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入調解程序前,您必須知道的權利!
當您面臨爭議,選擇透過調解或調處來解決時,是否曾感到無助或不確定自己的權益在哪裡?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揭開調解程序的神秘面紗,讓您清楚了解身為程序參與當事人,您擁有哪些重要的程序權利,以及如何運用這些權利來保障自身權益。掌握這些知識,將讓您在協商過程中更有底氣,避免吃虧!
您的權利:程序公正與隱私保障
調解程序的核心價值,在於提供一個公正、和平且保密的空間,讓雙方當事人能坦誠溝通,尋求解決方案。這背後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來保障您:
1. 公正的調解過程與您的安全
調解委員在整個過程中,必須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並有義務向您清楚說明調解的程序和可能的法律效果。他們也會適度勸導,努力促成調解成立。若在調解現場,有人出現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等滋擾行為,調解委員有權請求警方協助排除。
更重要的是,如果調解委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有利用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甚至阻止您提起訴訟、告訴或自訴等涉嫌犯罪的行為,您絕對有權利依法追究他們的責任。這確保了您在調解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程序合法性。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2條:「調解委員應本客觀、公正、和平及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說明調解程序及相關法律效果,並為適當之勸導,力謀調解之成立。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其代理人或其他到場之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調解處所與周圍之安寧或秩序者,調解委員得請求警察機關排除或制止之。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當事人之代理人或協同調解之人有第二項行為者,調解委員得禁止其代理或列席。」
2. 調解程序的保密原則與您的隱私
調解程序原則上是「不公開」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您的隱私,讓您可以更自在地表達意見,不用擔心爭議內容被外界知悉。
同時,參與調解的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對於因職務所知悉的任何秘密,都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洩漏。這也包括在處理多個相關案件時,未經您的同意,不得將您在其他案件的陳述、讓步或調解結果洩漏或援用。此外,未經調解委員及他方當事人同意,您也不得私自錄音、錄影或傳播調解過程,以維護彼此的信任基礎。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8條:「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調解委員及辦理調解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正當理由不得洩漏。同一原因事實之醫療爭議,一方當事人分別與多數之他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當事人於一案調解中所為之陳述、讓步及該案之調解結果,非經其同意,不得於另案調解中洩漏或援用。一方當事人未得調解委員及他方當事人之同意,不得將調解過程錄音、錄影或使用其他方式傳播。」
誰能參與?知悉權與第三人
當調解申請被受理後,調解會會在一定時間內通知雙方當事人,保障您的「知悉權」。此外,若有其他與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調解會通知或同意,也能夠參與調解程序,這有助於爭議的全面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為了釐清事實,有權聽取當事人、專業人士或知情者的陳述,甚至察看現場或標的物狀況,必要時還能調查證據。身為當事人,您有配合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提供資料,調解委員可能會根據現有資料作出建議,這對您可能不利。
調解 vs. 調處:法律效力大不同
「調解」和「調處」雖然都是透過第三方協助解決爭議,但它們的法律效力卻可能大相逕庭,這點是您必須特別留意的!
1. 概念釐清:既判力與執行力
- 既判力:指的是法院確定判決的實質確定力,一旦有了既判力,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件事提起訴訟或做相反的主張,就像「一事不再理」。
- 執行力:指的是判決或特定文件(例如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讓對方履行義務。
2. 調解與調處的法律效力比較
| 特性 | 調解 (Mediation) | 調處 (Conciliation) |
|---|---|---|
| 目的 | 透過協商達成合意 | 由機關或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 |
| 結果性質 | 契約性質(調解成立) | 建議性質(調處結果) |
| 既判力 | 部分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具備,否則無 | 原則上無,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 |
| 執行力 | 部分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具備 | 部分調處結果具備 |
| 挑戰方式 | 視法律規定,可能需另行訴訟或聲請撤銷 | 需在法定期間內(如15日)起訴阻斷拘束力 |
3. 調解/調處結果的法律效力與您的挑戰權
- 土地共有物分割爭議: 如果您與他人在共有土地或建物分割上無法達成協議,向地政機關申請調處後,若不滿意調處結果,您必須在收到調處通知後的 15天內 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調處結果將會產生拘束力。這項規定賦予您「訴請處理」的權利,來阻斷調處結果的拘束力。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 耕地租佃爭議: 對於耕地租佃的爭議,法律規定必須先經過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的調解、調處,才能提起訴訟。調解或調處成立後,雖然具有「執行力」,但通常不具備「既判力」。這表示,如果您對調解或調處成立的內容有實體上的權利義務爭議,仍然可以提起訴訟,尋求一個具有既判力的判決。
《耕地375減租條例》第27條:「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實務案例:當權益受損時,如何自保?
了解法條是第一步,看看真實案例如何應用,能讓您更有感!
案例一:土地分割調處不服,我可以怎麼辦?
王先生與鄰居因祖傳土地的分割意見不合,向新北市政府申請了不動產糾紛調處,並做出了調處結果。但王先生覺得這個結果對他很不公平,他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只能接受,或者一定要去法院打「分割共有物」的官司?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王先生可以在收到調處通知後的15天內,向法院提起「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之訴」。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阻斷調處結果對他的拘束力。法院強調,當事人不一定要提起分割共有物的訴訟,選擇提起「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之訴」也是一種合法且有效的救濟方式,並不會被認為缺乏「權利保護必要」。
給您的啟示:當您對共有物分割的調處結果不滿意時,請務必把握15天的黃金時間,提起「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之訴」,這是確保您權益不受不公平調處拘束的重要一步。
案例二:耕地租佃調解成立,但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陳阿嬤與地主間的耕地租約糾紛,在鄉鎮市公所的耕地租佃委員會順利成立了調解,雙方約定地主應將部分土地分割並移轉登記給陳阿嬤。然而,調解成立後,地主卻遲遲不辦理移轉登記。陳阿嬤想知道,既然調解都成立了,是不是就沒辦法再提告了?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根據《耕地375減租條例》成立的調解,雖然具有「執行力」(也就是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但它沒有「既判力」 。這表示,如果調解成立的內容,在實體權利義務上仍有爭議,當事人為了取得具有既判力的判決,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陳阿嬤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地主履行調解協議,辦理土地移轉登記。
給您的啟示:不是所有調解成立都具有「既判力」!特別是耕地租佃爭議,即使調解成立,若對方不履行,您仍有權利透過訴訟來確保自身權益,取得具有既判力的判決。
調解程序中,您該注意的實用建議
了解了這些權利與概念後,在實際參與調解時,您可以這樣做:
- 積極參與,充分表達:調解是溝通的機會,請您積極參與,清楚表達您的主張與訴求,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如果無故拒絕提供資料,調解委員可能會根據現有資訊做出判斷,這對您可能不利。
- 理解保密原則:調解過程是保密的,這也是為了保護您。請尊重這項原則,避免未經同意錄音、錄影或傳播調解內容,同時也要注意,您在調解中的陳述或讓步,原則上不會在其他案件中被引用。
- 留意調解委員的行為:調解委員應保持公正。如果您發現他們有任何不法行為,例如強迫您接受某個結果,您有權依法提出異議並追究責任。
- 確認調解/調處結果的效力:在簽署任何協議之前,務必清楚這份調解書或調處結果的法律效力是什麼?是只有執行力?還是需要法院核定才具備既判力?或者像土地法一樣,有時間限制需要您主動去阻斷?
- 善用您的救濟權利:如果您對調解或調處結果不滿意,或覺得有失公平,法律賦予您在法定期間內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利。特別是面對調處結果,別忘了「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之訴」是阻斷其拘束力的有效方式。
結論
參與調解或調處,並非被動接受結果,而是您積極參與、爭取權益的過程。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自己在調解程序中的權利有更清晰的認識。記住,掌握法律知識,就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武器!祝您在爭議解決的路上一切順利,權益都能獲得最好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過程中,我發現對方錄音錄影,這合法嗎?
A: 根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除非經過調解委員及他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一方當事人是不能私自將調解過程錄音、錄影或使用其他方式傳播的。如果您發現對方有這種行為,可以立即向調解委員反映,調解委員有權制止這種行為,以維護調解程序的保密性和信任基礎。
Q: 調解委員的行為不公,我該怎麼辦?
A: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2條明確規定調解委員應本客觀、公正之態度。如果您認為調解委員有偏頗、行為不公,甚至有強暴、脅迫、詐術或阻止您提起訴訟等涉嫌犯罪的行為,您有權依法提出異議,並可向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申訴或訴究。在調解現場,您也可以請求調解委員禁止其代理或列席。
Q: 調解成立後,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我能怎麼辦?
A: 這要看您成立的調解是哪一種。如果是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例如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它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是不具備既判力的調解(例如《耕地375減租條例》下的調解),雖然有執行力,但若對方不履行,您可能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調解內容,以取得具有既判力的判決。
Q: 我對調處結果不滿意,一定要打官司嗎?
A: 不一定是要打「實體官司」,但通常需要透過訴訟來「阻斷」調處結果的拘束力。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為例,如果您不服共有物分割的調處結果,您必須在收到通知後的15天內,向法院提起「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之訴」。這樣做就能阻斷該調處結果對您的拘束力,讓您有機會尋求其他解決途徑,而非被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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