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中的定心丸:了解調解委員的「迴避」機制
在面對法律糾紛時,許多人會選擇透過「調解」來解決問題,因為它通常比訴訟更省時、省錢,也更有彈性。然而,您是否曾擔心,在調解程序中,負責協調的調解委員,是否能真正做到客觀公正?萬一調解委員與對方有特殊關係,或言行舉止讓您感覺受到偏頗對待,您該怎麼辦呢?
這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角色,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調解委員迴避」的規定,讓您了解在什麼情況下,調解委員應該或可以被要求退出調解,以及您身為當事人,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迴避」?為何它如此重要?
「迴避」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特定人員(例如法官、調解委員)因為與案件或當事人存在特定關係,可能影響其公正性時,應當退出該案件的處理。想像一下,如果一位法官審理的案件與他的親人有關,您會覺得他能完全公正嗎?調解委員也是一樣的道理。
迴避制度的存在,正是為了確保程序的公正性,維護當事人對程序正義的信賴。它分為兩種情況:
- 自行迴避:這是調解委員的「主動」義務。當調解委員發現自己有法律或倫理規範規定的應迴避事由時,就應該主動告知並退出調解。
- 申請迴避:這是當事人的「被動」權利。如果您認為調解委員有應迴避卻未迴避的情形,或有其他客觀上足以讓人覺得他可能不公正的情況,您可以向調解機構提出請求,要求他退出調解程序。
調解委員在哪些情況下需要「迴避」?
調解委員的迴避事由,依據不同的調解機制(例如法院調解、鄉鎮市調解、醫療爭議調解等),會有各自的法律規定。但大致上可以歸納為兩大類:
1. 法定明確事由:關係明確,應強制迴避
這類事由通常是客觀且容易判斷的,只要符合法條所列的具體身份或關係,就構成迴避事由。例如:
- 利害關係:調解委員本人或其近親(配偶、血親、姻親、家屬)是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等。親等的範圍會依據不同法規有所差異,例如《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規定到四親等,《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則廣達八親等血親或五親等姻親。
- 特定關係:例如曾擔任當事人的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與當事人服務於同一機構等。這些關係可能導致調解委員對案件或當事人產生預設立場或利益衝突。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官迴避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32條)並非直接適用於調解委員,但實務上常作為判斷調解委員是否應迴避的重要參考依據。
2. 「偏頗之虞」:客觀判斷,避免不公
這是一個較為彈性的概念,旨在涵蓋所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情形。簡單來說,就是有具體的事證,足以讓一般理性的人客觀上認為調解委員可能無法公正執行職務。
這部分在《民事訴訟法》中也有明確規定,雖然是針對法官,但其精神也適用於調解委員: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這代表什麼呢?它不是憑您主觀的感覺,也不是因為您不喜歡調解委員的勸諭方式,或認為他提出的調解方案不合理,就構成「偏頗之虞」。您必須提出客觀、具體的事實,例如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顯現出明顯的偏袒、不當的言行,或與一方當事人存在未揭露的特殊關係,才可能被認定為有偏頗之虞。
實際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習
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實務上是如何運作的。
故事一:調解委員是「親戚」?
陳先生因為買賣糾紛進入調解程序。調解進行得很順利,雙方也達成共識並簽字成立調解。然而,事後陳先生才意外得知,原來調解委員竟然是對方配偶的表哥(五親等血親),而陳先生在調解過程中對此毫不知情。陳先生覺得自己被蒙在鼓裡,認為這個調解結果不公平,想知道是否能撤銷。
法律解析:這個案例類似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1號的討論。雖然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建議迴避,但若非直接的法定迴避事由,且調解已成立,是否能撤銷呢?實務上認為,如果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為調解委員的身份關係而導致其意思表示有瑕疵(例如,如果早知道就不會同意),那麼這個調解可能符合撤銷的要件。這強調了即使調解是當事人自主合意,但其基礎必須是公正透明的。
故事二:調解委員「勸退」我,算偏袒嗎?
林小姐與公司發生勞資糾紛,進入法院調解。調解過程中,受命法官(兼任調解委員)不斷向林小姐分析訴訟的風險、耗費的時間,並建議她接受一個特定的調解金額,甚至提到自己與對方律師是同鄉。林小姐覺得法官明顯偏袒公司,對她施壓,因此聲請法官迴避。
法律解析:這個案例類似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法院最終駁回了林小姐的聲請。理由是,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勸諭雙方息訟、分析利弊、提出解決方案,是其職權的正常行使。調解本就強調當事人自主合意,法官或調解委員的勸導,目的是促成和解,而非影響判決。除非有客觀、具體的事實證明法官有特別利害關係、密切交誼或嫌怨,或有其他客觀上足以讓人覺得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的情況,否則單純的勸諭行為,不會被認定為「偏頗之虞」。
重要提醒:調解委員在調解中的勸諭行為,只要是為了促成和解,通常不會被視為偏頗。您需要的是「客觀」且「具體」的事證,才能成功聲請迴避。
當事人實務操作指引: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了解了這些規定,身為調解程序的當事人,您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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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了解,及早提出:在調解程序開始前,如果能先了解調解委員的背景資訊,會非常有幫助。一旦發現調解委員可能存在法定迴避事由或有偏頗之虞,務必在調解方案作成前,盡早以書面方式向調解機構提出迴避申請,並詳細敘明理由及提供具體事證。越早提出,越能避免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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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事由,精準舉證:
- 對於法定明確事由(如親屬關係、利害關係),舉證相對容易,只要提供相關證明即可。
- 對於 「偏頗之虞」 ,則需提供客觀、具體的偏頗事實,例如調解委員不當的言行記錄、與對方當事人的互動證據等,而非僅是主觀感受或對調解內容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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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不同機制的規定:不同調解機制(如法院調解、鄉鎮市調解、醫療爭議調解等)的迴避規定可能存在差異。您可以向調解機構詢問,或自行查閱適用於您案件的具體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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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後的救濟:如果調解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且調解已成立,您若認為自己的意思表示因此受有瑕疵(例如因不知情而同意調解),可考慮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但請注意,這類訴訟成功與否,將取決於您能否證明意思表示確實有瑕疵,舉證責任較重。
結論:公正調解,從您我做起
調解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而調解委員的公正性是其基石。身為當事人,了解並善用「迴避」機制,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請記住,保持警覺,及早行動,並提供客觀具體的證據,將有助於確保您的調解程序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進行,讓您能安心地尋求紛爭的解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能要求調解委員迴避?
A: 您可以在兩種主要情況下要求調解委員迴避: 1. 法定明確事由:例如調解委員本人或其近親(配偶、血親、姻親、家屬)是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些通常是客觀明確的關係。 2. 偏頗之虞:當有具體、客觀的事實,足以讓一般理性的人認為調解委員可能無法公正執行職務時。這需要您提出實際證據,而非單純的主觀感受或對調解方案的不滿。
Q: 如果我覺得調解委員的態度很差,這樣可以聲請迴避嗎?
A: 僅憑您主觀認為調解委員態度不佳,通常不足以構成「偏頗之虞」而成功聲請迴避。法官或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為促成和解可能會積極勸諭、分析利弊,甚至提出解決方案,這些都是職權範圍內的事。您必須提出客觀、具體的證據,例如調解委員有明顯偏袒一方的言行、洩漏不應公開的資訊、或與一方當事人存在未揭露的特殊關係等,才能支持您的迴避聲請。
Q: 聲請調解委員迴避,會不會讓調解程序變得很慢?
A: 聲請迴避確實可能暫時延緩調解程序,因為調解機構需要時間審查您的申請並做出決定。如果聲請獲准,還需要另行指定新的調解委員。然而,為了確保調解的公正性,這是一個必要的程序。建議您一旦發現有應迴避事由或偏頗之虞,應盡早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上具體證據,這樣可以減少審查時間,避免程序被不必要的拖延。
Q: 如果調解委員沒有迴避,調解結果還算數嗎?我能怎麼辦?
A: 如果調解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且調解已成立,該調解原則上仍然有效。但如果您能證明因為調解委員未迴避的事實,導致您在不知情或受影響下,做出了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例如,如果早知道調解委員與對方有親屬關係,您就不會同意調解內容),那麼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但請注意,這需要您負擔舉證責任,證明您的意思表示確實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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