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的結束,往往伴隨著財產分配的挑戰。這不僅是數字的計算,更牽涉到法律權益的保障與未來生活的規劃。作為「財產協議當事人」,您是否曾為婚後財產該如何分配、哪些財產不列入計算、或是調解協議簽下去後是否還有變數而感到困惑?
別擔心,我是律點通,精通台灣法律與行銷領域,今天就來為您深度解析夫妻財產制調解的處理原則,幫助您在面對財產協議時,能更有底氣、更清楚地維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您的權益基礎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法律會預設適用「法定財產制」。這表示,婚後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各自所有,但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是離婚或一方過世),雙方就有權利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預設的夫妻財產模式
《民法》第1005條開宗明義指出: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簡單來說,如果您和伴侶沒有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其他財產制度,那麼您的婚姻關係就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意味著,您婚後賺取的薪水、購置的房產等,原則上都歸您個人所有,但這並非說您就能獨享。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平衡夫妻貢獻
這項權利旨在衡平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共同協力、貢獻所累積的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1是其核心條文: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條文告訴我們:
- 計算方式:將夫妻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的餘額,如果雙方有差額,原則上應該平均分配。這是一種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您不能直接要求對方把特定財產過戶給您,而是要求對方支付一筆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 排除項目:有三種財產不列入計算,分別是:
- 繼承而來的財產:例如父母留給您的遺產。
- 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親友贈與您的禮物或不動產。
- 慰撫金:因精神痛苦而獲得的賠償。
此外,如果平均分配會顯失公平,法院可以依據夫妻對家庭的貢獻、子女照顧、經濟能力等因素,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
財產價值的「基準日」:計算時點大有學問
確定財產的範圍和價值,一個關鍵的時點就是「基準日」。《民法》第1030條之4規定了這個重要原則: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 原則:一般情況下,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作為基準日。這通常是離婚登記日或一方死亡日。
- 判決離婚的例外:如果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則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這是因為一旦進入訴訟,婚姻基礎已動搖,難以期待一方再對他方財產增加有所協力貢獻。
- 調解離婚的實務趨勢:即使是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而離婚,實務上多數法院會類推適用判決離婚的規定,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基準日。這反映了法院認為,只要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婚姻實質上就已破裂。
調解協議的效力與風險:簽字前請務必看清楚
許多夫妻會選擇透過調解來處理財產分配,這通常比訴訟更省時省力。然而,調解協議一旦成立,其法律效力不容小覷。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這表示,調解成立後,它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原則上,您就不能再針對調解的事項提起訴訟。這也意味著,您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前,務必仔細審閱每一條內容。
撤銷調解:並非易事
如果您在簽字後才發現調解有問題,例如是受到詐欺、脅迫,或是基於重大錯誤而簽署,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但這並非容易的事,您必須在知悉撤銷原因起30日內,或調解成立起30日內提起訴訟,且需負舉證責任。
真實案例分享:從實務中學習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能更清楚地理解法律條文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
案例一:協議模糊不清的代價
王先生和陳小姐協議離婚時,調解筆錄上寫著「雙方各自保有名下財產」,但後面又針對一間房屋約定「若陳小姐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財產範圍限定就系爭不動產作分配」。後來王先生想依此約定請求房屋價值的一半,但陳小姐抗辯說協議是各自保有財產,王先生的財產其實比她高。
法院最後駁回了王先生的請求。法院認為,解釋契約必須探求當事人真意,綜合考量整個協議內容。這份協議的真意,並非王先生可以分得房屋一半,而是限制陳小姐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時,只能針對這間房屋。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非常明確、無歧義,否則模稜兩可的約定,很可能導致日後再次對簿公堂。
案例二:離婚調解,財產計算基準日怎麼算?
李先生和張小姐在113年5月29日起訴離婚,並在113年6月00日調解離婚成立。李先生主張,應該以起訴日(113年5月29日)作為剩餘財產的計算基準日,並請求分配張小姐名下的房地及車輛價值。張小姐則認為應該扣除未來可能發生的土地增值稅,並主張李先生對婚姻沒有貢獻,應該調整分配額。
法院最終認定,雖然兩造是調解離婚,但實務上仍類推適用判決離婚的規定,以「提起離婚訴訟時」作為剩餘財產的價值計算基準日。同時,法院駁回了張小姐扣除土地增值稅的主張,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債權,不涉及物權變動,因此不預先扣除這些稅費。法院也駁回了調整分配額的請求,認為李先生對家庭經濟有貢獻,沒有顯失公平的情形。
這個案例再次印證了,即使是調解離婚,法院在計算財產時,多數會以「起訴時」為基準日。同時也提醒我們,剩餘財產分配是金錢債權,與未來出售財產可能產生的稅費是兩回事。
給您的實用建議:財產協議的關鍵步驟
面對財產協議,充分準備是保障權益的不二法門。以下是給您的具體建議:
- 務必明確列出所有婚後財產與債務:在調解前,盡可能詳盡地列出夫妻雙方所有的婚後財產(如房產、存款、股票、汽機車、保險等)及債務(如房貸、車貸、個人信貸等),並盡可能進行合理估價。對於高價值資產,建議考慮委託專業鑑價。
- 確認財產價值計算的「基準日」 :雖然實務上調解離婚多以起訴時為基準日,但若能在調解筆錄中明確約定基準日,將更有助於避免未來爭議。
- 準備無償取得財產的證明:如果您有因繼承或受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務必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其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 考慮是否主張調整分配額:如果您認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應在調解或訴訟中提出,並準備相關證據(如您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家庭貢獻的付出,或雙方經濟能力的巨大差異等)以供法院審酌。
- 簽署前仔細審閱調解筆錄:調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一旦簽署即具法律拘束力。務必逐條仔細審閱,確認內容與您的真實意願完全相符,特別是關於財產歸屬與分配方式的約定,應明確具體,避免概括性或模糊的文字。
- 留意請求權的時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您知悉有差額時起2年,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務必留意時效,避免權利喪失。
結論
夫妻財產協議是一項複雜且重要的法律程序。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掌握實務操作的細節,並在簽署任何協議前仔細審閱內容,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清晰、明確的協議不僅能避免日後糾紛,更能讓您在關係結束後,為新的生活奠定穩固的基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A: 這是一種法律賦予夫妻雙方的權利,當法定財產制關係(通常是離婚或一方過世)消滅時,夫妻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的餘額,如果雙方有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這是一種金錢債權,不是直接要求特定財產,而是要求對方支付一筆錢來平衡雙方的婚後財產差額。
Q: 哪些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不用列入?
A: 根據《民法》規定,有三類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會被排除:第一是您因繼承而取得的財產;第二是您因其他無償(例如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第三則是您取得的慰撫金。這些財產無論價值多高,都不會被納入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
Q: 我和伴侶協議離婚,財產價值應該以什麼時候為基準來計算?
A: 依照《民法》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離婚登記或調解成立時)為準。但如果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則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基準。實務上,即使是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而離婚,大多數法院會類推適用判決離婚的規定,將「提起離婚訴訟時」作為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日。
Q: 如果我簽了財產協議,之後才發現內容對我不利,還有機會撤銷嗎?
A: 調解協議一旦成立,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原則上不能隨意反悔。但如果您能證明調解協議存在《民法》上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您是受到詐欺、脅迫而簽署,或是基於重大錯誤而簽署,您可以在知悉原因起30日內,或調解成立起30日內向原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但這需要您負舉證責任,證明這些情況的存在,並非易事。
Q: 如果對方在離婚前故意脫產或隱匿財產,我該怎麼辦?
A: 若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惡意處分婚後財產的行為(如無償贈與他人、不相當對價處分),這些財產會被「追加計算」回他的婚後財產中,視為他現存的婚後財產來進行分配。您需要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對方有脫產或隱匿財產的事實。此外,若對方惡意隱匿或處分財產,法院在判斷分配額時,也可能將此列為調整分配額的考量因素之一。
Q: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這項請求權有兩道時效限制:第一,從您「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第二,無論您是否知悉,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是離婚登記日)起,如果超過五年沒有行使,也會消滅。因此,務必留意這些時效,以免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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