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領了孩子,但現在發現可能不是我的親生骨肉,該怎麼辦?」
這可能是許多人心中的疑問。在台灣,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是一件嚴肅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它確立了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然而,當真實血緣關係與法律認領產生衝突時,這段關係是否能被「撤銷」或「否認」呢?
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認領撤銷的法律規定,帶您了解相關法條、實務見解,以及在面對認領爭議時,您該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認領是什麼?為何如此重要?
「認領」是指生父對於他與非婚生子女所為的一種單獨法律行為,目的是讓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一旦認領生效,法律上的父子(女)關係就此建立,並且效力會溯及到子女出生時。這不僅賦予子女繼承權、扶養權等權利,也讓生父負擔扶養義務,對子女的身份安定性至關重要。
認領後能撤銷嗎?法律怎麼說?
《民法》對於生父認領後的撤銷,有著明確且嚴謹的規定。
《民法》第1070條:「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開宗明義地指出,生父一旦認領,原則上是不能撤銷的。這是為了保護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安定,避免生父任意反悔,讓孩子身份不明。
然而,條文的但書也點出唯一例外:「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這意味著,如果能證明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根本沒有真實的血緣關係,那麼這個認領行為就可以被處理。實務上,最常見且最具說服力的「事實」,就是DNA親子鑑定結果。
除了生父的撤銷權利外,法律也賦予子女或生母否認認領的權利:
《民法》第1066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這條文保障了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在認領行為發生後,若認為該認領不符真實(例如認領人並非生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否認該認領。這與生父依《民法》第1070條但書撤銷認領的權利,共同維護了血緣真實的原則。
認領「無效」與「撤銷」有何不同?
在法律上,「認領無效」和「撤銷認領」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都指向解除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 認領無效:指認領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例如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根本沒有血緣關係。此時,這個認領行為是自始、當然無效的,不需要經過撤銷程序。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撤銷認領:指認領行為在形式上已經生效,但因為符合《民法》第1070條但書的特定法定事由(即「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法律賦予認領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權利。撤銷後,認領行為會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
實務上,當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沒有血緣關係時,法院通常會傾向認定該認領行為無效,而非僅是可撤銷。
實務案例:法院怎麼看認領爭議?
讓我們透過幾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在處理認領爭議時的立場:
案例一:誤認非親生子女,法院判認領無效
小陳曾與女友同居,女友生下一個孩子小華。小陳誤以為小華是自己的孩子,便辦理了認領。後來,小陳發現小華的血型與自己不符,且女友也坦承小華並非小陳親生。小陳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他對小華的認領無效,並確認小華不是他的親生子女。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判決小陳對小華的認領無效,並確認小華並非小陳的親生子女。法院指出,《民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是指有真實血緣關係的情況。如果認領人與被認領人根本沒有血緣關係,那麼這個認領行為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本案透過血型鑑定確認小陳並非小華生父,因此認領無效。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認領的基礎——真實血緣關係不存在,那麼即使形式上辦理了認領,該認領行為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案例二:子女想撤銷認領,該怎麼辦?
小美從小被爸爸認領,但長大後,她發現認領她的爸爸並非她的親生父親。小美想依《民法》第1070條但書向法院提起撤銷認領的訴訟,但她是否能這樣做呢?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依《民法》第1070條但書賦予「生父」在證明非生父時撤銷認領的權利,而非婚生子女本身不能依此條文提起撤銷認領之訴。
如果小美確實與認領她的父親沒有血緣關係,她應該提起的是「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而非「撤銷認領之訴」。這再次強調了,若無血緣關係,認領行為是無效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子女)可以提起確認之訴來釐清親子關係。
您的下一步: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認領爭議,以下是您可以考慮的實務步驟:
- 確認血緣關係:這是最關鍵的第一步。務必進行DNA親子鑑定。鑑定結果是您提起訴訟最有力的證據。
- 選擇正確的訴訟類型:
- 如果您是生父,主張您與孩子沒有血緣關係,應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如果您是子女或生母,主張認領人並非生父,應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或依《民法》第1066條提起「否認認領之訴」。
- 訴訟對象:通常應將被認領的子女及生母列為共同被告。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則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生母)代表其進行訴訟。
- 戶籍登記變更:一旦法院判決確定,您必須持確定判決書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戶籍登記。請注意,戶政機關無權自行認定認領是否無效或應否撤銷,必須依據法院的判決。
常見問題與迷思
認領是受騙或被脅迫的,但有血緣關係,可以撤銷嗎?
雖然法律上對於認領行為是否能因詐欺、脅迫或錯誤而撤銷,曾有不同看法,但目前實務主流見解傾向於, 《民法》第1070條但書所允許的撤銷,唯一且最主要的原因,是「有事實證明非生父」 。這代表,如果鑑定確認您與子女確實有血緣關係,即使您當初認領是基於詐欺、脅迫或錯誤等意思表示瑕疵,原則上仍不得撤銷。這是為了維護親子關係的安定性,保障子女的身份權益,避免已建立的親子關係因非血緣因素而輕易動搖。
「撤銷認領之訴」和「確認認領無效之訴」有什麼差別?
在現行《家事事件法》下,實務上處理無血緣關係的認領爭議,多半會導向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這是因為,如果沒有真實血緣關係,該認領行為從一開始就應被視為無效。而「撤銷認領之訴」的適用空間已非常狹窄,且其事由也主要圍繞在「非生父」的實情,最終結果也常被認定為「無效」。因此,為確保訴訟順利,建議您優先考慮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結論:釐清認領爭議,保障您的權益
認領撤銷是一個複雜且影響深遠的法律議題,它不僅關乎個人的權益,更牽動著家庭關係的穩定與子女的身份利益。
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地了解《民法》第1070條的規範、認領無效與撤銷的區別,以及在面對血緣爭議時應採取的正確法律途徑。
請記住,DNA親子鑑定是釐清血緣關係的關鍵,而選擇正確的訴訟類型則是保障您權益的重要一步。唯有透過合法程序,才能有效解決認領爭議,讓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回歸真實。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認領後真的不能撤銷嗎?
A: 原則上,生父一旦認領非婚生子女後,是不能任意撤銷的,這是為了保護子女的身份安定性。但《民法》第1070條設有唯一例外:如果「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也就是能證明認領人與子女之間沒有真實的血緣關係,那麼認領行為就可以被處理。最常見的證明方式就是DNA親子鑑定。
Q: 我怎麼知道孩子是不是我的?
A: 確認血緣關係最直接且最具法律效力的方式,就是進行DNA親子鑑定。這項科學鑑定結果在法律訴訟中被視為重要的證據,能明確排除或確認您與子女間的血緣關係。
Q: 如果不是生父,我該怎麼提告?
A: 如果您是生父,且有證據(如DNA鑑定)證明您與子女沒有血緣關係,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這兩種訴訟都能達到解除法律上親子關係的目的。
Q: 如果我是子女,發現認領我的不是生父,我能怎麼辦?
A: 如果您是被認領的子女,發現認領您的並非親生父親,您可以依《民法》第1066條或直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請注意,子女不能直接依《民法》第1070條提起「撤銷認領之訴」,因為該條文的撤銷權僅賦予生父。
Q: 認領撤銷後,戶籍資料會自動更改嗎?
A: 不會自動更改。您必須在取得法院判決認領無效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確定判決書後,自行持判決書正本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戶籍登記。戶政機關是依據法院判決來辦理變更,不能自行認定。
Q: 認領是受騙或被脅迫的,但有血緣關係,可以撤銷嗎?
A: 目前台灣實務主流見解傾向於,《民法》第1070條但書所允許的撤銷,唯一且最主要的原因,是「有事實證明非生父」。這表示,如果DNA鑑定確認您與子女確實有血緣關係,即使您當初認領是基於詐欺、脅迫或錯誤等意思表示瑕疵,原則上仍不得撤銷。這是為了維護親子關係的安定性,保障子女的身份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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