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不動產分割人朋友們!無論您是因離婚、繼承,或透過其他方式需要處理不動產的分割,面對這些複雜的流程,除了法律關係的釐清,最讓人頭痛的莫過於背後的稅務問題了。一個不小心,原本以為的「分配」可能就被稅捐機關認定為「贈與」,進而產生意想不到的稅賦。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不動產分割中常見的稅務陷阱,特別是「贈與」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區別,以及它們各自對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的影響,幫助您聰明規劃,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負擔。
贈與?還是剩餘財產分配?稅務大不同!
在不動產分割的場景中,最核心的稅務判斷點,就是這筆財產移轉的實質性質究竟是「贈與」還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這兩者在稅務上可說是天壤之別!
1. 什麼是「贈與」?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是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簡單來說,贈與就是您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他人,且對方也同意接受。這種行為,原則上是需要課徵贈與稅的。
2.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是一個在婚姻關係中非常重要的概念。當夫妻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其差額可以平均分配。這項權利是基於法律規定,肯定夫妻對婚姻生活共同貢獻的結果: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關鍵差異: 雖然剩餘財產分配在表面上看起來也是「無償」取得,但法律實務認為,它是基於對婚姻生活的貢獻而取得的「債權請求權」,並非《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純粹「贈與」。因此,依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取得的財產,是不會被課徵贈與稅的!
土地增值稅:誰是納稅義務人?
即使不動產移轉不課徵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仍是您必須面對的稅賦。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取決於移轉的性質:
《土地稅法》第5條: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白話來說,如果是買賣(有償移轉),由賣方繳稅;如果是贈與(無償移轉),由受贈方繳稅。
那麼,依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的土地呢?雖然它不課贈與稅,但因為原所有權人並未獲得任何「有償」的對價,所以稅務機關仍將其認定為無償移轉,應由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一方負擔土地增值稅。
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與稅務認定
許多人會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來分割不動產,認為只要有法院背書,稅務問題就能迎刃而解。確實,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然而,這並不代表稅捐機關會照單全收!稅捐機關在認定稅務性質時,會審查調解內容背後的實質法律關係。如果調解內容的實質是「贈與」,即使有法院調解筆錄,仍需依法繳納贈與稅,並檢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地政機關才會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辦理本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財產之移轉或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提出者,不得逕行辦理。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稅務眉角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理解上述的法律概念如何實際運用:
故事一:離婚分房,誰繳土地增值稅?
陳先生與林小姐協議離婚,林小姐依據《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得了陳先生名下的一半房產。當林小姐準備辦理過戶時,卻被稅捐機關通知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她!林小姐心想:「這不是贈與啊,怎麼會是我繳?」
法院解釋,雖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不課徵贈與稅,但在土地增值稅的認定上,因為陳先生在移轉房產給林小姐時,並沒有收到任何「有償」的對價(例如買賣價金),所以這仍然被視為「無償移轉」。根據《土地稅法》第5條,無償移轉的土地增值稅,就由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人,也就是林小姐來負擔。
故事二:調解書拿到房,真的免稅嗎?
李先生與太太離婚時,透過法院調解,協議將名下的一筆土地和建物移轉給太太。李先生認為,既然是法院調解,應該就不用繳稅了,於是直接拿著調解筆錄去地政事務所申請過戶。沒想到,卻被地政事務所駁回,要求他補上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書。
法院判決指出,即使是法院調解筆錄,其法律效力雖等同判決,但稅捐機關仍會審查其實質。如果調解內容的財產移轉,在實質上是屬於「贈與」行為(例如,並非履行剩餘財產分配義務,而是單純的贈與),那麼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還是必須檢附贈與稅的繳清或免稅證明。這提醒我們,調解書只是過戶的「依據」,但它不改變稅務機關對移轉性質的判斷。
不動產分割的實務操作建議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稅務問題,律點通建議您在不動產分割時,務必留意以下幾點:
- 明確財產移轉性質: 在任何分割協議中,務必清楚載明財產移轉的性質。如果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進行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務必在協議中明確註明,並附上財產清單及計算方式,這對於稅捐機關審核至關重要。
- 預先評估土地增值稅: 如果協議內容涉及不動產移轉,且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記住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將是取得不動產的一方。建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哪一方負擔這筆稅款,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 贈與行為的時點與證明: 如果夫妻間確實有贈與的意圖,且希望適用配偶相互贈與免稅的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務必確保贈與行為(例如簽訂贈與契約)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建議以書面契約明確約定贈與標的、內容及成立時點,並儘速辦理移轉登記。
- 調解協議的稅務風險: 即使透過法院調解,也請務必諮詢專業人士,評估其中涉及的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潛在稅務影響。在簽署協議前,明確稅款負擔方,才能避免日後產生額外稅務負擔或爭議。
結論
不動產分割過程中的稅務問題,往往比想像中複雜。理解「贈與」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本質差異,以及其對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影響,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透過清晰的協議內容和前瞻性的稅務規劃,您將能更從容地處理不動產分割事宜,避免不必要的稅務困擾。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不動產分割的路上提供實用的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離婚時,透過剩餘財產分配取得不動產,會被課贈與稅嗎?
A: 不會。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基於法律規定對婚姻貢獻的肯定,屬於一種債權請求權,而非《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無償贈與。因此,依此請求權取得的財產,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
Q: 透過法院調解書取得不動產,是不是就不用繳任何稅了?
A: 不一定。法院調解書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稅捐機關在認定稅務性質時,會審查其背後的實質法律關係。如果調解內容實質上是「贈與」,即使有調解書,仍需依法繳納贈與稅,並在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檢附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書。
Q: 依據剩餘財產分配取得不動產,土地增值稅會由誰負擔?
A: 會由取得不動產的一方負擔。雖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不課贈與稅,但就土地增值稅而言,由於原所有權人並未獲得有償對價,因此該移轉仍被認定為「無償移轉」。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無償移轉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取得所有權之人。
Q: 假如親友在過世前兩年內贈與我不動產,這對遺產稅有什麼影響?
A: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這是為了防止透過生前贈與規避遺產稅。但請注意,如果是基於《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取得的財產,則不適用此規定,不屬於遺產稅課徵範圍。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協議違約求償:民法規範與實務案例解析
協議書遭破壞,您該如何捍衛權益?這篇文章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協議違約損害賠償的關鍵法條與實務見解,透過生活化案例,教您如何區分違約金性質、預先約定損害賠償,並提供簽訂協議、遭遇違約及訴訟階段的實用策略,助您在面對協議違約時,更有底氣。
協議破局別慌!損害賠償與違約金,您不可不知的法律權益
當協議遇到糾紛,您是否感到無所適從?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協議違反、債務不履行與損害賠償的關鍵概念,透過實際案例,教您如何理解您的權利、評估損失,並掌握維護自身權益的實務技巧,讓您在面對協議糾紛時更有底氣。
協議無效確認:終結契約糾紛的法律途徑
面對協議效力爭議感到困惑?本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上協議無效的關鍵要點,從法條依據、實務案例到操作指引,助您釐清契約糾紛,掌握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武器,不再對無效協議感到徬徨。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