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後反悔?搞懂無效與撤銷,保障您的權益!
您是否曾參與調解,並簽下了調解協議?這份協議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高的效力,一旦成立,就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原則上不能再反悔。然而,如果調解過程存在某些重大瑕疵,例如被騙、被脅迫,或是內容根本違法,您仍然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請求法院宣告該調解「無效」或「撤銷」。
律點通知道,面對複雜的法律條文,當事人常常感到困惑。別擔心!今天我們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次搞懂調解的法律效力,以及在什麼情況下,您可以請求撤銷或宣告調解無效,讓您在調解後也能安心。
調解的法律效力:為何如此重要?
首先,我們要了解調解為何如此重要。《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就是調解一旦成立,它的法律效力就跟您在法院打贏官司、拿到確定判決一樣,具有「既判力」(不能再就同一件事重複提告)和「執行力」(對方不履行時,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什麼情況下,調解可以被「挑戰」?
雖然調解效力強大,但如果調解本身存在重大瑕疵,法律還是給予當事人救濟的機會。主要分為兩種情況:「無效」和「得撤銷」。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1. 調解「無效」是什麼?
「無效」指的是調解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就像從未存在一樣。這通常發生在調解內容或程序有根本性的重大缺陷,例如:
- 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調解的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是違背了社會善良風俗。
- 當事人不具備能力: 參與調解的當事人沒有行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人沒有合法的代理權。
2. 調解「得撤銷」是什麼?
「得撤銷」則是指調解本身雖然成立,但當事人在簽字時,意思表示不夠自由、真實,法律賦予您撤銷的權利。常見的情況有:
- 被詐欺: 對方用不實的資訊欺騙您,讓您在錯誤的認知下簽署調解協議。
- 被脅迫: 您在受到威脅、恐嚇的情況下,被迫簽署調解協議。
- 重大錯誤: 您對調解內容的關鍵部分有重大誤解,而且這個誤解並非您自己的過失所造成。但請特別注意,《民法》第738條對和解(調解也準用)因錯誤而撤銷有嚴格限制: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簡單來說,除非是文件造假、有不知情的確定判決,或是對對方身分或重要爭點有錯誤,否則一般「看錯」、「沒看清楚」或「事後反悔」等理由,很難被法院認定為可以撤銷的錯誤。
挑戰調解效力的「黃金30天」
無論您是想宣告調解無效,還是撤銷調解,都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限制,那就是 30天的不變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準用)及《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都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這個30天期間,通常從調解成立時(或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您手上時)開始計算。但如果您是在調解成立後才知悉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則從您知悉的那天起算30天。這個期限非常嚴格,一旦錯過,法院就會直接駁回您的請求,連補正的機會都沒有!
生活情境案例解析
為了讓您更清楚,律點通準備了兩個生活化的案例:
案例一:我只是不滿意金額,可以撤銷嗎?
小陳因為一筆債務糾紛,在法院調解委員會和對方簽了調解協議。事後,小陳覺得調解的金額對他很不公平,遠超出他原本預期,於是想向法院聲請撤銷調解。他向法院主張,這個金額不合理,他應該不需要負擔這麼多。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小陳的請求。法院指出,小陳只是單純對調解金額不滿意,並沒有具體指出調解過程有受到詐欺、脅迫,或是符合民法規定的重大錯誤等法律上可以撤銷的原因。僅僅是「覺得不合理」,並不足以構成撤銷調解的理由。
律點通提醒: 想要撤銷調解,您必須明確指出具體的「法律原因」,例如被騙、被脅迫,或符合《民法》第738條的例外錯誤情況,並提出證據。單純事後反悔或覺得不划算,是無法撤銷調解的喔!
案例二:調解後對方沒做到,可以撤銷嗎?
小美和鄰居因為停車問題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鄰居承諾會將車輛停在指定位置。然而,調解成立後沒多久,鄰居又故態復萌,甚至還破壞了小美的車輛。小美氣憤地向法院聲請撤銷調解,認為鄰居沒有履行協議,而且還破壞她的車,所以調解應該無效。
法院怎麼說?
法院也駁回了小美的請求。法院解釋,鄰居沒有履行調解內容,甚至破壞車輛,這些都是「調解成立之後」才發生的事情。調解的無效或撤銷,必須是調解在成立當下就存在的瑕疵(例如被騙、內容違法等)。對於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小美應該是拿著調解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而不是聲請撤銷調解。
律點通提醒: 調解成立後,如果對方沒有按照協議履行,這不屬於撤銷調解的理由。這時候,您應該是依據具有執行力的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承諾。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 調解前務必審慎評估: 調解一旦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因此,在簽字前,務必仔細評估調解內容是否符合您的真實意願和最大利益,不要倉促決定。
- 仔細核對調解筆錄: 調解成立時,請務必逐字逐句核對調解筆錄的內容,確認與您合意的內容完全一致,沒有任何誤載或遺漏,確認無誤後再簽名。
- 明確指出撤銷原因並及時行動: 如果您認為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必須在訴狀中「具體、明確」地指出法律上的原因(例如受詐欺、脅迫,或符合民法第738條例外情形的錯誤),而非僅泛稱不滿意。同時,請務必在 30天不變期間 內提起訴訟,逾期將喪失權利。
- 妥善保存證據: 主張調解無效或得撤銷的當事人,必須對其主張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如果懷疑有詐欺、脅迫或錯誤,應立即保全相關證據,例如通訊紀錄、錄音、錄影、證人等。這類主觀意圖的證明通常難度較高。
- 區分「不履行」與「撤銷」: 若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請記得是聲請強制執行,而不是提起撤銷調解之訴。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
結論:調解非兒戲,權益需自保
調解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其法律效力不容輕忽。簽署調解協議前務必三思,審慎評估。若事後發現有法律上可挑戰的瑕疵,務必把握黃金30天,明確指出法律原因並提出證據,才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記住,法律是保障懂法者的權利,事前多一份謹慎,事後少一份煩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成立後,如果我發現自己被對方騙了,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有證據證明在調解過程中受到對方的詐欺,導致您在錯誤的認知下簽署調解協議,您可以依據《民法》第92條的規定,向原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務必在知悉被詐欺之日起30天內提起,並準備好所有能證明對方詐欺行為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錄音、文件等。
Q: 調解書上的內容跟我理解的不一樣,是我的錯,可以撤銷嗎?
A: 這屬於「錯誤」的情況。根據《民法》第738條的規定,和解(包括調解)原則上不能以錯誤為理由撤銷。除非您的錯誤符合該條文列舉的三種例外情況:和解所依據的文件是偽造或變造的、有您不知情的確定判決,或是您對對方當事人的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一般因自己疏忽、未仔細閱讀或事後反悔而造成的錯誤,很難被法院認定為可撤銷的理由,舉證難度也相當高。
Q: 調解委員在調解時一直勸我接受方案,讓我覺得很有壓力,這樣可以撤銷嗎?
A: 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通常會分析利弊得失,提供建議,這是他們職責的一部分。除非您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調解委員的行為已經達到《民法》第92條所定義的「脅迫」(例如使用不法手段讓您心生畏懼),否則單純的「壓力感」或「勸說」,通常不會被法院認定為足以撤銷調解的脅迫事由。法院會審查是否真的有不法行為導致您無法自由做出決定。
Q: 如果我已經錯過了30天的期限,還有辦法補救嗎?
A: 很遺憾,30天的期限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期限。一旦錯過,即使您有充分的理由證明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法院也會直接駁回您的訴訟,無法再進行補救。因此,時間點的掌握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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