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調解後,您的財產移轉會不會被課稅?
當您透過調解程序,與對方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時,恭喜您朝解決紛爭邁進了一大步!然而,您可能不知道的是,這些看似簡單的財產移轉,背後其實隱藏著重要的稅務課題,尤其與「贈與稅」和「印花稅」息息相關。若沒有事先了解,可能讓您在簽署協議後,才發現還需要額外繳納一筆意想不到的稅款。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財產調解協議的稅務影響,幫助您在處理財產問題時,能更全面地考量,避免不必要的稅務困擾。
贈與?還是剩餘財產分配?稅務大不同!
在財產調解中,釐清財產移轉的「性質」是關鍵,因為這直接影響到是否需要課徵贈與稅。
- 什麼是「贈與」?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簡單來說,贈與就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且對方也願意接受。這種「無償性」是判斷是否課徵贈與稅的核心。如果夫妻之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贈與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是可以免徵贈與稅的。但請注意,這個免稅優惠僅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 與贈與不同,「剩餘財產分配」主要適用於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依據《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這項權利是基於夫妻對婚姻共同生活的貢獻,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有償」或「對價」關係,而非無償贈與。因此,基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移轉的財產,不會被課徵贈與稅。法院在判斷時,也會考量夫妻在婚姻期間的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整體貢獻。
調解筆錄有效力,但稅務機關仍會「實質審查」!
您可能會想,既然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是不是就代表財產移轉不用繳稅了呢?答案是:不一定!
雖然法院的調解筆錄在民事上具有強力效力,但稅捐機關在課稅時,仍會依照「實質課稅原則」來審查調解內容的實際經濟行為。也就是說,即便調解筆錄上寫著「協議」,如果稅捐機關判斷其實質上是「無償贈與」,仍會依法課徵贈與稅。
此外,若財產移轉涉及不動產,不論是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只要是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都可能需要繳納印花稅。
實際案例故事:看法院如何判斷!
案例一:離婚協議中的「贈與」還是「分配」?
陳先生和林小姐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陳先生將一間房子和土地移轉給林小姐,登記原因載明為「夫妻贈與」。林小姐也承諾會照顧陳先生的母親。後來,陳先生主張林小姐沒有履行照顧母親的承諾,認為這是一種「贈與」,想要撤銷贈與並要回房子。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先生的請求。法院認為,雖然不動產登記原因寫著「夫妻贈與」,但這筆房地移轉,實際上是陳先生和林小姐在離婚時,對彼此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做的財產分配協議,也是離婚的條件之一。林小姐取得房子是基於雙方離婚協議,並非單純的無償贈與。因此,這不適用《民法》上贈與撤銷的規定,也沒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表面上寫著「贈與」,但如果實質上是離婚時對婚姻貢獻的財產分配,稅務機關在判斷時也會傾向認定為「剩餘財產分配」,而非贈與,這對贈與稅的課徵有重大影響。
案例二:法院調解了,就不用繳稅了嗎?
王先生與李小姐透過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王先生將一塊土地和一棟建物移轉給李小姐。王先生拿著法院的調解筆錄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卻被地政事務所拒絕了,理由是沒有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王先生覺得很困惑,心想法院都調解了,難道還需要繳稅嗎?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法院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於辦理有關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提出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這是一項強制規定。即使是透過法院調解成立的財產移轉,如果其性質屬於「贈與」,仍然必須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後,地政機關才能辦理移轉登記。法院調解筆錄的法律效力,並不能讓您規避稅法的規定。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調解筆錄雖有法律效力,但稅務機關有其獨立的判斷權。涉及不動產移轉,務必在辦理登記前,確認是否需要申報並繳納相關稅費,以免影響登記進度。
財產調解實用建議:保護您的權益
- 明確協議內容與性質: 在調解或協議財產時,務必清楚載明財產移轉的「性質」。例如,是基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為的分配,還是單純的「贈與」。若協議內容涉及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務必確認其法律效力,因為部分判決認為此權利不得預先拋棄,且若離婚協議本身無效,相關財產約定也可能隨之無效,這將影響到您的財產權益與稅務規劃。
- 書面化與具體化: 所有財產協議,特別是涉及不動產者,應以書面形式為之,並盡可能具體載明標的物、金額、移轉原因及時程。口頭協議在稅務實務上舉證困難,容易產生爭議。
- 注意時點與關係: 夫妻間的財產移轉,若想適用配偶相互贈與免稅的規定,務必確認移轉時點是否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旦離婚,則無法適用該免稅規定。
- 辦理登記前先準備稅務文件: 不動產移轉登記前,務必確認是否涉及贈與稅或印花稅。若有,應事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取得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以免影響登記程序。
結論:調解不等於免稅,聰明規劃是王道
透過調解達成的財產協議,雖然能有效解決民事糾紛,但在稅務上並非一勞永逸。財產調解當事人應仔細區分財產移轉的實質性質,確保協議內容具體明確並符合法律要件,並在辦理相關登記前,完成必要的稅務申報與繳納程序。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護您的權益,順利完成財產移轉,避免後續的法律爭議與稅務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贈與與剩餘財產分配,在稅務上有什麼主要差異?
A: 主要差異在於「無償性」與「有償性」。贈與是財產所有人「無償」將財產給予他人,通常會被課徵贈與稅(但夫妻間婚姻存續中贈與可免稅)。而剩餘財產分配是夫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基於對婚姻貢獻的「有償」分配,不屬於無償贈與,因此不會被課徵贈與稅。
Q: 法院的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是不是代表財產移轉就不用繳稅了?
A: 不一定。雖然法院調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但在稅務上,稅捐機關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來判斷財產移轉的實際性質。如果實質上是無償贈與,仍會依法課徵贈與稅。此外,涉及不動產移轉,不論是贈與或分配,通常仍需繳納印花稅,並在辦理登記前取得相關稅務證明。
Q: 我跟配偶離婚後才要移轉財產,還能適用夫妻間贈與免稅的規定嗎?
A: 不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免稅的前提是贈與行為發生時,雙方仍具「配偶關係」。一旦離婚,雙方已非配偶,若再進行財產贈與,將無法適用此免稅規定,而需依法課徵贈與稅。因此,財產移轉的時點非常重要。
Q: 在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前,我需要做哪些稅務準備?
A: 您需要先確認該筆不動產移轉的性質是「贈與」還是「剩餘財產分配」。如果是贈與,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無論哪種性質的移轉,若涉及不動產契據,都可能需要貼用印花稅票。務必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前,備妥這些稅務文件,否則地政機關將無法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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