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訴訟前必知!台灣強制調解程序,省時省力解紛爭

訴訟前必知!台灣強制調解程序,省時省力解紛爭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強制調解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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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糾紛想提告?先等等!台灣有些案件在訴訟前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

這不是在浪費時間,反而是法律鼓勵大家「和氣生財」、省下訴訟成本的好方式。今天律點通就來帶您搞懂,哪些案件需要先調解,以及調解對您有什麼影響。

為什麼要先調解?強制調解的目的

「強制調解」指的是法律規定特定類型的案件在進入正式訴訟程序前,必須先透過調解機制來嘗試解決紛爭。它的主要目的有三:

  • 疏減訟源:透過調解促成當事人合意,減少進入正式訴訟的案件數量,減輕法院負擔。
  • 促進紛爭解決:提供一個非對抗性的平台,讓雙方有機會溝通協商,尋求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 節省司法資源與當事人成本:避免案件進入冗長且耗費金錢的訴訟程序,降低時間與金錢成本。

哪些案件必須先調解?適用範圍一次看

台灣法律針對多種常見的民事、勞動、商業及家事糾紛,設有強制調解前置程序。以下是主要的適用法條與情境:

1.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明定十一款民事事件於起訴前應強制經法院調解,除非有特殊例外情形(例如當事人一造應為公示送達、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等)。這些事件通常涉及特定人際關係或特定類型糾紛,以及小額財產爭執。其中,最常見的包括: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下列事件,除有第 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簡單來說,像是鄰居糾紛、共有物爭議、房屋租金調整、車禍事故、醫療糾紛、勞資爭議(僱傭契約)、親屬間的財產糾紛,以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財產糾紛,都屬於這類強制調解的範圍。

2. 其他法律的強制調解規定

除了民事訴訟法,其他重要法律也設有強制調解:

  •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0條:原則上所有商業訴訟事件,在起訴前都必須先經過商業法院調解。
  • 《勞動事件法》第16條:勞動事件(例如薪資、職災、解僱等),原則上於起訴前應經法院勞動調解程序,除非有特定例外。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大部分的家事事件(例如離婚、扶養費、繼承等),在請求法院裁判前,也應經法院調解。

3. 不小心直接提告會怎麼樣?「視為調解之聲請」

如果您的案件屬於強制調解範圍,但您不清楚規定,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並不會立刻駁回您的訴訟。這時候,法院會將您的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並將案件轉入調解程序。待調解不成立後,才會依原訴訟程序進行審理。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民眾的權益,避免因不熟悉法律程序而受損。

調解的結果與影響:成立或不成立?

調解程序結束後,會有兩種結果:

  • 調解不成立:表示雙方未能達成合意。此時,調解前置的要件即已滿足,當事人即可依循原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由法院續行審理。
  • 調解成立:表示雙方達成和解。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這代表調解書內容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如同法院判決一般,當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提起訴訟(法律上稱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且調解書可作為執行名義。

情境故事一:調解成功,還能再告嗎?

陳先生與李小姐因一場輕微擦撞發生糾紛,雙方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約定由陳先生賠償李小姐修車費用一萬元,並經法院核定。沒想到,李小姐後來覺得一萬元不夠,又想再向法院提告,要求陳先生再多賠五千元。此時,法院會怎麼處理呢?

法院會認為,李小姐已經就這起車禍糾紛與陳先生達成調解並經法院核定,這份調解書已經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除非有特殊理由可以撤銷或宣告調解無效,否則李小姐不能再就同一件事重複起訴。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體現。

情境故事二:調解完後,又出現新問題怎麼辦?

王太太的房屋因為建商施工不良導致輕微漏水,她與建商透過調解達成協議,建商賠償一筆維修費。調解成立後也經法院核定。然而,過了半年,原本輕微的漏水問題竟然惡化,導致天花板坍塌,造成新的裝潢損失和家具損壞。王太太可以再向建商提告,要求賠償這些新的損失嗎?

答案是:可以!法院會認為,調解的效力僅限於調解當時已存在並經雙方處理的事項。如果調解成立後發生了新的事實或損害,且這些新的狀況並非在調解時所能預見或涵蓋的範圍,那麼王太太仍可就這些「新」的部分提起訴訟,不受原調解的拘束。這顯示了調解效力的時間與範圍限制。

實務操作指引:讓您的調解之路更順暢

  1. 確認案件類型:首先,您可以比對您的糾紛類型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或其他相關法律(如勞動、商業、家事事件)的強制調解範圍。特別留意金額限制。
  2. 主動聲請調解:若確認案件屬於強制調解範圍,建議您主動向管轄法院或相關調解機關(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勞動調解委員會、商業法院調解庭)聲請調解。
  3. 配合法院指示:即使您不小心逕行起訴,法院也會將其視為調解聲請。此時,請務必配合法院將案件移付調解的指示,積極參與。
  4. 取得證明:如果調解不成立,務必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這是您後續提起訴訟的重要依據。
  5. 仔細審閱調解內容:如果調解成立,請務必仔細審閱調解書的內容,確認其是否明確、具體,並完全解決您的爭議。一旦經法院核定,其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日後要反悔將非常困難。
  6. 誠信參與:在調解過程中,保持開放態度,誠懇溝通,有助於提高調解成功的機會。

結論

強制調解程序是台灣司法制度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旨在提供民眾更有效率、更和諧的紛爭解決途徑。了解哪些案件需要先調解,以及調解的法律效力,能幫助您在面對糾紛時,做出更明智的選擇,保護自身權益。善用調解機制,不僅能節省您的時間與金錢,更有機會以更平和的方式化解衝突,達到雙贏的局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我的案件是否屬於強制調解的範圍?

A: 您可以先檢視您的案件類型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列舉的十幾種情形,例如不動產糾紛、交通事故、醫療糾紛、僱傭契約爭議、親屬間財產糾紛,或是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財產權爭議。此外,勞動、商業、大部分家事事件也都有強制調解的規定。如果不確定,建議您在起訴前向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或自行查閱相關法條。

Q: 如果我的案件需要強制調解,但我直接向法院提告了,會怎麼樣?

A: 法院不會直接駁回您的訴訟。根據法律規定,您的起訴將被「視為調解之聲請」。這表示法院會先將您的案件轉入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或法官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後,案件才會進入正式的訴訟審理程序。所以,即使您不小心直接提告,也不用過於擔心,法院會引導您進入正確的程序。

Q: 調解成功並經法院核定後,如果又出現新的問題,我還可以再提告嗎?

A: 這要看「新的問題」是否在原調解的範圍內。如果新的問題是原調解時未能預見或涵蓋的新事實、新損害,您可以就這些新的部分提起訴訟。例如,車禍調解後傷勢惡化,產生新的醫療費用,這筆新的費用就可以再提告。但如果是舊問題的重複主張,則會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不能再告。

Q: 強制調解程序通常會花費多長時間?

A: 調解程序的長度因案件複雜度、當事人配合程度和調解機關的排程而異。一般而言,法院的調解程序通常會在數週至數月內完成。相較於訴訟動輒數月甚至數年,調解通常能更快速地解決紛爭。法院在排定調解庭時,也會考量案件的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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