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決定影響孩子?別擔心,爸媽有權利了解與因應!
身為爸媽,您可能經常會和政府機關打交道,小至申請育兒津貼,大至辦理孩子入學、申請各種許可證。這些政府機關做出的「決定」,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行政處分」。
但如果有一天,您發現這個「行政處分」好像有問題,甚至對您的家庭權益造成了影響,該怎麼辦呢?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當行政處分出現問題時,政府機關如何「自己糾正」,以及身為爸媽的您,又有哪些「管道」可以尋求補救,保障您和孩子的權益!
一、政府發現自己的「錯誤」:職權撤銷
首先,我們要了解的是,如果政府機關自己發現它做出的行政處分是「違法」的,即使這個處分已經生效一段時間,政府還是有權力將它撤銷。這就是《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規定的「職權撤銷」。
什麼情況下,政府可以撤銷自己的決定?
簡單來說,就是政府發現自己過去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但這項權力並非毫無限制,尤其當這個決定對人民有利時(例如:核發了執照、給予了補助),政府在撤銷前必須非常謹慎:
- 不能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撤銷這個決定,如果會對大眾利益造成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政府就不能隨意撤銷。
- 要考量人民的「信賴」: 如果您是這個「受益人」,因為相信政府的決定而做了某些安排或投入了成本,而且您的信賴是「值得保護」的(也就是說,您沒有用欺騙、脅迫等不法手段,也沒有提供不實資料,更不是明知違法還去申請),那麼政府在撤銷時,就必須衡量撤銷所帶來的「公益」是否明顯大於您因此受到的「損失」。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什麼是「信賴不值得保護」?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列出了三種情況,如果受益人有這些行為,那麼他就不能主張自己的信賴應該被保護:
- 詐欺、脅迫或賄賂: 用不法手段讓政府做出決定。
- 提供不實資料: 故意或重大過失提供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導致政府做出錯誤決定。
- 明知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明明知道政府的決定是違法的,或者因為非常大的過失而不知道它是違法的。
政府撤銷決定有時間限制嗎?
有的!《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規定,政府機關從「知道」這個行政處分有違法原因時開始算起,必須在兩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超過這個時間,原則上就不能再撤銷了。這個規定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安定性,避免人民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二、爸媽覺得「不對勁」: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前面提到的是政府自己發現錯誤並糾正。但如果政府沒有主動撤銷,而您作為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新的情況出現,可以怎麼辦呢?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賦予了人民在特定條件下,向政府機關申請「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的權利。這對爸媽們來說非常重要,因為它提供了一個主動尋求補救的管道。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重新審查?
- 持續效力處分所依據的事實變更: 例如,您申請的某項長期補助,後來家裡狀況發生了對您有利的重大變化。
- 出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在政府做出決定時,有些事實或證據還沒發生或還沒被發現,但這些新證據如果當時有被考慮,可能會讓您得到更有利的結果。
- 其他類似「再審」的事由: 法律上還有一些特別情況,例如政府機關的承辦人員在處理您的案件時有貪污舞弊等嚴重問題,足以影響行政處分的結果。
但請注意: 如果您是因為自己的「重大過失」,才沒有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提出這些事由,就不能再依此條申請了。
申請重新審查有時間限制嗎?
有!這項申請必須在原行政處分「法定救濟期間」過後三個月內提出。如果新事由是在之後才發生或知道的,則從發生或知道時起算三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原處分法定救濟期間過後的五年。時間非常重要,千萬不要錯過!
三、爸媽情境小故事:政府決定與家庭權益
故事一:孩子補助突然被撤銷?
陳媽媽一家人原本穩定領取某項「弱勢家庭兒童教育補助」。某天,她突然收到教育局的通知,說這項補助將被撤銷,因為教育局發現陳媽媽在申請時,戶籍資料的「撫養人數」填寫有誤,導致資格不符。陳媽媽很疑惑,因為她當時是照著里長給的表格填寫,並無惡意。教育局核對後,發現確實是當時里長提供的表格有誤,而陳媽媽也確實沒有詐欺或提供不實資料的意圖。
法律解析: 這是政府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進行「職權撤銷」的例子。教育局發現行政處分(核發補助)有違法原因(資格不符)。此時,教育局需要考量陳媽媽的「信賴保護」。由於陳媽媽沒有第119條所列的不值得保護情形(非詐欺或故意提供不實),且她已依賴這筆補助安排了孩子教育,如果撤銷會造成重大影響,教育局就必須審慎評估,衡量撤銷補助所維護的「公益」(正確發放補助款)是否顯然大於陳媽媽的「信賴利益」。若信賴利益較大,教育局可能就不能撤銷,或需要給予補償。
故事二:孩子入學許可有轉機?
王爸爸為孩子申請某實驗小學入學,但因申請資料中缺少一份重要的「居住證明」而被學校拒絕。王爸爸當時以為只要戶籍謄本即可,後來才發現學校簡章上確實有載明需額外提供居住證明。幾個月後,王爸爸偶然發現了一份新的政府文件,明確指出「戶籍謄本」在特定情況下可視為等同於「居住證明」。這份文件是在學校做出拒絕決定後才公布的。
法律解析: 王爸爸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向學校(行政機關)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因為這份新的政府文件,屬於「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且如果當時有被斟酌,可能可以讓王爸爸的孩子獲得入學許可。但王爸爸必須注意,申請有三個月的時效限制,必須從他「知道」這份新文件時起算。
四、給爸媽們的實用建議
- 仔細核對資料: 在向政府機關提交任何申請時,務必仔細核對所有資料的正確性與完整性,避免因疏忽導致後續爭議。
- 保留所有文件: 妥善保管所有與行政處分相關的申請文件、核准函、公文等,以備不時之需。
- 留意時效: 無論是政府的撤銷權,還是您申請重新審查的權利,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一旦發現問題,應盡速尋求了解或處理。
- 釐清權利義務: 若收到政府的撤銷通知,務必仔細閱讀通知內容,了解撤銷原因,並確認自己是否有符合信賴保護的條件。若要申請重新審查,也要確認是否符合新事實、新證據等要件。
結論
行政處分是政府與人民互動的重要方式。即使政府的決定已經生效,法律也提供了多種機制來確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身為親子關係人,了解這些「職權撤銷」和「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的規定,能幫助您在面對可能影響家庭的行政決定時,不再感到手足無措,而是能更有信心地維護自身與孩子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行政處分」?它跟我們生活有什麼關係?
A: 行政處分是政府機關針對特定的人、事、物,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它可能影響您的權利或義務。例如,核發您的身分證、給您育兒津貼、要求您繳稅、核准您的建築執照,或是孩子入學的決定等,都屬於行政處分。這些決定直接關係到您和家庭的日常生活與權益。
Q: 政府的決定錯了,我還可以要求它改嗎?
A: 可以的。如果政府的行政處分有違法之處,政府機關本身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但更重要的是,如果您發現有《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規定的「新事實」、「新證據」,或者其他類似再審的事由,您身為利害關係人,可以在特定時間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新審查,要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這是您主動爭取權益的重要途徑。
Q: 如果我明知道申請資料有錯,政府撤銷我的好處,我能怎麼辦?
A: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如果您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違法,或者您是以詐欺、脅迫、賄賂等方式,或提供不正確資料、為不完全陳述,導致政府做出有利於您的處分,那麼您的「信賴」就不值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撤銷該處分時,您將很難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來阻止撤銷,也可能無法獲得補償。因此,誠實提供資料非常重要。
Q: 政府要撤銷我的許可,但我的孩子已經入學了,會怎樣?
A: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行政處分被撤銷後,原則上是「溯及既往」失效的,也就是說,這個許可會被視為從一開始就不存在。但為了「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的重大損失」,政府機關可以例外地「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讓撤銷的效力不溯及既往,或只從特定日期起失效。舉例來說,如果撤銷孩子入學許可會導致孩子無校可讀,造成重大教育權益損失,且非您的過失,政府可能會考量您的信賴利益,不讓撤銷溯及既往,或者給予您時間做其他安排。這需要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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