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書簽了能反悔嗎?無效與撤銷的法律解析

調解書簽了能反悔嗎?無效與撤銷的法律解析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法律調解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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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簽了字,還能反悔嗎?

在台灣,透過調解程序解決糾紛,是許多民眾選擇的方式。它通常比訴訟更快速、彈性,也能維持雙方關係。然而,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這份調解書就具備了強大的法律效力,甚至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拘束力。那麼,如果調解後您發現內容有問題,或是事後反悔了,還有機會改變嗎?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在什麼情況下,您可以主張調解「無效」或「撤銷」,以及法律對這些主張的嚴格限制。

調解的法律效力:為何如此重要?

調解一旦經當事人合意成立,並由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這代表什麼呢?

  • 具有拘束力:調解內容對所有當事人都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能隨意反悔。
  • 可強制執行:如果一方不履行調解內容,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像拿著法院判決書一樣。

這項規定主要來自於《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這條文清楚說明,調解的成立基於雙方合意,而其法律效力與訴訟上的和解相同,都等同於確定判決。因此,簽署調解書並非兒戲,必須謹慎以待。

什麼情況下,調解會「無效」或「得撤銷」?

雖然調解效力強大,但法律仍提供了救濟管道。如果調解存在「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尋求救濟。這兩種情況有什麼不同呢?

1. 調解「無效」事由:自始不發生效力

「無效」是指調解雖然形式上成立了,但因為其內容或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導致它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這通常發生在非常嚴重的違法情況:

  •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調解內容約定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明文禁止的事項。
  • 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如果調解約定內容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約定進行非法行為,則該調解會被視為無效。

  • 給付自始客觀不能

《民法》第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除去前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如果調解約定的內容,在調解成立時就客觀上不可能實現,例如要求對方交付一個根本不存在的物品,則可能導致調解無效。但實務上對此認定也相當嚴格。

2. 調解「得撤銷」事由:意思表示有瑕疵

「得撤銷」是指調解在形式上是有效成立的,但因為當事人簽字時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例如受騙、被脅迫或有重大錯誤,法律允許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調解溯及既往歸於無效。

  • 因詐欺或脅迫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是實務上主張撤銷調解最常見的理由。但要成功主張,您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對方確實有詐欺或脅迫的行為,且您的簽字是因此受到影響。單純的「話術」或「利誘」通常不被認定為詐欺或脅迫。

  • 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這條文看似提供了因「錯誤」而撤銷的機會,但在調解(和解)的情境下,其適用受到《民法》第738條的嚴格限制。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這條文是關鍵!它明確規定,調解(和解)原則上不能以「錯誤」為由撤銷,除非符合上述三種非常特殊的例外情況。這意味著,單純的「我沒看清楚」、「我誤解了條文意思」、「我以為會怎樣」、「我事後後悔了」或「我思慮不周」等理由,通常 不被法院接受 作為撤銷調解的理由。法院認為調解是雙方互相讓步的結果,不應輕易因事後反悔而撤銷,否則將嚴重影響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注意「不變期間」:時間是關鍵!

無論您是主張調解無效或撤銷,法律都設有嚴格的 30日不變期間 來限制您提出訴訟的時間:

  • 鄉鎮市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法院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準用第500條至502條規定,同樣有30日的不變期間限制。

這個期間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您就喪失了救濟的權利,即使調解真的有問題也無法再主張。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看待這些主張?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法院在實務上是如何認定調解無效或撤銷的:

案例一:簽字後才說「我誤解了」?

情境:王先生和李小姐因為一塊土地的共有問題進行調解。雙方在調解委員的協助下,針對土地分割方式達成協議並簽字。然而,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王先生卻主張自己在簽字時對調解內容有嚴重誤解,認為調解委員沒有完全理解他的真意,所以他想撤銷這份調解。

法院怎麼說:法院審理後,駁回了王先生的請求。法院指出,調解是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議的結果。王先生雖然主張自己有「誤解」,但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這個錯誤符合《民法》第738條所列的特殊例外情況。法院認為,當事人簽字時應已充分理解內容,不能僅憑事後反悔或稱「思慮不周」就輕易撤銷調解。

啟示:這個案例再次強調了《民法》第738條對「錯誤」撤銷和解(調解)的嚴格限制。簽署調解書前,務必仔細審閱、充分理解,因為事後想以「誤解」為由撤銷,成功機率微乎其微。

案例二:調解完對方不履行,可以撤銷嗎?

情境:陳小姐和張先生因一筆借款糾紛進行法院調解,雙方達成還款計畫並簽署了調解書。然而,調解成立並核定後,張先生卻沒有按照調解書的內容履行還款義務,甚至還傳出他有其他破壞陳小姐財物的行為。陳小姐因此認為張先生沒有誠意,想要撤銷這份調解,重新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法院審理後,駁回了陳小姐撤銷調解的請求。法院認為,陳小姐所主張的張先生不履行調解內容,以及後續破壞財物的行為,都屬於 調解成立之後才發生的事情。調解的效力是針對其成立時的狀態。如果對方不履行,陳小姐應該依據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張先生履行還款義務,而不是以此為由撤銷調解。至於張先生破壞財物的行為,則屬於另一個獨立的侵權行為,應另循法律途徑處理。

啟示:這個案例清楚說明,調解成立後的「履行問題」或「情事變更」,都不能作為撤銷調解的理由。調解一旦成立,就具有終局性。若對方不履行,應聲請強制執行,而非撤銷調解。

給調解效力關係人的實用建議

綜合以上分析,如果您正準備或已經簽署調解書,以下幾點建議務必牢記:

  • 簽字前務必三思:調解書一旦簽署並經法院核定,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請務必逐條仔細閱讀,確保所有內容與您的真實意願完全相符。
  • 不清楚就問:對於調解書中的任何文字、金額、權利義務或履行方式有疑問,請立即提出,要求調解委員或對方解釋清楚,必要時可要求修改。
  • 讓步是調解的常態:調解是雙方各退一步、互相讓步的過程。不要期望能百分之百滿足您的要求。一旦達成合意,事後以「不公平」或「後悔」為由主張撤銷,幾乎不可能成功。
  • 保留關鍵證據:若您真的認為調解過程可能存在詐欺、脅迫或符合《民法》第738條的重大錯誤,請盡可能保留相關證據,例如通訊記錄、錄音、證人證詞等,以備不時之需。
  • 注意時效限制:若您真的需要主張調解無效或撤銷,務必嚴格遵守30日的不變期間。這段時間從調解書送達給您或您知悉無效/撤銷原因時開始計算,逾期將喪失法律救濟的權利。

結論

調解是解決紛爭的有效工具,但其法律效力不容輕忽。了解調解無效與撤銷的嚴格認定標準,以及簽署調解書的嚴謹性,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調解時,做出更明智的決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書簽了字,是不是就完全不能反悔了?

A: 原則上,調解書一旦經法院核定,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不能隨意反悔。但若調解書存在法律上所稱的「無效」或「得撤銷」原因(例如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因詐欺或脅迫而簽署、或符合民法738條的特定錯誤),您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

Q: 如果我發現調解內容對我很不公平,可以撤銷嗎?

A: 單純認為調解內容「不公平」或「事後後悔」,通常不足以作為撤銷調解的理由。因為調解本身就是雙方互相讓步的結果。除非您能證明調解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導致無效,或是您是在受詐欺、脅迫的情況下簽署,或是符合民法第738條規定的極少數「錯誤」例外情況,否則法院很難支持您的撤銷請求。

Q: 調解過程中,對方說謊騙我,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能證明對方在調解過程中確實有「詐欺」行為,且您的意思表示(簽字)是因此受到影響,您可以依《民法》第92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調解的訴訟。但請注意,您必須負擔舉證責任,提供具體證據證明對方有詐欺的事實,例如相關對話紀錄、文件等。單純的「話術」或「誇大其詞」可能不足以構成詐欺。

Q: 調解後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我可以撤銷調解嗎?

A: 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這屬於「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非調解本身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您不能撤銷調解。正確的做法是,您可以依據已核定的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其在調解書中的義務。如果對方仍不履行,法院會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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