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入調解室前,您必須知道的權利!
當您面臨糾紛,考慮透過調解來解決時,心中或許充滿疑問與不安:我的隱私會被保障嗎?調解過程會公正嗎?簽了調解書就不能反悔了嗎?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問題。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解析在台灣調解程序中,身為申請人或當事人,您所擁有的關鍵法律權利。了解這些,將讓您在調解桌上更有底氣,保障自身權益不吃虧。
您的隱私與保密權益:安心溝通的基石
調解程序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就是提供一個安全、私密的空間,讓雙方能坦誠溝通。這仰賴嚴格的「不公開原則」與「保密義務」。
- 原則上不公開:除非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否則調解過程是不對外公開的,這能確保您無後顧之憂地表達意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 全面保密義務:不只調解委員,所有參與調解的人員,包括列席協同調解人、經辦調解事務者,甚至是法官、書記官等,對於調解中知悉的任何秘密或個人隱私,都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這項義務是為了讓您能安心揭露事實,促進紛爭解決。特別在醫療糾紛調解中,甚至禁止未經同意錄音錄影或將不同案件的調解內容洩漏或援用,以確保當事人能無顧慮地協商。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8條:「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調解委員及辦理調解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正當理由不得洩漏。同一原因事實之醫療爭議,一方當事人分別與多數之他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當事人於一案調解中所為之陳述、讓步及該案之調解結果,非經其同意,不得於另案調解中洩漏或援用。一方當事人未得調解委員及他方當事人之同意,不得將調解過程錄音、錄影或使用其他方式傳播。」
調解過程的公正性與您的參與權:確保程序透明
調解委員的角色是中立的第三方,引導雙方達成共識。您有權利期待一個公正且受保障的調解過程。
- 調解委員的義務:調解委員應本著客觀、公正、和平的態度,向您說明調解程序與相關法律效果,並適當勸導。如果調解委員與任何一方當事人有財產上利害關係,或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關係,他們應主動揭露甚至迴避,以確保調解的公正性。您也有權利要求調解委員迴避。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2條:「調解委員應本客觀、公正、和平及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說明調解程序及相關法律效果,並為適當之勸導,力謀調解之成立。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其代理人或其他到場之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調解處所與周圍之安寧或秩序者,調解委員得請求警察機關排除或制止之。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當事人之代理人或協同調解之人有第二項行為者,調解委員得禁止其代理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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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參與權:您有權充分陳述您的主張、事實與理由,並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據。在必要時,您也可以請求調解委員調查證據以釐清事實。此外,若調解現場有任何滋擾行為,調解委員有權請求警方協助維持秩序,保障您能在平和的環境中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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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行為的訴究權:如果調解委員或相關人員有強暴、脅迫、詐術等涉嫌犯罪的行為,您有權利依法提出訴訟,這保障了調解程序的合法性與您的基本人權。
調解協議的效力與您應警惕的陷阱
調解成立後,其協議內容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其效力會因不同法規而有所差異,您必須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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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力與既判力:一般調解協議成立後,效力等同於契約。有些特定調解(如耕地租佃爭議)甚至具有「強制執行力」,代表對方不履行時,您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無需再打官司。然而,這並不代表它具有「既判力」(即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無法再行爭執)。這表示,即使調解成立並可強制執行,您仍有權利透過訴訟程序,對調解內容所涉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尋求最終的司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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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附合契約」條款:在某些情況下,調解協議可能包含由對方預先擬定、您幾乎沒有修改餘地的條款,這就是所謂的「附合契約」。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如果這些條款顯失公平,例如:免除或減輕對方責任、加重您的責任、讓您拋棄或限制法定權利,或對您有重大不利,那麼這些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在調解中處於弱勢的當事人,避免您在資訊不對等或議價能力不足的情況下,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條款。
案例故事:從判決看您的權益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更具體地理解上述法律概念如何保護您的權益。
故事一:老農與地主,調解後的土地爭議
老張是一位在鄉下耕作多年的農夫,與地主因為租約問題產生糾紛,雙方透過鄉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老張同意終止租約,地主則答應將部分土地過戶給老張。調解書簽訂後,地主卻遲遲不願辦理過戶。老張心想,調解書都簽了,是不是就沒辦法了?
後來老張發現,雖然這份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甚至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它不等於法院的判決,不具備「既判力」。也就是說,如果地主對調解內容的實體權利義務仍有爭議,老張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下一個具有「既判力」的判決,徹底解決這個土地歸屬的問題。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調解成立,若您對實體權利仍有疑慮,仍有權利透過訴訟尋求最終的司法確認。
故事二:小雅與托嬰中心,離職切結書的陷阱
小雅在一家托嬰中心工作,離職時被要求簽署一份「離職切結書」。切結書上寫著,小雅離職後不得再對托嬰中心提出任何要求,否則需賠償高額違約金。小雅當時急著離職,也沒多想就簽了。後來,小雅發現自己應得的加班費、勞保費等權益並未完全領到,於是申請了勞資調解,並提起訴訟。
托嬰中心則主張小雅違反了切結書的約定,要求她支付違約金。但法院審理後發現,這份切結書是由托嬰中心單方面預先製作的固定條款,小雅幾乎沒有協商的餘地,屬於「附合契約」。更重要的是,切結書的內容讓小雅幾乎拋棄了所有依《勞動基準法》等法律應享的權利,而且小雅的理解能力有限,很難真正理解這些複雜的法律後果。法院最終認定,這份切結書的相關條款對小雅顯失公平,依《民法》規定應屬無效。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仔細審閱,特別是內容可能限制您法定權利時,更要提高警覺。
調解實務,給您的貼心提醒
- 充分理解調解效力:簽署調解協議前,務必釐清其是否具備「強制執行力」或「既判力」,以及對您後續訴訟權利的影響。若不確定,請務必問清楚。
- 積極參與與充分表達:調解是您自主解決紛爭的機會。請勇敢且清楚地表達您的主張、事實與證據,並明確您的底線。
- 審慎審閱協議內容:在簽署任何協議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每一條款,確保您完全理解其意義及法律後果。若有疑慮,立即提出或拒絕簽署。
- 警惕不公平條款:特別留意協議中是否包含「拋棄權利」、「限制權利」或「加重責任」的條款。若您覺得條款顯失公平,或是在不對等的情況下被要求簽署,應堅決拒絕。
- 留意調解委員公正性:若您發現調解委員有任何偏頗之虞,或與對方有利害關係,應主動提出異議或要求迴避,以維護調解的公正性。
- 保持理性與尊重:在調解過程中,保持冷靜、理性,尊重調解委員及他方當事人。避免使用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以免影響調解,甚至觸犯法律。
結語
調解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了解並善用您的程序權利,是確保調解結果公平合理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調解過程中,更有自信、更具智慧地維護自身權益,讓紛爭真正獲得圓滿解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程序中,我的個人隱私會被完全保障嗎?
A: 是的,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等規定,調解程序原則上不公開,所有參與調解的人員,包括調解委員、經辦人員等,都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漏您在調解中知悉的秘密或個人隱私。除非所有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調解內容應予保密。
Q: 如果我覺得調解委員不公正,我該怎麼辦?
A: 您有權利要求調解委員保持客觀公正。如果調解委員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如親屬、利害關係)時,他們應主動揭露或迴避。若您發現調解委員有偏頗之虞,或未主動揭露應迴避的事由,您可以當場提出異議,要求其迴避,並向調解會反映。若調解委員有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行為,您更可依法訴究。
Q: 我可以在調解過程中錄音或錄影嗎?
A: 原則上,未經所有當事人及調解委員的同意,您不應在調解過程中錄音或錄影。特別是《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明確規定,一方當事人未得調解委員及他方當事人之同意,不得將調解過程錄音、錄影或使用其他方式傳播。這樣規定是為了確保調解的坦誠與保密性,避免影響調解氛圍或造成資訊外洩。
Q: 如果我簽署了調解協議,但事後覺得內容對我很不公平,該怎麼辦?
A: 您簽署的調解協議原則上具有法律拘束力。然而,如果協議中包含由對方預先擬定、您無磋商餘地的「附合契約」條款,且該條款明顯對您顯失公平(例如讓您拋棄或限制法定權利、加重您的責任等),根據《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該部分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不公平條款無效,請求法院重新審理相關權利義務。建議您在簽署前務必仔細審閱,並在有疑慮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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