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財產分割,您是否感到一頭霧水,不知從何開始?無論是因離婚而需處理夫妻財產,或是因繼承而面臨遺產分配,「共同財產」的處理總是複雜而敏感。這篇文章將作為您的法律指南,由律點通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關鍵法條、實務眉角,並提供實用的調解技巧與注意事項,幫助您在面對財產分配時,能夠更清晰、更有策略地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夫妻若未特別約定財產制,便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一方過世而結束時,就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旨在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對家庭財產增加的共同貢獻,將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進行公平分配。
這項權利的基礎是《民法》第1030-1條,其核心內容是:
《民法》第1030-1條(節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簡單來說:
- 分配標的:僅限『婚後財產』,需扣除『婚姻期間債務』。
- 排除項目:繼承、受贈等『無償取得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
- 公平調整: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依個案情況調整比例。
- 時效限制:此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知悉差額起兩年內,或關係消滅起五年內行使。
財產價值怎麼算?時間點很關鍵!
計算夫妻剩餘財產時,財產價值的『基準時點』至關重要。《民法》第1030-4條規定: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實務上,不論是判決、調解或和解離婚,財產價值通常會回溯到『離婚訴訟起訴時』為準。此外,根據《民法》第1030-3條,若一方在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他方分配而惡意處分婚後財產,這些財產即使已不在,仍會被『追加計算』回來,以『處分時』的價值納入分配。
調解、和解協議有效力嗎?
透過調解或和解解決共同財產爭議,是常見且有效的方式。這些協議一旦成立,在法律上具有相當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明確指出,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原則上對雙方都具拘束力。然而,調解協議內容的解釋,特別是概括性條款(如『互不為其他請求』),在實務上常有爭議。此時,法院會依據《民法》第98條來判斷: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條法條強調,解釋協議時不能只看字面,而是要探究當事人簽訂時的『真實意圖』。若協議當時未實質討論或一方不知悉某財產,概括條款不當然排除該權利。
此外,《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5項也保障了調解程序的彈性:調解中的非正式陳述或讓步,若調解未成立,不會在後續訴訟中對您不利。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了解法條固然重要,但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您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如何在現實中應用。以下我們將透過兩個生活化情境,來看看法院如何處理相關爭議。
案例一:離婚了,財產價值該算哪一天?
小王與小陳夫妻因感情不睦,小王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訴訟中,兩人透過法院調解程序達成協議並離婚。小陳後來發現,小王在提起離婚訴訟前不久,曾將一筆大額存款轉移到自己名下。小陳認為,既然是協議離婚,財產應以『調解成立那天』的價值計算,這樣才能將小王轉移的錢算進去。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即使是透過調解離婚,既然已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序,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點應回溯到『小王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天』。因此,小王在起訴前轉移的存款,仍會被納入計算,確保公平。
案例二:協議書寫了『不再有其他請求』,還能再要錢嗎?
老張與妻子阿美協議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雙方互不為其餘民事請求』。離婚後,阿美才得知老張名下有一筆她從未知道的巨額股票,於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老張抗辯協議書已排除所有請求。
法院怎麼看? 法院並非單純看協議書字面,而是探究雙方簽署協議時的『真實意圖』。法院發現,當時阿美並不知悉該筆股票,雙方也未就此討論。因此,法院認為,概括性條款不代表阿美拋棄了她根本不知道的權利。最終判決老張須將股票價值納入分配。此案例強調,協議內容必須確實反映雙方真實意願。
共同財產分割調解,您該怎麼做?
面對共同財產分割,無論您是財產較多或較少的一方,都應謹慎以對。以下是一些實務操作上的建議:
對於財產較少的一方(請求權人)
- 清查與證據蒐集:詳盡清查婚後財產與債務,保留相關證據。
- 警惕惡意脫產:若發現對方五年內有異常財產處分,應蒐證主張追加計算。
- 主張公平調整:若您對家庭貢獻較多,或對方有不當行為,應準備證據主張調整分配比例。
- 調解內容務必明確:在協議書中明確載明是否已包含「剩餘財產分配」,避免概括性條款引發爭議。
對於財產較多的一方(義務人)
- 誠實申報:完整申報所有婚後財產及債務,避免隱匿或虛報。
- 區分婚前/無償取得財產:準備證據證明婚前或因繼承、受贈取得的財產,以排除分配。
- 避免惡意處分:切勿在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否則仍會被追加計算。
調解程序通用注意事項
- 充分準備資料:調解前備齊所有財產、債務、收入支出等證明文件。
- 明確協議範圍:協議書應具體載明分割範圍、標的、金額及給付方式。
- 理解調解保護原則:調解不成立時,調解中的陳述或讓步原則上不影響後續訴訟權利。
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僅是數字的分配,更是對過去關係的總結與對未來生活的開啟。透過本文的解析,相信您對台灣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財產計算方式以及調解協議的效力,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掌握這些關鍵法律知識與實務操作要點,將能幫助您在面對財產分割時,更有信心、更從容地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決定,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它對我的財產分割有什麼影響?
A: 法定財產制是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度時,法律自動適用的財產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夫妻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 我擔心對方在離婚前會偷偷轉移財產,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民法》第1030-3條,如果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惡意減少您應得分配的財產處分行為,這些財產即使已經不在,仍會被追加計算回來。您可以盡快蒐集對方財產異動的證據(如銀行對帳單、不動產交易紀錄等),並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提出主張。
Q: 如果我們在調解協議書上寫了「雙方互不為其他請求」,是不是就不能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了?
A: 不一定。法院在解釋這類概括性條款時,會根據《民法》第98條,探究您和對方在簽訂協議時的「真實意圖」。如果當時您並不知悉對方有某項財產,或雙方並未就剩餘財產分配進行實質討論與計算,法院仍可能認定該概括條款不影響您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避免爭議,建議在協議中明確提及或排除剩餘財產分配。
Q: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根據《民法》第1030-1條,這項請求權有兩種時效:一是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兩年」,二是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五年」。只要超過這兩個期限,您的請求權就可能消滅,無法再向對方主張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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