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規劃財產協議:您不可不知的稅務眉角
當您面臨財產協議,例如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或是預先規劃家族資產傳承,除了民事上的權利義務,更不能忽視背後潛藏的稅務問題。許多人以為只要協議好,財產移轉就萬無一失,殊不知稅捐機關會從「實質」而非「形式」來判斷,一旦認定為贈與,就可能面臨高額的贈與稅或遺產稅,甚至被追補稅款加罰鍰。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財產協議中常見的稅務陷阱,並提供實用的規劃建議,讓您的財產移轉順利又安心。
財產移轉的稅務面面觀:贈與與「以贈與論」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稅法上「贈與」的定義,以及什麼情況會被「以贈與論」。
1. 什麼是「贈與」?
稅法上的贈與,核心在於「無償」。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您自願且不求回報地將財產給予他人,對方也同意接受,這就構成贈與行為,原則上需要課徵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
2. 什麼情況會被「以贈與論」?
更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表面上不是贈與,稅法仍可能將其視為贈與課稅,這就是所謂的「以贈與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價格不合理: 如果您將財產以明顯低於市場行情的價格賣給他人,那麼差額部分就會被視為贈與。例如,市價1000萬的房子,您只賣500萬,那500萬的差額就可能被視為贈與。
- 親屬間買賣: 稅法對二親等以內親屬(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間的買賣行為特別嚴格。原則上,這種買賣會被推定為贈與,除非您能提出明確的付款證明,而且證明這筆錢不是對方借您的,也不是您為對方擔保借來的。這就是要防止「假買賣真贈與」來規避贈與稅。
夫妻財產協議的特別考量:剩餘財產分配與配偶贈與
夫妻間的財產移轉,有其特殊性。多數夫妻適用《民法》上的「法定財產制」。
1.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是贈與!
當婚姻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夫妻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項權利是基於夫妻對家庭的共同貢獻,因此,依此權利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不被視為贈與,也就不會課徵贈與稅。這是在財產協議中,最常被用來合法移轉財產的方式之一。
2. 配偶相互贈與:原則免稅,但要小心「死亡前二年內贈與」!
夫妻之間相互贈與財產,原則上是免贈與稅的。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土地方面,配偶間贈與土地也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這只是「遞延課稅」,未來該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會追溯課徵。所以,這筆稅款只是晚點繳,並非真的免除。
然而,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反避稅條款,您務必特別留意: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這表示,即使您將財產贈與給配偶,若贈與行為發生在您死亡前兩年內,這筆財產仍會被視為您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這是一個法律強制規定,不論您主觀上是否有意規避遺產稅,只要符合客觀要件,就會適用。
實際案例看稅務陷阱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
案例一:死亡前贈與配偶,仍難逃遺產稅
張先生在生命末期,將他名下數千萬元的存款轉入太太的帳戶。張太太認為,夫妻間贈與是免稅的,所以這筆錢不該算入遺產。然而,張先生在轉帳後不到兩年就過世了。國稅局查核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這筆款項併入張先生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法院也支持國稅局的決定,認為這條法規是為了防止規避遺產稅,即使是夫妻間贈與,只要在死亡前兩年內發生,仍會被視為遺產。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夫妻間贈與原則上免贈與稅,但若贈與人生命垂危,或在兩年內不幸離世,這筆財產仍有可能被追溯課徵遺產稅。因此,對於高齡或健康狀況不佳者,財產規劃務必提前且周全。
案例二:調解書背後的「實質課稅」原則
王小姐透過法院調解,將一筆土地的持分移轉給她的弟弟。國稅局認為這是贈與行為,要求王小姐繳納贈與稅。王小姐感到很疑惑,她解釋這塊土地其實是多年前她們三兄妹共同出資購買,只是當初登記在她一人名下,這次移轉只是為了「歸還」當初的借名登記關係,並非無償贈與。法院審理後,採納了王小姐提出的證據(例如當年的出資證明、對話紀錄等),認為國稅局未能證明這是無償贈與,因此撤銷了補稅處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雖然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但稅捐機關在判斷財產移轉性質時,會貫徹「實質課稅原則」。他們不會只看調解書的表面文字,而是會深入探究財產移轉背後的真實經濟關係。如果您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財產移轉並非無償贈與,而是基於其他合法原因(如債務清償、借名登記返還等),就有機會避免被課徵贈與稅。
聰明規劃,避免稅務風險
綜合以上分析,在進行財產協議時,請務必注意以下幾個關鍵點:
- 明確記載財產移轉的性質: 在調解協議或任何書面文件中,清楚載明財產移轉是基於什麼原因,例如是離婚後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債務清償、借名登記返還,還是單純的贈與。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字眼。
- 保留完整的對價支付證明: 如果財產移轉是有對價的(例如買賣),務必保留所有金流證明,如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支票影本、收據等。這對於證明其非贈與性質至關重要,尤其是在親屬間的財產移轉。
- 合理評估對價: 確保有償移轉的價格與財產的市價、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相符,避免被認定為「顯著不相當之代價」。
- 留意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 如果您或您的配偶年事已高或健康狀況不佳,在規劃財產移轉時,務必考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以免生前規劃的「免稅贈與」最終仍被併入遺產課稅。
結論:周全規劃,安心傳承
財產協議絕非僅是簽字了事,其背後的稅務影響可能遠超您的想像。理解稅法上的「贈與」、「以贈與論」以及「實質課稅原則」,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透過周全的規劃,明確的書面記載,並保留完整的交易證明,您就能大幅降低潛在的稅務風險,讓您的財產順利移轉,安心傳承。
特性 | 民法觀點 | 稅法觀點 |
---|---|---|
核心 | 財產移轉的法律關係本質 | 財產移轉的經濟實質與租稅目的 |
贈與定義 | 嚴格限於無償且合意之行為 | 擴大解釋,包含「以贈與論」及擬制規定 |
剩餘財產 | 權利行使,非贈與 | 原則非贈與,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者,仍視為遺產 |
親屬買賣 | 買賣行為,有對價即非贈與 | 嚴格審查對價真實性,否則「以贈與論」 |
調解書 | 具契約或判決效力,依其內容認定法律關係 | 審查調解書背後之實質經濟行為 |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是否一定免徵贈與稅?
A: 原則上,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免徵贈與稅的。但請特別注意,若贈與行為發生在贈與人死亡前兩年內,即使是贈與給配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該財產仍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此外,配偶間贈與土地雖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未來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會追溯課徵土地增值稅。
Q: 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分配,會被課徵贈與稅嗎?
A: 如果財產分配是基於《民法》上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則依此權利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不被視為贈與,因此不會課徵贈與稅。這是因為剩餘財產分配是基於夫妻對婚姻的共同貢獻,而非無償取得。但在協議書中,務必明確記載財產移轉的性質是基於剩餘財產分配,以利稅捐機關判斷。
Q: 我將房產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賣給我的子女,會被課贈與稅嗎?
A: 是的,很有可能。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若您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將財產讓與他人,其差額部分將被「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此外,同條第6款也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原則上會被推定為贈與,除非您能提出確實的價款支付證明,且該價款非由您提供或擔保取得。因此,建議您以合理市價或公告現值、評定標準價格進行交易,並保留完整的金流證明。
Q: 調解筆錄已載明財產移轉,為何稅捐機關仍要求我補稅?
A: 即使財產移轉是透過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進行,稅捐機關在認定財產性質時,仍會依據「實質課稅原則」,穿透表面形式,探究其真實經濟關係。如果調解書的內容與實際的經濟行為不符,例如實際上是無償贈與卻記載為買賣,或者無法提出對價支付證明,稅捐機關仍有權認定為贈與並課徵相關稅負。因此,調解書的內容應真實反映財產移轉的性質與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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