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或繼承財產調解: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離婚或繼承財產調解: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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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調解不迷路:保障您的權益指南

當婚姻關係走到盡頭,或是面對親人離世後的遺產分配,財產的處理往往是當事人最關心的議題,也最容易引發爭議。無論是離婚後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是繼承人之間的遺產分割,透過「調解」來解決,通常是更和諧且有效率的方式。但調解時究竟該注意什麼?法律依據又是什麼?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一同釐清,讓您在財產調解的過程中,能夠更有方向、更安心。

釐清您的財產關係: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

在台灣,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那麼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這是一種預設的財產制度,其核心精神是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和債務。但當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法律為了公平起見,特別設計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機制。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是一種債權,簡單來說,就是當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時,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剩餘」部分,如果一方的剩餘財產比另一方多,多的那一方原則上需要將差額的一半分配給對方。這項權利的目的是為了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無論是經濟貢獻或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非經濟貢獻,都對家庭有所協力與付出。

然而,並非所有婚後財產都納入計算。例如,因繼承或他人無償贈與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都是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這部分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中: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不僅說明了如何計算分配額,也賦予法院在特定情況下調整分配比例的權力,以實現實質公平。例如,若一方對婚姻生活毫無貢獻,甚至有惡意脫產行為,法院可能會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財產價值怎麼算?關鍵在「時點」

另一個在財產分配中極為重要的概念是「財產價值計算的基準時點」。《民法》第1030條之4明確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4:「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這代表什麼呢?原則上,財產價值是以婚姻關係結束(例如離婚登記完成或一方死亡)的那一刻為準。但有個例外:如果是因為提起離婚訴訟,最終經法院判決離婚,那麼財產的計算時點會往前推到「提起離婚訴訟時」 。為什麼會有這個例外呢?因為一旦進入訴訟,夫妻關係通常已形同破裂,難以期待雙方再對彼此的財產增加有所貢獻。

案例一:調解離婚,財產怎麼算?

小陳與小美結婚多年,後因感情不睦,小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兩人同意透過調解方式解決,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達成離婚協議。幾個月後,小陳認為小美在訴訟期間的財產有增加,想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時,小陳和小美的財產應該以哪個時間點來計算呢?

法院實務認為,雖然小陳與小美是「調解離婚」而非「判決離婚」,但既然他們已經走到訴訟階段,婚姻基礎早已動搖,雙方已難以再對彼此財產的增加有所協力。因此,法院會「類推適用」判決離婚的規定,將財產計算時點回溯到小美「提起離婚訴訟時」 。這意味著,在調解時,雙方就應以提起訴訟時的財產狀況來進行評估和分配,而非調解成立時。

法院會怎麼看?公平性與貢獻度

即使法律規定原則上平均分配,但法院仍有權力依據實際情況調整分配比例,以達到實質公平。這也是調解時雙方可以爭取和協商的空間。

案例二:短暫婚姻,財產分配怎麼才公平?

阿華與美玲結婚僅約兩年,隨後分居兩年多才協議離婚。美玲向阿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阿華認為美玲對他的財產增加沒有任何貢獻,如果平均分配會顯失公平。法院在審理時,會如何判斷呢?

法院在考量剩餘財產分配時,會綜合評估多項因素,包括:婚姻關係存續的時間長短、共同生活及分居的久暫、夫妻雙方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包含家事勞動、子女照顧等)、婚後財產取得的時間點,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在這個案例中,由於阿華與美玲的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短暫,且分居時間長,法院認為美玲對於阿華財產的增加確實沒有太多協力或貢獻。因此,法院最終調整了分配比例,將美玲可分配到的剩餘財產差額調整為四分之一,而非平均分配的一半,以實現實質公平。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調解時,雙方可以提出各自對婚姻的貢獻度,以及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作為協商的依據。

遺產分割:公同共有到各自所有

除了離婚,當繼承人有數人時,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在分割前,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狀態(《民法》第1151條)。任何繼承人都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有契約約定不能分割。

遺產分割的方式,會準用共有物分割的規定(《民法》第824條),可以透過協議分割、原物分配、變賣分配或金錢補償等方式進行。如果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協議,最終也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生存配偶在繼承前,可以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其應得部分從被繼承人財產中扣除,剩餘部分才列為遺產進行分割。

調解的重要性與法律效力

無論是夫妻財產或遺產分割,透過調解來解決紛爭,不僅能節省時間和金錢,也能避免對簿公堂的傷害。家事事件法也強調調解應本和平懇切態度,力謀雙方和諧(《家事事件法》第32條)。

最重要的是,一旦經法院調解成立,其法律效力就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416條)。這表示調解書的內容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雙方都必須遵守,原則上不能再就相同事項提出爭執。因此,在簽署調解書之前,務必仔細審閱所有內容,確保其完整且符合您的意願。

調解實務操作建議

為了讓您的財產調解過程更順利,以下提供幾個實用建議:

  • 充分準備財產清冊:詳細列出婚前、婚後所有財產(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債權等)及債務。區分哪些是繼承或無償取得的,哪些是婚後共同協力所得。越詳細、越有憑有據,越有利於調解。
  • 明確約定調解範圍:在調解過程中,務必確認所有相關事項(如離婚、子女監護、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等)是否都已納入調解範圍並明確約定。尤其要明確載明:「本協議已包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雙方互不請求」或「本協議不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等字樣,避免日後爭議。
  • 掌握財產估價時點:如同案例一所提,若曾提起離婚訴訟,則財產價值計算基準時點應以「起訴時」為準。在調解時,應以此時點的財產狀況進行評估。
  • 考量法院調整權:若您認為對方對婚姻貢獻較少,或有惡意脫產等情形,應預期法院可能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在調解時,可將此因素納入考量,爭取更合理的分配比例。
  • 書面化協議內容:調解成立後,務必確認調解筆錄或和解書的內容清晰、明確,完整記載所有協議事項,避免模糊不清的文字導致日後解釋上的爭議。

風險提醒與預防

在財產調解過程中,有幾個風險點需要特別留意:

  • 惡意脫產的風險:如果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為減少他方分配額而處分婚後財產,該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若發現對方有脫產跡象,應及時蒐集證據,並在調解或訴訟中提出。
  • 時效消滅的風險: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知悉有差額時起2年內不行使會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務必在時效內行使權利,以免喪失權益。

結論

財產調解的過程雖然複雜,但只要您掌握法律基本原則,充分準備相關資料,並明確表達您的訴求,就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理解財產計算的基準時點、法院對公平性的考量,以及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將是您在調解桌上最具力的籌碼。希望這份指南能幫助您,在財產調解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如果我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是不是就適用這個?

A: 是的,在台灣,如果您和配偶在結婚時沒有簽訂任何關於財產分配的契約(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那麼根據《民法》第1005條,您們的夫妻財產關係就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種制度的特色是夫妻各自擁有、管理自己的財產,也各自負擔債務。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就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Q: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不是婚後所有財產都要拿出來平分?

A: 不是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是針對夫妻「婚後」所增加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後,如果雙方有差額,才平均分配。但有幾種財產是例外,不會納入計算:一是您因繼承或他人無償贈與而取得的財產;二是您獲得的慰撫金。這些財產即使是婚後取得,也不會被列入剩餘財產的範圍。

Q: 如果我的配偶在離婚前偷偷把財產轉移走,這樣我還能要求分配嗎?

A: 可以的。如果您的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額而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例如贈與他人、低價變賣等),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這些被處分的財產仍然會被「追加計算」進他(她)的婚後財產總額中。您需要蒐集相關證據,並在調解或訴訟中提出主張,法院會將這些財產視為他(她)現存的財產來計算。

Q: 調解成立後,我發現自己吃虧了,還能反悔嗎?

A: 一般來說,一旦經法院調解成立,其法律效力就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對雙方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這表示您原則上不能再就調解書上已約定的事項反悔或重新主張。因此,在調解過程中,務必仔細審閱所有條款,確認內容符合您的意願,並確保所有權益都已考量在內。如果對內容有疑慮,應在簽署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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