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終止:您最關心的繼承、扶養與權益影響一次看懂

收養關係終止:您最關心的繼承、扶養與權益影響一次看懂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關係繼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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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關係,對您和家人有什麼影響?

當您考慮終止收養關係時,除了情感上的考量,更重要的是理解這項決定將如何影響您與家人的法律權益,特別是對於繼承、扶養義務,以及可能牽涉到的「第三人」權益。身為律點通,我將協助您釐清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讓您在面對這重要時刻時,能有更清晰的方向。

終止收養的法律基礎:從「擬制親子」到「關係回復」

收養關係在法律上,其實是創造了一種「擬制」的親子關係。這表示在收養存續期間,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之間,享有與親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同時,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則會暫時停止。

當收養關係終止後,無論是雙方合意終止 (民法第1080條),或是法院宣告終止 (民法第1081條),法律會讓這段擬制關係畫下句點。此時,最關鍵的變化就是:

《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這條法條告訴我們,一旦收養關係終止,養子女會回復原本的姓氏,並且重新恢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聽起來很直接,但其中「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這句話,卻是影響許多人權益的關鍵,我們後面會詳細說明。

重要的法律概念:繼承、扶養與「第三人權益不受影響」

「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是什麼意思?

這是《民法》第1083條的但書,它的目的在於保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簡單來說,如果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有其他人(也就是「第三人」)已經合法取得了某些權利,例如繼承權、財產權等,這些權利不會因為收養關係的終止而受到影響。

舉例來說,如果養父母在收養關係還存在時不幸過世,養子女當時已經取得了繼承權,那麼即使之後收養關係終止,養子女也不會因此喪失對養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繼承權與扶養義務的變化

  • 繼承權

  • 依據《民法》規定,繼承權的有無,是以「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為判斷基準 (民法第1147條)。

  • 當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法定親子關係就消失了,因此養子女就不再是養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民法第1138條)。

  • 代位繼承:很多人會問,那養子女的子女(也就是養祖父母的養孫)呢?依據《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的前提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於終止收養後,養子女已不再是養父母的繼承人,因此養孫通常也無法再透過代位繼承的方式,繼承養祖父母的遺產。

  • 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4條規定了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的範圍。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雖然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會回復到本生父母,但若終止收養後,您與原養父母或養子女之間仍有實際上的共同生活和扶養事實,這在法律上仍可能產生影響。

  • 酌給遺產:即使沒有繼承權,但若您是被繼承人生前持續扶養的人,依據《民法》第1149條,仍可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這為實質受扶養者提供了一定保障。

實際案例分享:終止收養後的權益考量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生活化的案例來理解這些概念:

案例一:終止收養後,祖孫關係還在嗎?財產怎麼辦?

小華的爸爸小明,多年前被老王夫婦收養。後來,小明與老王夫婦終止了收養關係,但小華(小明的兒子,也就是老王夫婦的養孫)從小就跟老王夫婦感情深厚,在小明終止收養後,小華仍選擇繼續與老王夫婦共同生活,並照顧他們。

幾年後,老王夫婦相繼過世。這時問題來了,小華雖然與老王夫婦有深厚的祖孫情誼,也實際扶養了他們,但他還能繼承老王夫婦的遺產嗎?

  • 法律解析
  • 祖孫關係:儘管小明的收養關係終止,若小華經老王夫婦和小明同意,不隨小明離開老王家,法律上(依據早期司法院解釋)認為他們之間的「祖孫關係」可能不因此消滅。這主要體現在稱謂、情誼及實質扶養關係上。
  • 代位繼承權:然而,這種祖孫關係的延續,不代表小華就自動取得了代位繼承權。因為小華的爸爸小明已經與老王夫婦終止收養關係,不再是老王夫婦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小華也就不符合《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的要件。
  • 酌給遺產:雖然沒有繼承權,但由於小華生前持續扶養老王夫婦,他可以依據《民法》第1149條,向老王夫婦的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以保障他對老王夫婦付出的心力。

案例二:繼承權的關鍵時間點:是終止收養時,還是被繼承人過世時?

小雅在年輕時被出養給張家,與原本的李家(本生家庭)斷了聯繫。多年後,小雅的本生哥哥李大明不幸過世,當時小雅仍是張家的養女。李大明過世後,小雅才決定終止與張家的收養關係,並主張她有權繼承李大明的遺產。

  • 法律解析
  • 法院最終駁回了小雅的繼承主張。關鍵在於,判斷繼承權的有無,是以「繼承開始時」(也就是李大明死亡的那一刻)為準 (民法第1147條)。
  • 在李大明過世時,小雅仍處於被收養狀態,依據《民法》第1077條,她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停止」的。因此,當時她對李大明的遺產並不具備繼承權。
  • 即使小雅事後終止了收養關係,這項終止的效力是「不溯及既往」的,無法改變她在李大明過世時不具備繼承權的事實。

終止收養的實務建議與注意事項

  1. 嚴謹的法定程序:無論是合意終止或法院宣告終止,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特別是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時,法院會以其「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 (民法第1080條民法第1081條)。
  2. 繼承權的判斷時點:務必記住,繼承權的有無是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為判斷基準。這點對於您是否能繼承本生父母或養父母的遺產至關重要。
  3. 祖孫關係的延續與權利:雖然在特定條件下,養子女的子女與收養者(養祖父母)的祖孫關係可能不因收養終止而消滅,但這不代表自動產生繼承權。如果您希望維繫這類關係並確保權益,建議透過遺囑、贈與或其他法律行為明確約定。
  4. 酌給遺產的考量:對於終止收養後,仍與被繼承人有實質扶養關係者,可依《民法》第1149條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這是在無繼承權情況下獲得經濟支持的途徑。
  5. 養父母一方死亡後的終止收養:過去,如果夫妻共同收養,其中一位養父母不幸過世,養子女僅能與存活的養父母終止收養。這導致養子女與已故養父母的收養關係無法解除,進而影響其回復與本生父母關係的完整性及繼承權。不過,現在《民法》已增訂第1080條之1,允許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這項修法讓養子女在養父母一方死亡後,仍有機會完整回復其與本生家庭的法律關係。

結語

終止收養關係,是人生中一個重大且影響深遠的決定。它不僅牽涉到您與家人的情感連結,更會對彼此的法律權利義務產生實質變化。理解這些法律規定,尤其是繼承權的判斷時點、「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原則,以及如何處理實際扶養關係,將幫助您更全面地評估與規劃。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正在考慮或處理親子關係終止的您,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引。法律條文雖然複雜,但只要掌握核心概念,就能更好地保障自己與家人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終止收養後,我與本生父母的關係會完全恢復嗎?

A: 是的,依據《民法》第1083條,一旦收養關係終止,您將回復原本的姓氏,並回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這表示您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本生父母的親生子女,享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Q: 如果我的養父母過世了,我終止收養後,還能繼承他們的遺產嗎?

A: 這要看您的養父母是在您終止收養前還是之後過世。如果養父母是在您終止收養前過世,那麼在他們過世時,您仍是他們的養子女,具有繼承權,您已取得的繼承權不會因後續終止收養而受影響。但如果養父母是在您終止收養後才過世,那麼您與他們的親子關係已解除,您就不再是他們的法定繼承人,通常無法繼承他們的遺產。

Q: 我的小孩(養孫)在收養終止後,還能跟養祖父母維持關係嗎?他們還能繼承養祖父母的財產嗎?

A: 您的子女(養孫)與養祖父母之間的「祖孫關係」,若經養祖父母和您同意,不隨您離去,則情感上的祖孫關係可能不因此消滅。但這不代表他們自動擁有繼承權。因為您已終止收養,不再是養祖父母的繼承人,您的子女也就不符合代位繼承的要件。不過,如果您的子女曾長期受養祖父母扶養,或有實質扶養養祖父母的事實,仍可依《民法》第1149條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

Q: 如果我只有一位養父母,他過世了,我還能終止收養嗎?

A: 過去這是一個難題,但現在《民法》已增訂第1080條之1,允許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這項修法讓您有機會完整回復與本生家庭的法律關係。

Q: 終止收養後,我如果還跟原養父母或養子女住在一起,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A: 法律上,終止收養後,您與原養父母或養子女的法定親子關係已解除。但若您們仍有共同生活並互相扶養的實質關係,這可能構成《民法》第1114條所稱的「家長家屬相互間」的扶養義務。這不影響收養終止的事實,但表示您們之間仍可能存在實質的扶養責任。若擔心未來權益,建議可透過書面協議或遺囑等方式明確約定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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