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不公?當調解委員出現「偏頗之虞」時,您該怎麼辦?
您是否曾參與調解,卻隱約感覺調解委員的立場似乎不夠中立?或是擔心調解委員與對方有特殊關係,會影響調解結果?別擔心!在台灣,法律為當事人提供了「調解委員迴避」的機制,確保您在調解過程中能獲得公正對待。身為調解權利人,了解這項權利至關重要。
什麼是「調解委員迴避」?為什麼它很重要?
「迴避」簡單來說,就是指調解委員在特定情況下,因為他/她與調解事件或其中一方當事人有特殊關係,可能影響其公正性,所以應該主動退出該調解案件的程序。這項制度的目的是為了:
- 確保公正性: 避免調解委員因個人利害關係或偏見而影響判斷。
- 維護權益: 保障所有當事人的權利,讓大家都能在公平的基礎上協商。
- 建立信任: 提升大眾對調解制度的信心,讓大家願意透過調解解決爭議。
調解委員在哪些情況下需要迴避?
台灣針對不同類型的調解,設有各自的迴避事由規定。雖然條文細節略有不同,但核心精神都是為了避免不公正。常見的迴避事由主要可分為以下幾大類:
1. 個人或親屬的利害關係
這是最常見也最明確的迴避事由。如果調解委員本人、其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甚至同居的家屬,是該調解案件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就應該迴避。例如: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6條 規定:「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聲請,應行迴避。」
-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4條 則更明確指出,調解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都應自行迴避。
2. 職務或機構上的特殊關係
如果調解委員與當事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職業或機構連結,也可能構成迴避事由。例如:
- 服務於同一機構或團體: 調解委員與當事人服務於同一間公司或組織。
- 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調解委員或其配偶曾受僱於當事人或其關係企業,或曾擔任對方的律師、會計師等職務,甚至在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如一年或三年內)仍需迴避。
- 曾參與該事件: 例如在勞資爭議中,如果裁決委員曾是該爭議的調解委員或調解人,或曾為事件的證人、鑑定人等,也應迴避。
3. 「顯有偏頗之虞」:最彈性也最需要舉證的情況
這是一個較為概括的條款,當有其他具體情況,足以讓一般人合理認為調解委員無法獨立、公正執行職務時,就可能構成「偏頗之虞」。例如:
-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9條 直接援引了 《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 的規定,指出當事人認為調解委員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情形,得請求其迴避。
《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但要注意,「偏頗之虞」的判斷必須基於客觀事實,而非您個人的主觀感受或不滿。您需要提出具體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例如調解委員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未公開的商業往來、過於親密的社交關係,或在調解過程中明顯偏袒一方的具體言行記錄。
我該如何聲請調解委員迴避?
當您發現調解委員可能符合迴避事由時,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 自行迴避: 如果調解委員自己知道有應迴避的情況,他/她有法律義務主動向調解會或主管機關陳報並退出。
- 申請迴避: 作為當事人,您可以向調解會或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請求該調解委員迴避。申請書中必須詳細說明理由,並附上相關的證據。請務必把握時機,通常應在調解方案作成前提出。
重要提醒: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9條便明確規定:「前項之請求,應於調解方案作成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地方主管機關須於五日內作成決定。」這顯示了申請的時效性和書面要求。
- 職權命令迴避: 即使您沒有提出申請,如果調解會或主管機關發現調解委員有應迴避的情形,也可以主動命令他/她迴避。
實務情境:什麼情況下「偏頗之虞」難以成立?
讓我們來看一個類似法官迴避的實務案例,這對於理解調解委員的「偏頗之虞」很有參考價值。
情境故事:
王先生和陳先生因為一筆土地所有權移轉鬧上法院,後來法院安排了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受命法官(類似調解委員的角色)為了促成雙方和解,向王先生分析了訴訟可能耗費的時間和金錢,並提出了一個調解金額供雙方參考。王先生心裡覺得,法官怎麼會和陳先生的律師是同鄉,而且提出的金額跟土地實際價值差很多,甚至還把陳先生誤認為是自己的哥哥!他擔心法官這樣是不是已經有了偏見,會影響之後的判決,於是向法院聲請法官迴避。
法院怎麼看?
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聲請。法院認為,法官在調解程序中勸導當事人息訟、分析訴訟風險,並提出解決方案,這是法官職責所在,目的是為了促成和解。而且,調解是基於當事人雙方自願,如果調解不成立,法官在調解中說的話或提出的建議,都不能作為日後判決的依據。因此,王先生所提出的理由,只是他個人的主觀感受或對法官職權行使的誤解,並沒有客觀具體的事實證明法官有偏袒某一方的情況。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為了促成和解而提出的建議、分析利弊,或是善意的勸導,通常不構成「偏頗之虞」。您必須提出客觀、具體的證據,例如調解委員有實質的利害關係、與對方當事人有不當的私交,或在言行上明顯表現出偏袒,才有可能成功聲請迴避。單純因為對調解委員的態度不滿意,或是對調解方案不滿意,是不足以構成迴避事由的。
結論:主動保障您的調解權益
調解是解決爭議的有效途徑,而調解委員的公正性是其成功的基石。作為調解權利人,您有權利要求一個公平、公正的調解過程。當您發現調解委員可能存在應迴避的事由時,請務必:
- 仔細核對法規: 了解您所參與的調解類型,適用哪些迴避事由。
- 收集客觀證據: 如果要聲請「偏頗之虞」,請務必準備具體事實和證據。
- 及時提出申請: 盡早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或調解會提出,避免影響程序。
透過了解並善用調解委員迴避的機制,您將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讓調解過程真正發揮化解糾紛的作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偏頗之虞」究竟是什麼意思?我該如何判斷?
A: 「偏頗之虞」指的是有具體客觀的事實,足以讓一般人合理懷疑調解委員無法公正執行職務。這不是憑您的主觀感受,而是要有證據支持。例如,調解委員與對方當事人有未揭露的商業往來、非常親密的私交、或在調解中明顯偏袒一方的言行(如:只聽對方說法、對您惡言相向、或明顯幫對方講話)。如果只是調解委員分析利弊或提出的調解方案您不滿意,通常不構成「偏頗之虞」。
Q: 我發現調解委員可能需要迴避,我該怎麼做?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A: 您應盡快向主持調解的單位(如鄉鎮市調解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中要詳細說明您認為調解委員應迴避的理由,並附上所有能證明這些理由的具體證據,例如相關文件、訊息截圖、錄音(需注意合法性)、或證人證詞等。越具體、客觀的證據,越能支持您的主張。
Q: 如果我申請調解委員迴避,結果會怎樣?調解會就停止了嗎?
A: 當您提出迴避申請後,調解會或主管機關會對您的申請進行審查並做出決定。如果申請被批准,該調解委員將被替換,調解會另行指派新的調解委員來繼續程序。調解程序通常會暫停,直到迴避申請有結果為止。但請注意,在某些特定法規下(如醫療事故調解),若對方不同意您的迴避申請,調解可能會直接被視為不成立。
Q: 不同類型的調解(例如勞資爭議、醫療糾紛、消費爭議),調解委員的迴避規則都一樣嗎?
A: 不盡相同。雖然核心原則都是確保公正,但不同法律和辦法對迴避事由的具體規定,特別是親屬關係的範圍、職務關係的認定、以及「偏頗之虞」的細節,會有些微差異。例如,有的法規會明確要求調解委員在特定行業離職未滿三年者應迴避。因此,您在申請迴避前,應先了解您所參與的調解類型適用的具體法規,以確保您的主張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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