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協議簽了有問題?別慌!拆解調解效力與救濟之道

調解協議簽了有問題?別慌!拆解調解效力與救濟之道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調解糾紛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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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您解析法律疑難。

當您與他人發生爭執,透過調解程序達成協議並簽署調解書後,通常會鬆一口氣,認為事情終於告一段落。然而,如果事後發現對方不履行協議、調解內容有瑕疵,甚至懷疑自己被誤導或欺騙,這份調解書還有效力嗎?我該怎麼辦?

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哪些情況下可以主張調解無效或撤銷,以及您應該如何採取行動,保障自己的權益。

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為何它如此重要?

調解協議一旦成立,在法律上具有非常強大的效力,幾乎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這表示它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不僅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提起訴訟,調解筆錄更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法院調解的效力

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後段規定: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這代表在法院進行的調解(包括法官主持或移付調解委員會),一旦成立,其效力就等同於在訴訟中達成的和解。它不僅是雙方達成共識的契約,更在程序上產生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如果對方不履行,您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鄉鎮市調解的效力

而對於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則明確指出: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這表示,只要您的鄉鎮市調解書經由管轄法院核定,它就具備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同樣擁有「既判力」(不能再告)和「執行力」(可強制執行)。

調解協議出問題?無效與撤銷的區別

雖然調解協議效力強大,但並非完全無法推翻。當調解協議存在某些「瑕疵」時,法律仍提供您救濟的途徑。這主要分為兩種情況:「無效」與「得撤銷」。

什麼是「無效」?

「無效」是指調解協議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就像從未存在過一樣。例如:

  •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調解內容約定做法律不允許的事,例如約定非法行為。
  •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調解內容有悖於社會基本道德觀念,例如: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無效的調解,原則上不需要您主張,法院也可以直接認定它無效。

什麼是「得撤銷」?

「得撤銷」是指調解協議雖然已經成立,但因為在簽署時存在一些「意思表示不完全真實」的問題,法律賦予您一個「撤銷權」。當您行使這個權利後,調解協議才會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常見的原因包括:

  • 錯誤: 您在簽署調解時,對協議內容有重大誤解,且若沒有這個錯誤就不會簽署。

《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特別提醒: 和解契約(包含調解)對於「錯誤」的撤銷認定較為嚴格,必須符合《民法》第738條的特定情形,例如和解所依據的文件是偽造的,或對重要爭點有錯誤。
  • 詐欺: 對方故意用不實資訊欺騙您,讓您陷於錯誤而簽署調解協議。
  • 脅迫: 對方以不法手段威脅您,迫使您簽署調解協議。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得撤銷的調解,必須由您主動向法院主張撤銷,並且有嚴格的期間限制。

我該怎麼辦?調解協議的救濟途徑與時效

當您認為調解協議有問題時,應根據調解的類型,採取不同的救濟途徑,並務必注意法定的時間限制。

法院調解的救濟:請求繼續審判

如果您是在法院成立的調解(或法院移付調解委員會成立者),若認為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您可以向原審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第420條之1第4項
  • 時效: 請求繼續審判,原則上應在調解成立後30天內提起。但如果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是您事後才知道的,則從您知悉時起算30天。不過,最長不得超過調解成立後5年。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4項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請求繼續審判者,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調解成立時起算;其調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

鄉鎮市調解的救濟: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如果您是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調解,若認為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您需要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

  • 法條依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
  • 時效: 必須在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給您後30天內提起!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不變期間」,逾期就可能喪失救濟權利。請特別注意,鄉鎮市調解原則上不適用「事後知悉」而延長期間的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前項情形,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為之。」

實務案例解析:釐清您的常見疑問

了解法條規定後,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更清楚實務上法院如何判斷。

案例一:對方不履行,調解就無效嗎?

小陳與小張因為土地買賣糾紛,在法院進行調解並成立。調解內容約定小張應將某塊土地及建物移轉給小陳。然而,調解成立後,小張遲遲沒有履行,小陳後來才發現,原來部分土地的所有權人是小張已過世的父親,其他繼承人也不願配合移轉。小陳氣憤地認為,小張根本沒有處分權,這份調解書應該是無效的,於是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小陳的請求。法院指出,小張沒有依約履行,這是調解成立後才發生的「不履行」問題,而不是調解本身「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 法律上,債權契約(例如買賣土地的約定)不以債務人當下擁有處分權為必要,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就有效。小陳應該拿著有效的調解筆錄,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小張履行,而不是主張調解無效或撤銷。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對方不履行」與「調解無效或得撤銷」是兩回事。 如果調解本身有效,只是對方不遵守,您應該聲請強制執行,而不是想推翻調解。

案例二:鄉鎮市調解,錯過30天就沒救了嗎?

李小姐在一場車禍後,與對方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調解過程中,她覺得保險公司不斷催促,調解委員也說她的傷勢「應該會恢復得很好」,讓她簽下了一份她事後覺得很不合理的調解書。幾個月後,李小姐的傷勢被醫生診斷為永久性失能,她才驚覺自己當時對傷勢的評估有重大錯誤,想撤銷調解。但此時,距離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已經超過30天了。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駁回了李小姐的訴訟。法院強調,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明確規定,撤銷調解之訴必須在「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 法律並未規定鄉鎮市調解可以像法院調解那樣,因為「事後才知悉」而延長這個30天的期限。除非調解內容有「絕對無效」的重大瑕疵(例如明顯違法),否則一旦錯過這30天的「不變期間」,您就可能喪失了撤銷調解的權利。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鄉鎮市調解的撤銷時效非常嚴格,務必在收到調解書後仔細審閱,有疑慮應立即行動!

實用操作指引:保護您的權益

了解這些法律知識後,以下提供您實際操作的建議:

1. 調解前:做好萬全準備

  • 充分了解案情與法律關係: 在調解前,務必對您自己的權利、義務、爭議點以及手上的證據資料有全面性的了解。
  • 評估對方履約能力與誠信: 如果調解內容涉及對方給付金錢或移轉財產,建議您盡可能評估對方的經濟狀況和履約意願,避免調解成立後對方無力履行。
  • 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尤其當案件複雜或涉及重大權益時,建議您在調解前或調解中,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他們能幫助您審閱調解條款,避免潛在風險。

2. 調解中:謹慎為上

  • 仔細審閱調解筆錄: 在調解筆錄上簽名之前,請務必逐條仔細閱讀,確認所有內容與您和對方的合意完全一致,沒有任何遺漏或錯誤。如果有疑問,請立刻提出並要求修正。
  • 保持獨立判斷: 在調解過程中,請保持冷靜和獨立思考,不要受到調解委員或對方不實陳述、威脅或利誘等不當影響。如果您感到壓力或有疑慮,應暫停調解或拒絕簽署。
  • 保留證據: 如果您對調解過程或對方的陳述有任何疑慮,應盡可能保留相關證據,例如錄音、錄影或通訊記錄等,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3. 調解後:區分問題,把握時效

  • 區分「不履行」與「無效/得撤銷」:
  • 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 如果調解協議本身是有效的,只是對方沒有按照約定履行,您應該直接拿著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者)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不是主張調解無效或撤銷的理由。
  • 調解協議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 如果調解成立時就存在法定的無效或得撤銷事由(例如詐欺、脅迫、重大錯誤、違反公序良俗等),您才需要考慮提起救濟訴訟。
  • 嚴守期間限制: 無論是法院調解的「請求繼續審判」或鄉鎮市調解的「宣告調解無效/撤銷調解之訴」,都有嚴格的時效限制。特別是鄉鎮市調解,務必在收到法院核定調解書後30天內採取行動,切勿錯過黃金時間。
  • 準備舉證責任: 如果您要主張調解無效或得撤銷,您必須負起舉證責任,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調解確實存在這些瑕疵。例如,主張受詐欺,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有詐欺行為,且該行為導致您做出錯誤的決定。

結語

調解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一旦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但若不幸遇到問題,了解其效力、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及救濟程序,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關鍵。記住,面對調解問題,冷靜判斷,並把握法律賦予您的救濟機會,就能有效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協議簽了之後,對方不履行約定,我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A: 是的,如果您的調解協議是經法院成立的調解,或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它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當對方不履行時,您可以直接拿著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約定。這屬於「不履行」問題,而非調解「無效」或「得撤銷」的問題。

Q: 鄉鎮市調解書核定後,我發現內容有重大錯誤,但已經超過30天了,還有辦法撤銷嗎?

A: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撤銷調解之訴必須在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這是嚴格的「不變期間」。除非調解內容存在「絕對無效」的重大瑕疵(例如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否則實務上對於「事後知悉」而延長期間的類推適用採嚴格態度,通常逾期就難以再主張撤銷。因此,務必在收到調解書後立即審閱。

Q: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的勸說或建議,事後發現不符事實,可以主張是詐欺或錯誤而撤銷調解嗎?

A: 法院對於調解委員的言行是否構成詐欺或錯誤,會採嚴格審查。調解委員的職責是促成雙方和解,其勸說、建議或分享經驗,若非故意為不實陳述以使您陷於錯誤,或未達到強暴脅迫的程度,通常難以構成詐欺或脅迫。作為當事人,您應對自身權益有獨立判斷能力,單純的動機錯誤或事後反悔,通常不足以構成撤銷調解的理由。

Q: 如果調解協議的內容涉及對方移轉財產,但對方根本沒有該財產的處分權,這樣調解協議還有效嗎?

A: 一般而言,債權契約(例如調解協議中約定移轉財產)僅是一種「負擔行為」,法律上不要求債務人在訂約時就必須擁有該財產的處分權。換句話說,即使對方對該財產沒有處分權,調解協議本身仍然是有效的。如果對方最終無法履行,您應循強制執行途徑,或依協議約定請求損害賠償,而非主張調解協議無效。您在調解前應盡可能查證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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