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行政處分被撤銷?準正效果關係人必懂的職權撤銷與信賴保護

行政處分被撤銷?準正效果關係人必懂的職權撤銷與信賴保護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行政法行政處分
LINE

行政處分被撤銷?準正效果關係人必懂的職權撤銷與信賴保護

各位準正效果關係人您好,我是律點通。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論是申請證照、獲得補助,或是任何與政府機關互動所產生的行政決定(法律上稱為「行政處分」),您可能都會認為一旦核准或生效,就已是板上釘釘。然而,您知道嗎?即使是已發生的行政處分,在某些情況下,行政機關仍可能基於「依法行政」的原則,對其所作出的「違法」處分進行撤銷。這在法律上稱為「職權撤銷」,也是您可能聽過的「準正撤銷」所指涉的概念。

今天,我們將深入探討行政機關職權撤銷的條件、限制,以及這些規定如何影響您的權益,特別是重要的「信賴保護原則」。

什麼是「職權撤銷」?行政機關為何能撤回自己的決定?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分後,如果發現該處分在作成時本身就是違法的,即使它已經生效,甚至您已經過了可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救濟期間,行政機關仍有權力依職權撤銷這個違法的處分。這主要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簡單來說,這條規定賦予行政機關「自我糾正」的能力,目的在於維護法律秩序的正確性。但是,這種撤銷權並非毫無限度,它受到「公益」與「信賴保護」兩大原則的嚴格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有瑕疵的行政處分都會被撤銷。如果瑕疵達到「重大明顯」的程度,例如處分內容根本不可能實現、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機關根本沒有權限卻發出處分,那麼該處分會被視為「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根本無需撤銷。

您的權益保障:撤銷的條件與限制

當行政機關考慮撤銷一個違法處分時,特別是對您有利的「授益處分」(例如核發許可、給予補助),必須非常謹慎。以下是兩大關鍵限制:

  1.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如果撤銷這個處分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顯著且嚴重的負面影響,那麼行政機關就不能撤銷。

  2. 受益人信賴保護: 這是對您而言最重要的一點。如果行政處分是授予您利益的,而您對這個處分產生了信賴,並且這個信賴是「值得保護」的,同時您的信賴利益又「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時,行政機關就不能撤銷該處分。

那麼,什麼情況下您的信賴會被認為「不值得保護」呢?《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明確列舉了三種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換言之,只要您沒有上述這些行為,您的信賴原則上就值得保護。行政機關在撤銷時,必須仔細權衡您的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不能輕易撤銷。

撤銷權的「時效」限制:2年除斥期間

行政機關的職權撤銷權並非無限期。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行政機關必須在「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行使撤銷權。這是一個「除斥期間」,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撤銷權就會消滅。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這裡的「知有撤銷原因」指的是有權撤銷的機關「確實知曉」原處分存在撤銷原因,而非只是「應該知道」。這意味著,即使某個處分從一開始就違法,但如果行政機關一直沒有真正發現這個違法,2年的時效就不會開始計算。

真實案例解析:這些情況下,行政處分可能會被撤銷嗎?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看看這些法律規定在實務中如何運作:

情境一:土地登記的「烏龍」事件

張先生向地政機關申請一筆土地的返還登記,並提供了幾位鄰居的證明文件。地政機關審核後核准了張先生的申請。然而,事後發現,當初提供證明文件的鄰居們撤銷了他們的證明,導致張先生的申請實際上缺乏必要的證明文件。這表示當初的登記核准,是基於不正確的事實而作出的「違法」行政處分。

法律解析: 在這種情況下,地政機關確實可以考慮依職權撤銷這個違法的登記處分。但在決定是否撤銷時,他們必須評估:撤銷會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張先生在申請時有沒有提供不實資料(例如明知鄰居的證明有問題還提供)?如果張先生是無辜的,他的信賴利益是否大於撤銷所維護的公益?同時,地政機關也必須注意,是否已經超過了發現這個「烏龍」事件後2年的撤銷時效。

情境二:行政機關發現「法條誤用」的時效問題

某行政機關在多年前核發了一筆特定產業的補助款,當時是根據一條看似適用的法規。幾年後,內部法務人員在審查其他案件時,赫然發現當年核發補助款所引用的法條,其實在該產業情境下是不適用的,導致當年的補助款核發是違法的。

法律解析: 儘管當年的補助款核發是違法的,但行政機關能否撤銷這筆補助呢?這就涉及到「知有撤銷原因」的認定。實務上,即使是法律適用錯誤這種「違法」,2年的除斥期間並非從該法規生效或處分作成時就自動起算。而是要等到有權撤銷的機關「確實知曉」這個法律適用錯誤,並確認其構成撤銷原因時,才開始計算這2年。這給了行政機關一定的彈性去糾正錯誤,但同時也要求他們一旦發現,就必須在期限內採取行動。

給您的實用建議: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作為準正效果關係人,理解這些規定對您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

  • 保留重要文件: 妥善保存所有與行政處分相關的文件、申請資料、核准函等,這些都是證明您信賴的重要依據。
  • 了解處分基礎: 對於影響您權益的行政處分,儘量了解其作成的依據(法條、事實),若有疑慮可適時提出。
  • 掌握時效概念: 雖然職權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權力,但了解2年除斥期間的存在,能幫助您判斷一個違法處分被撤銷的可能性。
  • 誠實與配合: 確保您在行政程序中提供的所有資訊都是真實、完整、正確的。這是您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的關鍵前提。

結論

行政處分的「職權撤銷」制度,是行政機關為維護法律正確性而設計的機制。然而,它並非毫無限制,特別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存在,為您的合法信賴提供了堅實的保障。了解這些規則,能讓您在面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時,更有信心去判斷其穩定性,並在必要時主張自身的權益。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行政機關的「職權撤銷」?它跟行政處分「無效」有什麼不同?

A: 「職權撤銷」是指行政機關發現自己之前作出的行政處分是「違法」的,即使這個處分已經生效且過了救濟期間,行政機關仍主動將其撤銷。這類處分在撤銷前仍然有效。 而行政處分「無效」是指處分本身的瑕疵非常重大且明顯(例如內容不可能實現、機關根本沒權限),導致該處分從一開始就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本不需要經過撤銷程序。

Q: 如果行政處分對我有利,行政機關可以隨意撤銷嗎?

A: 行政機關不能隨意撤銷對您有利的授益行政處分。除了不能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外,行政機關還必須考量您的「信賴保護」原則。除非您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的「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如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明知違法等),否則如果您的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行政機關就不能撤銷該處分。

Q: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嗎?「知有撤銷原因」是什麼意思?

A: 有的。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撤銷權,必須在「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這是一個法定的除斥期間,逾期就不能撤銷了。 「知有撤銷原因」指的是有權撤銷的行政機關「確實知曉」該行政處分存在違法且應被撤銷的原因。這並非指行政機關「應該知道」或「可以得知」,而是要等到他們真正發現並確認這個違法情事時,2年的時效才開始計算。

Q: 行政處分被撤銷後,對我的權益會有什麼影響?

A: 行政處分被撤銷後,原則上會「溯及既往」失去效力,也就是說,這個處分會被視為從未存在過。這可能導致您之前依該處分所獲得的利益需要返還,或之前所作的行為失去法律基礎。但法律也考量到特殊情況,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損失,可以例外地規定撤銷的效力不溯及既往,或另定失其效力的日期。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