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民事糾紛別急著告!調解前置程序全攻略

民事糾紛別急著告!調解前置程序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民事爭議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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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別急著告!調解前置程序全攻略

您是否正為了某些糾紛而煩惱,卻又對冗長的訴訟程序感到卻步?在台灣,許多民事案件在正式進入法院訴訟前,其實法律要求您必須先嘗試一個更溫和、更有效率的解決方式——那就是「調解前置程序」。

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什麼是調解前置程序、哪些案件必須先調解、調解成功或失敗會如何,以及您該如何操作,讓您在面對法律問題時,不再感到徬徨無助。

什麼是調解前置程序?

調解前置程序,顧名思義,就是指在某些特定類型的民事糾紛中,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先嘗試透過「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爭議,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它的目的很簡單,就是希望大家能坐下來好好談,在法院審判之前,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這樣不僅能節省您的時間、金錢,也能減輕法院的負擔。

哪些案件必須先調解?(強制調解)

台灣法律為了疏減訟源、促進紛爭自主解決,針對特定事件設有強制調解的規定。以下是幾類常見的必須先經過調解的案件:

1. 一般民事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明確列舉了十一款必須強制調解的民事事件類型,涵蓋範圍廣泛: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簡單來說,這些類型的案件包括:

  • 不動產相關爭議:例如鄰居間的相鄰關係糾紛、土地界線爭議、共有土地或建物的管理、處分或分割問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如公寓大廈住戶)間的共同部分管理爭議。
  • 租金或地租爭議:關於不動產租金或地租的增加或減免。
  • 特定類型糾紛:如道路交通事故、醫療糾紛、僱傭契約糾紛、合夥爭議等。
  • 特定親屬間財產爭議:配偶、直系親屬、特定旁系血親或姻親、家長或家屬間的財產權爭議。
  • 小額財產權爭議:爭議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的財產權糾紛。

2. 勞動事件:依據《勞動事件法》

幾乎所有的勞動事件,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都必須先經過勞動調解程序。這展現了法律對於勞資爭議優先透過調解解決的重視。

3. 醫療爭議: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醫療爭議在提起民事訴訟前,強制要求當事人必須先依本法申請調解。即使您未經調解就直接起訴,法院仍會將案件移付調解,並暫停訴訟程序。

4. 消費者債務清理: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如果您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法律強制要求您必須先進行債務協商,或向法院、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這些強制調解的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若有特定例外情形(例如:當事人已明確合意不調解、事件性質顯然不適合調解、或已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等),則不在此限。

哪些案件可以自願調解?(任意調解)

除了上述法律強制規定的案件外,其他非屬強制調解的民事糾紛,您也可以選擇自願向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這就是所謂的「任意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4條便提供了這樣的依據,讓當事人多一個解決紛爭的選擇。

調解成立,然後呢?(調解的效力)

調解成立後,若經法院核定,其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這意味著,調解書的內容具有法律強制力,如果對方不履行,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需再提起訴訟。同時,您也原則上不能就同一事件再次提起訴訟。這也是調解最重要且實用的效益之一,它能讓您的紛爭獲得最終且具有執行力的解決。

我該去哪裡聲請調解?(調解機關與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時,選擇正確的調解機關和管轄法院非常重要。一般而言,法院的管轄原則與民事訴訟相同,通常是與您或對方住居所、公司所在地相關的法院。

  • 一般民事事件:可向管轄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
  • 勞動事件:應向管轄法院聲請勞動調解。
  • 醫療爭議:應向主管機關設立之調解會申請調解。
  •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應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務必確認債權人是否為金融機構,否則可能被視為任意調解。

實務案例分享:管轄權與債權人認定

在實務上,許多當事人會因為不熟悉管轄規定或法律定義,導致調解聲請被移送或認定為不同性質的案件。以下兩個案例能幫助您理解:

案例一:住居所地決定債務調解管轄

小李在高雄市工作,但他的戶籍和實際居住地都在隔壁的橋頭區。當他因為債務問題想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時,他直接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了聲請。結果呢?高雄地院審查後發現,小李的住居所並不在高雄地院的管轄範圍內,於是依照法律規定,將他的調解聲請移送到了有管轄權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處理。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時,一定要確認是向自己的「住、居所地」法院提出,而不是工作地點喔!

案例二:債權人身分與調解性質

王小姐因為車貸問題,想聲請債務清理調解。她的債權人是一家汽車貸款公司,而非銀行。王小姐向她住家附近的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提出了聲請。法院審查後發現,首先,這家汽車貸款公司並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的「金融機構」,因此王小姐的聲請不適用該條例的強制調解規定,而被視為一般的「任意調解」聲請。其次,這家汽車貸款公司的登記地址在臺北市,所以三重簡易庭也無管轄權,最終將案件移送到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聲請債務調解前,要先確認債權人是否為「金融機構」,以及選擇正確的管轄法院。

您該如何操作?(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了調解前置程序的基礎知識後,接下來是您實際操作的步驟:

  • 確認是否適用調解前置程序:在您考慮提起訴訟前,第一步是確認您的案件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強制調解範圍。這包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列舉的各類民事糾紛、勞動事件、醫療爭議,以及對金融機構的債務清理。同時,請留意《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的例外情形,例如當事人已明確合意不調解等。

  • 選擇正確的調解機關與管轄法院:根據您的案件類型,選擇向法院、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專門的調解會(如勞動調解、醫療調解)提出聲請。特別是向法院聲請時,務必確認管轄法院是否正確,以免案件被移送而延誤。

  • 準備必要文件:通常您需要準備聲請狀,並附上相關證據資料,例如契約、診斷證明、交通事故聯單、財產清冊、債權人清冊等,這些資料有助於調解委員或法官了解案情。

  • 積極參與調解程序:調解是一個溝通協商的過程,鼓勵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請您抱持誠意,充分表達您的訴求,同時也傾聽對方的意見,以提高調解成立的機會。在調解期間,原有的訴訟程序會暫停進行,讓您有時間專注於調解。

  • 調解成立,然後呢? 如前所述,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這意味著,一旦調解成立,雙方都必須遵守,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需再打官司。

  • 了解調解不成立之後續:如果調解最終未能成立,法院或調解機關會發給您一份「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您可以憑藉這份證明書,在法定期間內(例如醫療爭議為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正式訴訟。

結論

調解前置程序是台灣司法制度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它提供了一個在訴訟之外,更為彈性、效率且經濟的解決紛爭途徑。透過調解,您不僅有機會快速解決問題,更能避免冗長訴訟可能帶來的時間與精神耗損。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調解前置程序,在面對法律問題時,能更有方向地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解決方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失敗了怎麼辦?

A: 如果調解最終未能成立,調解機關會發給您一份「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您可以憑藉這份證明書,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例如醫療爭議案件是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正式的民事訴訟,案件就會進入審判程序。所以調解失敗並非終點,而是訴訟程序的起點。

Q: 我一定要請律師才能聲請調解嗎?

A: 不一定。聲請調解本身不需要強制委任律師。您可以自行準備相關資料並出席調解。但在某些複雜的案件中,例如涉及金額較大、法律關係複雜或對方有委任律師時,有律師協助您分析案情、準備資料並在調解過程中提供專業意見,通常能更有效地維護您的權益,提高調解成功的機會。

Q: 調解會花很久時間嗎?

A: 調解程序通常比訴訟程序來得快速。一般而言,從聲請到第一次調解庭,可能需要數週到一兩個月的時間。如果雙方有共識,可能一次調解就能成立。但若案情複雜、雙方爭議較大,或需要補充資料,調解程序可能會進行數次,時間就會拉長。不過,即使如此,通常仍比漫長的訴訟審判程序要快得多。

Q: 調解的費用怎麼算?

A: 向法院聲請民事調解,通常會收取一筆聲請費,金額不高,例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徵收1,000元;非財產權訴訟,徵收1,000元。而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原則上是免收費用的。相較於訴訟所需的裁判費、律師費等,調解的費用通常低廉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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