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簽署一份調解協議,事後卻感到後悔、認為內容不公,或是發現自己無法履行?在台灣,調解協議一旦成立,其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高度的拘束力。這讓許多人誤以為協議已成定局,無法改變。但事實上,法律仍為您保留了一線希望!
我是律點通,今天將為您深入解析,在什麼情況下,您有機會請求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實務上常見的挑戰,並提供您實用的操作建議,幫助您釐清權益,不再茫然。
一、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為何難以推翻?
調解協議一旦經法院核定或在訴訟中成立,其效力便等同於「訴訟上和解」,甚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這意味著,調解內容對當事人具有強大的法律拘束力,原則上不得任意反悔。這也是為什麼,想要推翻一份已成立的調解協議,並非易事。
然而,法律並非毫無彈性。若調解存在「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當事人仍有機會尋求法律救濟。但這些事由的認定標準非常嚴格,且有嚴格的時效限制。
二、調解協議「無效」與「得撤銷」的區別
要挑戰調解協議,首先要了解「無效」和「得撤銷」的差異:
1. 調解「無效」的事由
「無效」指的是調解內容或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導致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常見的無效事由包括:
-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調解內容違反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
- 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這表示調解內容若有悖於社會基本倫理道德或公共利益,則會被認定為無效。
- 自始客觀不能:調解約定的內容在客觀上根本無法履行。但實務上對此認定非常嚴格,通常不採納當事人主觀上的「無法履行」作為無效理由。
2. 調解「得撤銷」的事由
「得撤銷」是指調解雖已成立,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主要包括: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成立調解: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這表示,若您能證明對方(或對方知情的第三人)有故意施用詐術或脅迫行為,使您陷於錯誤或恐懼,並因此錯誤或恐懼而成立調解,您便有權撤銷。但實務上對「詐欺」的認定非常嚴格,單純的「誤導」或「未履行承諾」通常不足以構成詐欺。
- 因「錯誤」而成立調解: 和解(調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這是因為和解本身就是當事人為終止爭執而互相讓步的行為,若允許任意以錯誤撤銷,將破壞其安定性。但有以下例外情況: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 文件偽造或變造:調解所依據的重要文件事後被發現是偽造或變造的,且您若知情就不會和解。
- 確定判決不知:調解事件已存在確定判決,但您或對方在調解時不知情。
- 重要爭點錯誤:您對對方當事人的資格或對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請注意,實務上對「重要爭點錯誤」的認定非常嚴謹,例如「思慮不周」、「對自身清償能力誤判」等主觀因素,通常不被認定為可撤銷的錯誤。
三、嚴格的「不變期間」:時效是關鍵!
無論是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法律都設有30日的不變期間限制。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期限,一旦逾期,您的訴訟將會被法院駁回,無法進入實體審理,即使您實體上確有撤銷事由,也將喪失救濟機會。
- 起算點:
- 針對法院移付調解成立者,請求繼續審判,沒有明確期間限制,但應及早提出。
- 針對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者,或獨立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撤銷調解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這表示,您必須在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訟;如果撤銷的原因是在調解書送達後才發生或您才知悉,則從您知悉該原因時起算30日。
四、實務案例解析:為何我的調解難以撤銷?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了解法院如何認定這些撤銷事由:
案例一:簽了就不能反悔?調解後的狀況與主觀誤解難以撤銷
情境: 小陳與對方因車輛糾紛達成調解,約定車輛「現況交付」。事後小陳發現車輛輪胎被破壞,且車輛被拖吊,認為對方未履行協議,因此請求撤銷調解。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調解筆錄已明確約定「現況交付」,小陳簽名時應已理解其文義。輪胎問題和車輛遭拖吊等情事,均屬調解成立後才發生的事由,與調解成立時的「意思表示瑕疵」無關。因此,法院駁回了小陳的請求。
啟示: 這個案例明確指出,調解成立後的履行問題或事後才發生的情況,不能作為撤銷調解的理由。當事人對調解內容的理解錯誤,若非因詐欺或符合《民法》第738條但書的例外,也難以撤銷。
案例二:以為能還錢卻還不起?個人清償能力不足非撤銷理由
情境: 王先生因債務問題與債權人達成調解,約定支付一筆金額。事後王先生發現自己根本無力支付這筆錢,且覺得當時調解委員的說法讓他誤判情勢,因此訴請撤銷調解。
法院觀點: 法院指出,王先生未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調解委員有明確的不實告知行為。更重要的是,個人對於自身清償能力的評估,是簽署協議前應自行衡量的責任。於調解成立後始以「無力支付」為由請求撤銷,法院難以接受。
啟示: 這個案例強調,當事人主觀上認為受「誤導」或事後發現「無能力履行」,不構成法律上可撤銷的錯誤或詐欺。簽署調解協議前,務必誠實評估自己的履行能力,法律不會因為您事後發現「做不到」而讓您撤銷協議。
五、實務操作指引: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了解了調解協議的嚴謹性後,以下是給您的實用操作建議:
-
簽署調解筆錄前務必審慎評估:
-
充分理解內容:仔細閱讀調解筆錄的每一個條款,確保其文義與您的真實意願完全相符。若有任何不清楚或疑問之處,應立即提出並要求解釋或修改。
-
評估履行能力:在調解過程中,應充分考量自身履行調解內容的能力,包括財務、時間、資源等。切勿因一時壓力或息事寧人而做出無法實現的承諾,因為事後以「無能力履行」為由撤銷調解,幾乎不可能成功。
-
避免主觀臆測:調解是雙方合意的結果,應基於客觀事實和明確約定。避免基於個人主觀臆測、誤解或未經證實的資訊而簽署。
-
重視證據保全:
-
若您認為調解存在詐欺、脅迫或所依據文件偽造/變造等情形,必須在第一時間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錄音、書面文件、證人證詞等。舉證責任在於主張撤銷的當事人。
-
嚴格遵守不變期間:
-
撤銷調解之訴有嚴格的30日不變期間限制。此期間自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起算,或自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一旦知悉可能存在撤銷事由,應立即諮詢專業人士,並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逾期將導致訴訟被駁回,即使實體上確有撤銷事由,也將喪失救濟機會。
-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
調解的撤銷涉及複雜的法律規定和嚴格的實務認定標準。在調解前、調解中或調解後,若有任何疑慮,應及早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自身權益。若決定提起撤銷調解之訴,委任專業律師代理訴訟,將有助於釐清案件事實、蒐集必要證據、正確適用法律,並確保訴訟程序符合規定。
六、結論:掌握時效,釐清權益
總結來說,調解協議具有高度的法律效力,但並非毫無變更的可能。關鍵在於,您必須證明調解在成立時就存在法定的「無效」或「得撤銷」事由,且必須在嚴格的30日不變期間內採取行動。主觀的後悔、事後的困難或對條款的誤解,通常難以成為撤銷的理由。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與挑戰機制。面對複雜的法律問題,及早釐清事實、掌握證據,並在時效內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是維護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成立後,我發現內容有誤,可以立刻撤銷嗎?
A: 不一定能立刻撤銷。調解原則上不能以「錯誤」為由撤銷,除非符合《民法》第738條但書的三種特殊情況:例如調解所依據的文件是偽造的、調解事件已有確定判決但您不知情,或是您對對方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重大錯誤。單純的「沒看清楚」或「事後覺得不對」通常不構成可撤銷的錯誤。
Q: 如果對方在調解時說了謊,我能撤銷調解嗎?
A: 若對方有「詐欺」行為,您有機會撤銷調解。但您必須舉證證明對方有故意施用詐術的行為,且該詐術導致您陷於錯誤並因此成立調解。實務上對詐欺的認定非常嚴格,單純的「誤導性陳述」或「未履行承諾」通常難以構成詐欺。
Q: 我簽了調解,但後來發現根本沒錢付,這算錯誤嗎?
A: 您對於自身清償能力的評估,屬於您在簽署調解協議前應自行衡量的責任。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將當事人事後發現「無力支付」調解金額,認定為可撤銷調解的「錯誤」。因此,在調解前務必誠實評估自己的財務狀況。
Q: 撤銷調解的30天期限是怎麼算的?如果我超過了怎麼辦?
A: 這個30日是「不變期間」,非常嚴格。它通常從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給您後開始起算。如果撤銷的原因(例如發現文件偽造)是在調解書送達後才發生或您才知悉,則從您知悉該原因時起算30日。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您的撤銷調解訴訟將會被法院直接駁回,即使您實體上確有撤銷理由,也無法獲得救濟。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