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權益指南:保密、效力與自保之道

調解權益指南:保密、效力與自保之道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爭議解決調解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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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調解關鍵:您在保密程序中的權益與義務

您是否正準備參與一場調解,卻對其中的「眉角」感到不安?調解,是解決紛爭的彈性管道,但身為調解保密關係人,您知道自己在過程中擁有什麼權利、又該注意哪些義務嗎?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調解程序的法律規範,助您在調解桌上更有底氣,聰明保障自身權益。

調解的核心原則:保密與不公開

調解程序之所以能促成和解,很大一部分歸功於其「不公開」與「保密」的特性。這代表著,調解的過程原則上不會對外公開,所有參與者都有保守秘密的義務,旨在鼓勵當事人坦誠溝通。

以《鄉鎮市調解條例》為例,它明確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這表示,除了您與對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調解過程是秘密進行的。所有參與調解的委員、協同人員,都必須對調解內容保密。

特別提醒,在某些特定調解類型中,保密義務更加嚴格。例如,《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就明文禁止未經同意的錄音錄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8條:「…一方當事人未得調解委員及他方當事人之同意,不得將調解過程錄音、錄影或使用其他方式傳播。」

這意味著,除非獲得所有當事人及調解委員的同意,您私自錄音錄影可能會違反規定,影響調解的信任基礎。

安心說話:陳述不採為裁判基礎

在調解過程中,您可能會為了促成和解而提出一些讓步或陳述。您是否擔心這些話會成為日後訴訟中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別擔心!部分調解法規特別保障了您的「安心說話權」。

例如,《勞動事件法》便有明確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30條:「調解程序中,勞動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這項規定讓您在勞動或商業爭議調解中,可以更放心地表達意見、提出和解方案,因為這些內容在調解不成立後,原則上不能被拿來作為後續訴訟判決的依據。這大大鼓勵了雙方坦誠協商。

調解的結果與後續:效力與救濟

當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它就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等同於訴訟上的和解,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代表調解書就像一份判決書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然而,如果調解的成立過程有瑕疵,例如您是在受到詐欺、脅迫或重大錯誤的情況下簽署,法律也提供了救濟途徑。您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但請務必留意時效性: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訴訟,應於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這表示,您必須在調解書送達後的30天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訴訟。一旦錯過這個「不變期間」,您就可能喪失救濟的機會。

實務情境:當調解遇到挑戰時

在調解過程中,有時會遇到一些複雜情況,例如當事人感到被施壓。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脅迫」時,有其嚴格的標準。

情境一:調解現場的壓力與「脅迫」認定

小陳因醫療糾紛調解,覺得調解委員語氣強硬,壓力下簽署調解書。事後想撤銷。法院指出,法律上的「脅迫」需證明對方有惡意加害意圖,且其言語行為足以讓您產生恐懼,導致您在非自由意志下簽字。單純的語氣強硬或主觀壓力感,通常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脅迫。法院會綜合判斷所有證據,來判斷是否真的達到「脅迫」的程度。

情境二:律師在場與時效的重要性

王先生因勞資糾紛調解,委託律師陪同並簽署調解筆錄。事後主張受脅迫想撤銷。法院指出,若有律師在場且具和解代理權,律師簽名與當事人同效力。若對內容有疑義,應當場表示異議。更重要的是,撤銷調解之訴有嚴格的30日不變期間限制,逾期即喪失救濟機會。這提醒我們,調解現場務必當場提出異議,簽署後若要主張瑕疵,更要把握黃金30天。

給您的實用提醒

為了讓您的調解過程更順利,並有效保障自身權益,請記住以下幾點:

  • 調解前:充分準備

  • 釐清訴求:明確您想要達成的目標和底線。

  • 蒐集資料:準備所有支持您主張的文件、證據。

  • 了解後果:知道調解成立後的法律效力。

  • 考慮代理:若委任代理人,務必明確授權範圍,特別是和解權限。

  • 調解中:積極參與,謹慎行事

  • 坦誠溝通:善用「陳述不採為裁判基礎」原則,但仍需謹慎。

  • 拒絕不合理要求:若感覺受到不當壓力或脅迫,應當場明確表示異議並拒絕簽署。

  • 避免私自錄音:除非獲得所有當事人與調解委員同意,否則避免私自錄音錄影。

  • 仔細核對:調解成立後,務必仔細核對調解書或筆錄內容,確認無誤後再簽名。

  • 調解後:注意時效,及時救濟

  • 妥善保管:調解書是重要法律文件。

  • 把握時效:若發現調解有詐欺、脅迫或重大錯誤等瑕疵,請務必在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結論

調解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了解您的權利與義務,是成功調解的關鍵。從保密原則、安心陳述的保障,到調解結果的法律效力與後續救濟,掌握這些資訊能讓您在調解中更加從容自信。希望這份指南能幫助您在調解過程中,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順利化解爭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中說的話,調解不成會被拿去法院用嗎?

A: 根據《勞動事件法》等規定,在調解程序中,您為促成和解所做的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原則上不能被法院採為本案訴訟的裁判基礎。這項設計是為了鼓勵當事人安心表達,促進和解。

Q: 調解過程可以錄音錄影嗎?

A: 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如《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明確禁止),或已徵得所有當事人及調解委員的同意,否則不建議私自錄音錄影。這可能被視為違反調解的不公開原則和保密義務,甚至破壞調解的信任關係。

Q: 覺得調解委員有偏頗或施壓怎麼辦?

A: 若您感覺調解委員有不當偏頗或施壓行為,應當場明確表達您的異議,並堅決拒絕簽署不符您意願的調解內容。如果情況嚴重,您可以考慮請求更換調解委員或暫停調解程序。事後若簽署了有瑕疵的調解書,仍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

Q: 調解簽完名後,發現內容有問題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調解書的內容有錯誤、您是在受詐欺或脅迫的情況下簽署,或調解內容有其他法律上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您可以在調解書送達後的30天不變期間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務必把握這個時效。

Q: 委任代理人去調解,他可以自己決定和解嗎?

A: 代理人通常有權處理調解的日常事務,但若涉及處分您的實體權利,例如達成和解、捨棄請求等,則必須獲得您的「特別委任」。因此,在委任代理人時,務必在委任書中明確載明代理權限,特別是是否有權代表您簽署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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