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參與了調解,無論是達成共識,還是最終破局,您是否曾感到迷茫,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身為調解權利人,了解調解結果的法律效力,以及在不同情況下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至關重要。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調解後的各種法律救濟途徑,讓您對自己的權益掌握更清晰。
調解成立了,就真的不能反悔嗎?
當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它就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原則上您不能隨意反悔,必須遵守調解內容。然而,這並非毫無轉圜餘地。法律賦予了您在特定情況下挑戰已成立調解的權利。
挑戰調解的關鍵: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如果您認為已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有問題,您可以在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但請注意,這項訴訟的門檻很高,必須符合以下嚴格條件:
- 無效: 指調解內容或程序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導致調解從一開始就不具法律效力。
- 得撤銷: 指調解成立時,存在民法上可撤銷法律行為的原因,例如您是在被詐欺、被脅迫的情況下簽字,或是對調解的關鍵事實有重大錯誤。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這條文表示,調解一旦經法院核定,就如同法院判決一樣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非常明確的「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否則很難推翻。
案例故事:土地買賣調解後反悔?法院這樣看!
曾經有位民眾(我們稱他為陳先生)與另一方就一筆土地買賣進行鄉鎮市調解,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名,並經法院核定。但陳先生事後覺得調解內容與他原先的「真意」不符,認為自己簽字時有誤解,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先生的請求。法院指出,經核定的調解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僅憑單方「事後反悔」或「主觀認為不符」就推翻。除非能明確證明調解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或「得撤銷」原因(例如被詐騙、被脅迫等,且能提出證據),否則法院不會輕易撤銷。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調解現場簽字前務必三思,確認內容符合您的真實意願,以免事後難以挽回。
調解不成立,下一步該怎麼走?
如果調解最終未能達成共識,宣告不成立,這並不代表您的權益就此終結。法律為您提供了明確的後續途徑:
一般民事爭議:取得證明書,提起訴訟
對於鄉鎮市調解或一般民事糾紛的調解,若調解不成立,您可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有了這份證明,您就可以正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爭議提交給司法機關處理。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0條:「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這條文讓您在調解破局後,可以向調解單位申請一份證明,有了它,您就可以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進入司法程序。
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不成可仲裁或訴訟
針對政府採購契約成立後的「履約爭議」,若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後仍不成立,廠商可以選擇「提付仲裁」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值得注意的是,當廠商提出調解申請時,機關是不能拒絕的。
特殊情況:政府採購爭議的調解與救濟
政府採購案件的爭議處理較為複雜,需要區分爭議的性質:
- 公法爭議: 指機關與廠商在「招標、審標、決標」階段發生的爭議。這類爭議屬於公權力行使,應循行政救濟途徑:先向原機關提出異議(20日內),不服異議結果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15日內),最終可提起行政訴訟。
- 私法爭議: 指機關與廠商在「履約或驗收」階段發生的爭議。這類爭議視為契約關係下的私經濟行為,應循民事救濟途徑: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選擇仲裁,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良廠商)的救濟
如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您,將因特定事由(如履約延誤情節重大)被刊登為不良廠商,這項「刊登公報」的行為或決定本身屬於行政處分。雖然其原因可能源於履約爭議,但針對此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仍是行政救濟:先向原機關提出異議,不服再申訴,最終提起行政訴訟。務必注意時效限制。
掌握權益:給您的實用建議
- 嚴守時效: 無論是提出異議、申訴,還是提起訴訟,各類救濟途徑都有嚴格的法定期間限制。務必在期限內採取行動,逾期可能喪失您的權利。
- 充分準備證據: 無論您是想證明調解無效、撤銷,還是準備後續訴訟,所有書面證據(契約、往來函文、紀錄、照片等)都至關重要。口頭陳述往往不足以支持您的主張。
- 審慎合意: 在調解過程中,務必仔細審閱調解內容的每一個字,確認完全符合您的意願和理解後再簽字。一旦成立,調解就具有高度拘束力。
- 選擇正確管道: 不同的爭議性質有不同的救濟機關和程序。誤向非管轄機關申請,可能延誤您的寶貴時間。若不確定,建議先釐清爭議性質。
結論
無論調解結果如何,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楚調解後的法律走向,讓您在面對爭議時,能更有方向感,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決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成立後,我發現內容不對勁,還能反悔嗎?
A: 調解一旦經法院核定,就如同確定判決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原則上是不能反悔的。但若您能證明調解內容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所稱的「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如調解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簽字時被詐欺、脅迫或有重大錯誤),您可在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Q: 如果調解不成立,我下一步該怎麼辦?
A: 若調解不成立,您可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取得這份證明後,您就可以憑此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爭議提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對於政府採購的履約爭議,除了民事訴訟,您也可以考慮提付仲裁。
Q: 政府採購案的爭議,調解後續處理方式有什麼不同?
A: 政府採購爭議區分為「公法爭議」(招標、審標、決標階段)和「私法爭議」(履約、驗收階段)。公法爭議應循行政救濟,即異議、申訴,最終可提起行政訴訟。私法爭議則屬民事性質,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則可提付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區分爭議性質是選擇正確救濟途徑的關鍵。
Q: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需要注意什麼?
A: 首先,務必在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法定的不變期間。其次,您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調解存在「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有明確的詐欺、脅迫證據,或調解內容確實違反法律規定。單純的事後反悔或認為不划算,通常不足以構成撤銷的理由,舉證責任在於您。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協議違約求償:損害賠償、違約金與實務案例全解析
面對協議違約爭議,不知如何主張權益?本文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損害賠償、所失利益、違約金酌減等關鍵概念,透過生活化案例與實務指引,教您如何有效舉證、保障自身權益,讓您在合約糾紛中不再迷茫,掌握協議效力爭議的應對之道。
協議無效?掌握關鍵法律要點,保障您的權益!
您是否曾簽署一份協議,卻在事後發現它可能存在問題?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協議無效」的關鍵概念,包括契約如何成立、哪些情況可能導致協議無效或可撤銷,並透過生活化案例與實用指引,幫助您判斷手中的協議是否有效,以及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讓您在面對合約糾紛時更有底氣。
協議內容有爭議?搞懂契約解釋原則,保障您的權益!
當您手中的協議面臨執行爭議,特別是條款解釋不清時,該怎麼辦?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契約解釋的核心原則、相關法條,並透過真實案例故事,教您如何判斷協議的真正意義,避免權益受損。了解這些,讓您在協議執行路上更有底氣!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