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確定後,還有機會「翻案」嗎?
您是否曾收到一份行政機關的決定,感覺不合理或有問題,但因為已經過了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期限,就覺得一切都來不及了呢?許多人常問:「行政機關的決定一旦確定,是不是就沒辦法改變了?」
別擔心!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即使行政處分已經「確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形式確定力」發生後,您仍有機會尋求救濟。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行政程序法》中,行政機關「職權撤銷」違法處分,以及民眾在特定條件下「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的兩種重要途徑,讓您了解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兩種重要的「準正撤銷」途徑
雖然「準正撤銷」並非法律上的正式用語,但在實務上,它通常指的是以下兩種情況,讓已確定的行政處分有機會被重新檢視:
1. 行政機關自己改:職權撤銷違法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機關有義務依法行政。如果他們發現自己過去做出的行政處分是「違法」的,即使已經超過了您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期限,機關仍然可以主動(依職權)將其撤銷。這條規定旨在維護法律的正確性。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行政機關發現自己以前的決定錯了,他們可以自己撤銷。但這不是無限制的,如果撤銷會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您因為信賴這個處分而受到很大損失(且您的信賴是值得保護的),那麼機關就不能撤銷。
重要提醒: 機關行使這個撤銷權,有時間限制!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必須在「知道有撤銷原因」的兩年內採取行動。
2. 您主動申請改: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這條規定是民眾在行政處分確定後,主動尋求救濟的重要管道。如果您的行政處分已經確定,但事後發生了某些特殊情況,您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重新審理。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白話解釋: 如果您的行政處分具有「持續效力」(例如一張許可證),而且後來有新的情況發生,對您有利;或者您發現了新的事實或證據(這些證據如果早知道,您就能得到更好的結果);或者有其他類似法院「再審」的事由,那麼您就可以向機關申請重新審理。但請注意,如果您是因為自己的「重大過失」而沒有在之前的主張,就不能申請。
時效是關鍵! 您的申請必須在法定救濟期間過後「三個月內」提出。如果新事由是後來才發生或知道的,則從發生或知道時起算。但無論如何,最長不能超過「五年」。
您的信賴會被保護嗎?(《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如果行政機關撤銷了一個「授予您利益」的違法處分(例如撤銷了您的補助金),導致您產生了財產上的損失,那麼在特定條件下,機關是需要給予您補償的。這就是行政法上重要的「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只要您不是用詐欺、賄賂等不法手段取得的處分,而且您是合理地信賴這個處分,因此產生了財產損失,那麼機關撤銷處分後,就應該給您合理的補償。補償的金額不會超過您原本可以從這個處分中獲得的利益。
實務案例解析:這些情況您可能也遇過!
案例一:建照核發疑雲,該由誰來「翻案」?
小明多年前申請的某項建照已經核發並使用多年,最近他發現當初核發這個建照的過程,似乎有些法律上的瑕疵。他想知道,這個建照還有沒有機會被「翻案」?
律點通解析: 這種情況下,有兩種可能:
- 行政機關主動檢視: 如果行政機關發現這個建照確實是「違法」的,他們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規定,主動評估是否要撤銷。但機關會考量撤銷對公益的影響,以及小明是否因信賴這個建照而有值得保護的利益。
- 小明主動申請: 如果小明發現了新的事實或證據,例如當初審查時沒有考量到的重要資料,且這些資料足以影響建照的合法性,他就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向核發機關申請重新審理。但這必須在嚴格的時間限制內提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機關有職權撤銷的權力,而民眾也有在特定條件下申請重新審理的機會。兩者適用情況不同,但都是在處分確定後尋求救濟的途徑。
案例二:處罰已經執行完畢,還能撤銷嗎?
陳先生之前因為一些業務上的問題,被主管機關處罰「停止執行業務一個月」,處罰期間也已經過去了。現在陳先生覺得這個處罰根本是錯的,他還能要求主管機關撤銷這個「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嗎?
律點通解析: 針對這種情況,主管機關的函釋指出,行政處分的「撤銷」目的在於解除其「規制效力」。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而且沒有辦法回復到原來的狀態,那麼這個處分就已經沒有什麼可以被撤銷的「效力」了。就像時間過去了就無法倒轉一樣。
因此,主管機關通常無法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這個已經執行完畢的處分。此時,如果陳先生仍然想爭執這個處分的違法性,他可能需要考慮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而不是要求撤銷。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行政處分的「狀態」非常重要,有些處分一旦執行完畢,就無法再透過撤銷的方式來改變了。
實用操作指引:維護自身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 區分機關職權與您的申請:
-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是他們的「職權」,您無法直接「申請」他們撤銷,但可以「促請」他們檢視。
- 您能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提出「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但必須符合嚴格的條件與時效。
- 把握黃金時效:
-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申請有嚴格的「三個月」和「五年」時效限制。一旦錯過,您的權利可能就喪失了,務必留意!
- 準備充分的證據:
- 如果您想依第128條申請,必須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這些證據必須是原處分作成時未被考量,且足以影響結果的。因此,及時蒐集和保全相關證據非常關鍵。
- 了解信賴保護的範圍:
- 如果您曾獲得行政機關的利益(例如補助、許可),但後來因處分被撤銷而受損,只要您的信賴是「值得保護」的(非不法取得),您有權利向機關主張合理補償。請注意補償請求權也有時效限制(自機關告知起二年)。
- 注意處分執行狀態:
- 如果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例如已繳納的罰鍰、已完成的停業處分),通常就無法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第128條申請撤銷。此時,您可能需要考慮其他救濟途徑,例如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結論:了解權益,積極應對
行政處分確定後並非全然沒有轉圜餘地。透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與第128條的規定,無論是行政機關的職權檢視,或是您主動申請重新審理,都為民眾提供了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關鍵在於您是否了解這些法條的適用條件、時效限制,並能積極準備相關事證。
記住,掌握法律知識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當您遇到行政處分相關問題時,切勿輕言放棄,深入了解您的權利與可行的救濟途徑,才能為自己爭取最佳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行政處分確定後,我還能怎麼辦?
A: 即使行政處分已經確定,您仍有兩種主要途徑可以尋求救濟: 1. 促請行政機關職權撤銷: 如果您認為該處分違法,可以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書面說明,促請他們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動審查並撤銷。但這屬於機關的裁量權,並非您可主動申請的權利。 2. 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如果處分具有持續效力,且事後發生有利於您的事實變更、發現新證據,或有類似行政訴訟再審的事由,您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請務必注意嚴格的時效限制(三個月及五年)。
Q: 什麼是《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稱的「新事實」或「新證據」?
A: 「新事實」或「新證據」指的是在行政處分作成前就已存在或成立,但當時未被調查或考量,且如果當時有被考慮進去,就能讓您得到更有利處分的事實或證據;或是處分作成後才發生或成立,且足以影響原處分合法性或妥當性的事實或證據。重要的是,這些新的事實或證據必須具有「足以影響行政處分」的實質影響力,才能作為申請重新進行程序的理由。
Q: 如果我的行政處分被撤銷了,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A: 可以的。如果被撤銷的是「授予您利益」的違法行政處分(例如補助、許可),且您是合理地信賴這個處分而遭受了財產上的損失,並且您的信賴是「值得保護」的(例如您沒有用詐欺、脅迫、賄賂等不法方式取得該處分),那麼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規定給予您合理的補償。補償的金額不得超過您原本可從該處分獲得的利益。請注意,補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Q: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處分有時間限制嗎?
A: 是的,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有其時間限制。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規定,機關的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這是一個「除斥期間」,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機關就無法再依此條文撤銷該處分了。因此,如果您要促請機關撤銷,建議盡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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