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協議被破壞怎麼辦?法律救濟與自保指南

調解協議被破壞怎麼辦?法律救濟與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民事調解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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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被破壞怎麼辦?您不可不知的法律救濟與自保指南

您是否曾遇過這樣的狀況:好不容易透過調解解決了糾紛,以為事情就此塵埃落定,結果對方卻不履行協議內容?或是簽了調解書後,才發現當初的同意是基於錯誤資訊,甚至感覺自己被騙了?面對調解協議被「破壞」的局面,您是否感到手足無措,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在調解協議違反時,為您提供的各種救濟途徑。調解成立後,它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但當協議出現瑕疵或對方不履行時,法律也提供了相應的管道來保障您的權益。

一、 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與問題判斷

無論是法院調解,還是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只要經過法院核定,都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這代表調解內容具有拘束力,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但當調解協議出現問題時,您需要先判斷問題的性質:

  • 問題類型一:調解「成立當下」就有瑕疵! 指調解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或您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如被詐欺脅迫或因錯誤所為)。這類情況可能需要「撤銷」或「宣告無效」調解。

  • 問題類型二: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 調解本身合法有效,但對方未依約履行。這屬於「債務不履行」問題。

  • 問題類型三:調解「成立後」發生不可預料的重大變化! 調解成立後,發生了當初無法預料且導致調解內容顯失公平的重大事件。這時可能可請求「變更」調解內容。

二、 釐清問題性質,選擇正確救濟途徑

1. 調解「成立當下」有瑕疵:撤銷調解或宣告無效之訴

如果您認為調解在簽署時就有問題,例如被騙或被脅迫,您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第2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 第1項:「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關鍵時間限制:

  • 法院調解: 原則上,需在知悉原因後30天內提起。最長不得逾5年。
  • 鄉鎮市調解: 必須在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後30天內提起,此為嚴格的不變期間。

提醒: 因詐欺、脅迫或錯誤(符合《民法》第738條例外)等原因的「得撤銷」調解,仍受上述30天期間限制。若調解屬違反公序良俗等「無效」事由,則不受此限制。

2. 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調解協議本身有效,僅是對方未依約履行,您應直接以調解筆錄(或調解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第1項後段:「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請記住:對方不履行是「債務不履行」問題,而非調解「無效」或「得撤銷」的問題。

3. 調解「成立後」情事變更:請求變更調解內容

若調解成立後,因不可預料之情事變更,導致調解內容顯失公平,且無其他救濟途徑時,您可依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請求變更調解內容。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三、 實務案例分析:從故事中學習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這些法律原則是如何實際運用的:

案例故事一:誤判情勢,錯失追討黃金時間

陳先生與劉先生因土地糾紛在法院調解成立,約定劉先生過戶土地。劉先生遲遲不辦過戶,陳先生才發現土地是劉先生父親的,劉先生無權處分。陳先生認為調解無效,向法院請求推翻。

法院駁回了陳先生的請求。法院指出,劉先生沒辦過戶屬調解成立後「不履行」 ,陳先生應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此外,即使陳先生想主張調解有瑕疵,他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30天「不變期間」。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搞清楚問題性質與把握時間限制是關鍵。對方「賴皮不履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若調解本身有問題,才考慮撤銷,並務必注意時效。

案例故事二:被隱瞞重要事實,調解後仍能尋求正義

王小姐與某科技大學因土地補償金達成調解。科技大學依約支付後,卻發現王小姐在調解時隱瞞已預收部分款項,導致多付了錢。

即使科技大學未在30天內提起撤銷調解之訴,法院認為,若王小姐確實隱瞞事實構成詐欺,科技大學仍可另行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或「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要求王小姐返還多收的錢並賠償損失。

這個案例說明,調解協議若因**嚴重的實體法瑕疵(如詐欺)**而成立,受害方除了撤銷調解,在特定情況下,仍可選擇其他訴訟途徑(如侵權賠償、不當得利)來維護權益。

四、 結論:保障權益,從正確判斷開始

面對調解協議的爭議,請先判斷問題根源:是調解成立時就有瑕疵?還是對方事後不履行?抑或是情勢發生了重大變化?

  • 務必確認調解類型與時效: 鄉鎮市調解與法院調解在撤銷時效起算點上不同,鄉鎮市調解的30天期限更為嚴格!
  • 分清不履行與瑕疵: 對方不履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調解本身有問題,才考慮撤銷或宣告無效。
  • 蒐集證據最重要: 無論您主張調解有瑕疵,還是要證明對方詐欺,都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權益,並在必要時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調解時被對方言語恐嚇,簽了不合理的協議,可以撤銷嗎?

A: 如果您能證明調解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且該脅迫足以讓您心生畏懼而簽署,則可主張撤銷調解。但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例如錄音、證人證詞等,並在法定期間內(法院調解知悉後30日,鄉鎮市調解書送達後30日)向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Q: 調解成立後,對方說他沒錢履行,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確實不履行調解內容,您可以直接拿著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依法查封、拍賣對方的財產來清償債務。如果對方真的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您可能暫時無法獲得清償,但這份債權仍存在,未來若對方有財產仍可繼續聲請執行。

Q: 我簽了鄉鎮市調解書,後來才發現自己對賠償金額有錯誤認知,現在已經超過30天了,還能撤銷嗎?

A: 鄉鎮市調解的撤銷之訴,時效非常嚴格,必須在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後30天內提起。一旦超過這個不變期間,原則上就無法再以「錯誤」為由撤銷了。除非您的錯誤屬於《民法》第738條的特定例外,且該錯誤導致調解「絕對無效」(例如調解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才可能不受30天限制,但這類情況較為少見。

Q: 如果我因為對方詐欺而簽署調解協議,除了撤銷調解,還有其他救濟方式嗎?

A: 是的,除了在時效內提起撤銷調解之訴外,如果對方確實有詐欺行為,您也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依《民法》第184條)或「不當得利返還之訴」(依《民法》第179條),要求對方賠償您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返還不當得利。這提供了更靈活的救濟選項,尤其當撤銷調解的時效已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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