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違法行政處分」能撤銷嗎?解析您的權益與救濟之道

「違法行政處分」能撤銷嗎?解析您的權益與救濟之道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行政法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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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經收到政府機關的公文,卻覺得內容有問題、不合理,甚至懷疑它根本就是錯的?或者,您曾因為某個政府核准的資格或證書而受益,卻擔心有一天會被突然取消?在台灣,當行政機關的決定(我們稱之為「行政處分」)存在「違法」情況時,是有可能被撤銷的。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行政法上「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的奧秘,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職權撤銷」,以及這對您的權益有何影響,讓您不再對複雜的法律條文感到卻步。

什麼是「違法行政處分」?

在討論撤銷前,我們首先要釐清什麼是「違法行政處分」。簡單來說,行政處分就是政府機關對特定事件或特定對象所做的決定,例如核發執照、開立罰單、核准補助等。如果這個決定在形式上(例如程序不符、權限錯誤)或實質上(例如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不符合法律規定,那麼它就是一個「違法行政處分」。判斷是否違法,通常是以處分作成當下的事實狀況和法律規定為準。即使行政機關當時沒有發現錯誤,只要客觀上存在違法事實,就可能構成違法處分。

行政機關的「職權撤銷」:原則與限制

當行政處分已經發出去,甚至您已經錯過了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這個處分就產生了「形式確定力」。但這不代表違法的處分就永遠無法改變。此時,行政機關可以基於「依法行政」的原則,主動對自己做出的違法行政處分進行「職權撤銷」。這就好比政府發現自己犯了錯,可以主動糾正。

相關的法律依據是《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條文內容如下: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這條文告訴我們,行政機關有權撤銷違法處分,但這項權力並非無限上綱。它有兩大重要限制:

  • 公益考量: 如果撤銷處分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行政機關就不能撤銷。例如,撤銷某項已投入大量資源的公共建設許可,可能造成巨大浪費。
  • 信賴保護原則: 如果這個違法處分是授予您利益的(例如核發執照、給予補助),而您是「善意」且「值得保護」的信賴了這個處分,並且您因此產生的信賴利益明顯大於撤銷處分所要維護的公共利益,那麼行政機關也不能撤銷。所謂「信賴值得保護」,是指您沒有透過詐欺、脅迫、賄賂等不法手段取得處分,也沒有提供不實資料或明知處分違法等情形。簡單說,就是您是清白的、沒有過失的。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時間限制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撤銷權,並不是無限期的。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規定,這項撤銷權必須在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行使。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時間點,因為它關乎到處分是否真的能被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這裡的「知有撤銷原因」,指的是行政機關「確實知曉」某個具體個案的處分是違法的。例如,如果違法的原因是法律適用錯誤,並不是說法律一公布機關就「應該知道」錯了,而是要等到機關確實發現這個個案處分有錯誤時,才開始計算這兩年的期限。這項規定在實務上對人民的權益保障有很大意義,因為它避免了行政機關即使發現錯誤也長期不處理的情況。

人民主動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您的權利

除了行政機關主動撤銷外,如果您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情況下,即使處分已確定,您也可以主動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處分。這條路徑記載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通常適用於出現新事實、新證據,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處分結果的重大事由時。但請注意,這項申請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原則上應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提出,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如果您因為重大過失而未能在之前的程序中主張這些事由,就不能再申請了。

生活情境案例:時間與信賴的考驗

讓我們用兩個貼近生活的例子,來理解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

案例一:遲來的「發現」與撤銷時效

想像一下,王先生在多年前申請了一筆政府補助,當時一切都合法合規,補助款也順利撥付。幾年後,政府內部進行稽核,才發現當年核准王先生補助的行政處分,其實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個小錯誤,導致這筆補助本來不該核發。行政機關現在想撤銷這筆補助,要求王先生返還。此時,問題來了:行政機關什麼時候「知有撤銷原因」?是從補助核發的當下,還是從稽核時才算?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這裡的「知」不是「應該知道」或「可以知道」,而是「確實知曉」。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必須是真正發現了這個具體個案的補助處分存在法律適用上的錯誤,這兩年的撤銷期限才開始計算。如果政府稽核後才發現錯誤,那麼就從發現的那一刻起算兩年。這對王先生來說很重要,因為如果行政機關太晚才發現錯誤,或者超過了兩年期限,就可能無法再撤銷這筆補助,王先生就能保住這筆款項,這也保障了人民的既有權益。

案例二:錯誤證明與信賴保護

假設李小姐多年前申請了一塊土地的權利登記,當時她提供了幾位鄰居的證明文件,證明該土地的使用狀況符合規定,政府因此核准了她的登記。然而,幾年後,其中一位鄰居出面表示當年的證明有誤,導致李小姐的土地登記處分實際上是基於不實資料而作成的,屬於「違法行政處分」。現在,行政機關考慮撤銷李小姐的土地登記。

此時,行政機關在決定是否撤銷時,必須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首先,這份登記處分是否確實因為李小姐提供的證明文件與事實不符而「違法」?其次,撤銷這份登記會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最重要的是,李小姐在取得這份登記時,是否「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違法?如果李小姐是無辜的,完全不知道證明有誤,且已經基於這份登記進行了土地利用或投資,那麼她的「信賴利益」就可能值得保護。此時,行政機關必須權衡李小姐的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若李小姐的信賴利益顯然更大,行政機關便不得撤銷。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便是因事實錯誤造成的違法處分,行政機關在糾正時也必須兼顧人民的信賴保護。

結論:掌握您的權益,不再被動

了解「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機制,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無論是行政機關主動的「職權撤銷」,還是您基於特定事由申請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都有其嚴謹的法律要件和時效限制。面對政府的行政處分,請務必仔細審視,若有疑慮,應主動了解相關法規。記住,法律是保護您的工具,而不是讓您感到困惑的迷宮。掌握這些知識,您就能在面對行政爭議時,更清楚自己的立場與應對策略,不再被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行政機關什麼時候不能撤銷違法處分?

A: 行政機關不能撤銷違法處分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撤銷該處分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時;第二,該處分是授予您利益的,且您是善意信賴該處分,您的信賴利益明顯大於撤銷處分所要維護的公共利益,同時您也沒有以詐欺、脅迫、賄賂等不法手段取得處分,或提供不實資料、明知處分違法等情形。

Q: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處分有沒有時間限制?

A: 有的。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撤銷權,必須在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實知曉」該具體個案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這兩年的期限是從機關實際發現錯誤時才開始計算,而不是從處分作成時或錯誤發生時算起。

Q: 如果行政機關的處分已經執行完了,還能撤銷嗎?

A: 如果行政處分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到原來的狀態(例如,某個停止營業的處分,停止營業期間已經結束了),那麼該行政處分就沒有可以被撤銷的「效力」了。此時,行政機關通常無法再依職權撤銷它。如果您認為這個已執行的處分是違法的,可能需要透過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法院確認該處分為違法,以維護您的權益。

Q: 我怎麼知道行政處分是不是「違法」的?

A: 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需要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是「形式合法」,也就是處分是否符合管轄權、程序和方式等規定;二是「實質合法」,也就是處分內容和認定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例如,如果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是錯誤的,或者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條文有誤,都可能導致處分違法。這通常需要專業的法律判斷,建議您可以檢視處分書上的理由,或諮詢專業人士。

Q: 行政機關的處分已經確定了,我還能怎麼辦?

A: 如果行政處分已經確定,但您有新的事實、新的證據,或者發現有其他類似行政訴訟法上「再審事由」的情況,且這些事由有利於您,您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向原行政機關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但請務必注意時效限制:通常要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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