接對鑑定機構提起侵權訴訟。法院駁回了某甲的訴訟請求。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鑑定意見雖然重要,但它不是判決本身。如果法院採納了您認為錯誤的鑑定意見,您的主要救濟途徑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原審法院在採證或適用法律上有錯誤,而不是直接追究鑑定人的責任。

案例二:法院不能盲目相信鑑定報告

情境: 某乙的房屋因鄰近工程施工受損,他向法院請求賠償。在訴訟中,法院囑託一份鑑定報告,該報告在資料不全的情況下,就認定某乙的房屋只需修復,不需重建。原審法院直接採納了這份鑑定報告,並據此判決某乙只能獲得修復費用。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審理後,廢棄了原審判決。最高法院指出,這份鑑定報告是在資料不完整、房屋傾斜或沉陷情況不明的前提下做出的,其意見是否完整、確實有待釐清。原審法院沒有詳加審酌,就直接依賴這份鑑定報告做出判決,這不僅是「速斷」,更無異於將法院「採證認事」的職權委託給鑑定人,是違背法律規定的。因此,最高法院要求案件發回重新審理。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給了我們很大的信心!它明確指出,法院不能盲目地全盤採納鑑定報告,特別是當鑑定報告本身存在明顯瑕疵或不完整時。如果法院這樣做了,您可以在上訴審中,以原審法院「未盡調查證據之責」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請求上級法院廢棄原判決。

想告鑑定人?你該知道的挑戰!

許多人會想,既然鑑定報告錯了,那我能直接告鑑定人嗎?答案是:非常困難

1. 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要依此條文對鑑定人求償,您必須證明鑑定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其錯誤的鑑定行為直接且相當地導致了您的損害。然而,實務上普遍認為,鑑定意見僅供法院參考,法院的判決是獨立判斷的結果。因此,即使鑑定意見有瑕疵,也很難直接認定該瑕疵是導致您敗訴或受損的直接原因。這使得主張鑑定人侵權責任的門檻非常高。

2. 契約責任(《民法》第227條):

《民法》第227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這條文僅適用於您與鑑定人之間存在 「委任契約」 關係時。例如,您自行委託某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若鑑定人未依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完成鑑定,您可主張不完全給付請求賠償。但請注意,如果是法院囑託的鑑定,您與鑑定人之間不成立委任契約,就無法依此條文求償。

3. 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若鑑定機關或鑑定人具備公務員身分,且其鑑定行為屬於執行公權力,理論上可能適用國家賠償。但實務上對此認定更為嚴格,通常認為鑑定意見本身不對人民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其可採與否屬囑託機關證據取捨職權,難以構成「不法行為」。

實務操作指引:我該怎麼辦?

當您認為鑑定結果錯誤時,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用策略:

1. 在訴訟程序中積極挑戰:

這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徑。您可以在原審程序中採取以下行動:

  • 提出質疑與反證: 針對鑑定報告的內容、方法、依據提出具體質疑,並提供其他證據(例如自行委託的第二份鑑定報告、專家證人意見、相關文獻資料等)來反駁其結論。
  • 聲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若鑑定報告有不明確、不完整或顯然錯誤之處,可聲請法院命鑑定人補充說明,或聲請重新囑託其他鑑定機關進行鑑定。
  • 詰問鑑定人: 透過詰問鑑定人,釐清鑑定過程、方法、數據來源及結論推導邏輯,找出鑑定報告的瑕疵或不合理之處。

如果原審法院不當採納錯誤的鑑定意見,導致判決結果對您不利,您應於上訴審中主張原審法院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未盡調查證據之責」等違背法令情事,請求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2. 特定行政救濟別錯過時機:

如前所述,針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務必在收到鑑定意見後,向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若有「誤繕、誤算」等顯然錯誤,則應在15日內書面申請更正。這些期限非常重要,請務必把握。

3. 對鑑定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注意事項:

雖然困難,但如果您確信鑑定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能證明其行為直接導致您的損害,仍可考慮。但請務必了解,舉證責任極高,且實務上成功案例非常稀少。若您的鑑定是自行委託,則可嘗試依契約關係主張賠償。

結論:捍衛權益,步步為營

面對鑑定結果的爭議,您並非孤立無援。請記住,鑑定意見在法律上僅是證據,法院擁有獨立判斷的職權。無論是透過在訴訟中積極挑戰、善用特定行政救濟管道,或是謹慎評估對鑑定人求償的可能性,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權利,並採取正確的行動,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平與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鑑定意見在法院訴訟中扮演什麼角色?

A: 鑑定意見在法院訴訟中被視為一種「證據資料」,而非最終判決的依據。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包括鑑定意見),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來判斷事實。因此,鑑定報告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並不會毫無保留地全盤採納。

Q: 如果我認為鑑定報告有問題,可以直接拒絕接受嗎?

A: 您不能直接拒絕接受,但您可以在訴訟程序中積極挑戰其證據力。您可以提出質疑、提供反證、聲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甚至詰問鑑定人,以指出鑑定報告的瑕疵或不合理之處。若法院最終採納,您應透過上訴程序尋求救濟。

Q: 在法院訴訟中,我該如何質疑或挑戰鑑定報告?

A: 在訴訟中,您可以採取多種策略: 1. 提出具體質疑與反證: 針對鑑定報告的內容、方法、依據提出疑問,並提供其他證據(如自行委託的第二份鑑定報告、專家意見)來反駁。 2. 聲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若鑑定報告不明確、不完整或有顯然錯誤,可請求法院命鑑定人補充說明或重新鑑定。 3. 詰問鑑定人: 在法庭上透過詰問,釐清鑑定過程、數據來源及結論推導邏輯,找出報告的弱點。

Q: 我可以因為鑑定結果錯誤,直接對鑑定機構或鑑定人提告求償嗎?

A: 這非常困難。要成功對鑑定人提起侵權訴訟,您必須證明鑑定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其錯誤鑑定行為與您的損害之間有「直接且相當的因果關係」。實務上,法院多認為鑑定意見僅供參考,判決是法院獨立判斷的結果,難以將敗訴直接歸責於鑑定人。除非是您自行委託鑑定,則可能依契約關係主張賠償,但法院囑託的鑑定則無此關係。

Q: 車禍事故鑑定結果不服,該怎麼辦?

A: 如果您對車禍事故的鑑定結果不服,可以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向該轄區的「覆議會」申請覆議。請注意,每起事故只能申請一次覆議,且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需透過該管司法機關轉送覆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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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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