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後反悔?搞懂撤銷調解的黃金30天與關鍵條件
許多人以為,一旦簽了調解書,並經法院核定,就代表事情塵埃落定,無法再改變。然而,如果調解內容存在重大瑕疵,例如您是被騙、被脅迫,或調解本身違反法律規定,您仍然有機會尋求法律救濟,讓這份調解書「喊停」。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哪些情況可以讓法院核定的調解「無效」或「被撤銷」,以及您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調解」?它為什麼這麼重要?
在台灣,不論是鄉鎮市公所的調解,還是法院裡的調解,只要經過法院核定,這份調解書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調解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強大的拘束力,甚至可以直接作為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正因為調解的法律效力如此強大,法律也賦予了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挑戰其效力的權利。
您的調解協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喊停」?
要讓一份已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無效或被撤銷,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嚴格條件,主要分為「無效」與「得撤銷」兩種情況:
1. 調解「無效」的事由
「無效」指的是調解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這通常是因為調解內容或程序存在嚴重瑕疵,例如:
-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調解內容約定事項違反法律明文禁止的規定,例如約定放棄繼承權(繼承權不能預先拋棄)。
- 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調解內容有悖於社會公共利益或一般道德觀念,例如約定從事不法行為。
- 客觀不能: 調解內容約定的給付,從一開始在客觀上就無法履行,例如約定將不存在的物品交付給對方。
- 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或訴訟能力: 參與調解的當事人不具備為法律行為或訴訟行為的能力,例如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簽署重大財產調解。
2. 調解「得撤銷」的事由
「得撤銷」是指調解成立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但該瑕疵尚未嚴重到無效的程度,表意人可以主張撤銷,讓調解溯及既往地失效。常見的事由包括:
- 受詐欺: 您被對方欺騙,導致您在錯誤的認知下簽署了調解書。例如,對方故意隱瞞重要事實,讓您誤判情勢而同意調解條件。
- 受脅迫: 您在受到不法手段威脅的情況下,因為害怕而被迫簽署調解書。
- 意思表示錯誤: 您在簽署調解書時,對內容有重大誤解,且這個錯誤不是因為您自己的過失所造成。然而,由於調解具有「和解」的性質,法律對此類錯誤的撤銷有著非常嚴格的限制。
這些「喊停」的理由,法條怎麼說?
當您懷疑調解書有問題時,相關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以下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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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 這條規定了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如果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當事人可以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的訴訟。**請特別注意,這類訴訟必須在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後 30日內 提起。如果無效或撤銷的原因是後來才知道的,則從您「知悉」時起算這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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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這條重申了法院調解的效力與訴訟上和解相同,並確認當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當事人可以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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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條: 這條規定了如果您的意思表示是「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您可以撤銷它。這就是您主張調解因詐欺或脅迫而無效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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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38條: 這條對於「錯誤」撤銷調解設下了嚴格的限制。由於調解被視為一種「和解」契約,原則上不能單純以「錯誤」為由撤銷。只有在極少數的例外情況下才允許,例如: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這條規定調解原則上不能因為您「搞錯了」就撤銷。除非您能證明調解所依據的文件是偽造的、或有法院確定判決您不知情、或者您對對方身分或「重要關鍵點」有重大錯誤。實務上,法院對於「錯誤」的認定非常嚴格,單純的「思慮不周」或事後反悔,通常不構成撤銷事由。
實際案例告訴您:法院怎麼看這些情況?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看看法院在實際案例中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我以為我看懂了,但法院不這麼認為
林先生與鄰居因土地界線爭議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他表示自己視力不佳,而且調解人員轉動了地籍圖,導致他以為調解方案是按照他主張的方式分割。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林先生才發現實際分割方式與他預期的不同,於是向法院聲請撤銷調解,主張自己是「意思表示錯誤」。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林先生的請求。法院認為,這件調解前後進行了三次,林先生每次都帶著太太一起出席,而且調解筆錄的內容也與雙方最終的合意相符。在這樣的情況下,很難認定林先生和太太都同時「誤認」了同一個分割方案。法院強調,調解過程中經過多次討論,且當事人也簽名確認,如果沒有客觀證據證明調解內容確實與當事人真實意願有重大出入,單純以「看錯」或「思慮不周」為由,是很難獲得支持的。
案例二:事後沒錢還,可以撤銷調解嗎?
陳小姐與朋友因一筆借款糾紛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陳小姐同意在一定期限內償還借款,並簽署了調解書。然而,調解成立後,陳小姐的娘家親人突然發生變故,導致她無法籌措到約定的還款金額。陳小姐於是向法院聲請撤銷調解,主張她當時是「思慮不周」,且事後無法履行。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陳小姐的請求。法院明確指出,陳小姐所稱的「思慮不周」只能算是意思表示的錯誤,但根據《民法》第738條的規定,和解(即調解)原則上不能以錯誤為理由撤銷。更重要的是,調解成立後,當事人因為自身原因(例如經濟狀況惡化)導致無法履行調解內容,這屬於「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非調解本身在成立時就存在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因此,無法履行並不能成為撤銷調解的理由。
如果您想撤銷調解,該怎麼做?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要撤銷或宣告調解無效,門檻非常高。如果您認為您的調解有問題,請務必把握以下關鍵點:
- 黃金30天: 這是最重要的時間限制!從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給您的那一天開始算起,您必須在 30日內 提起訴訟。一旦錯過這個「不變期間」,即使您有再充分的理由,法院也會因為程序不合法而駁回您的請求。
- 證據是關鍵: 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您主張調解無效或得撤銷,您就必須提出充分、具體的證據來證明您的主張。例如,證明對方有詐欺或脅迫的對話紀錄、錄音錄影,或證明調解內容確實違反法律規定的文件等。單憑口頭主張或事後反悔,是很難成功的。
- 釐清「不履行」與「撤銷」: 許多人會誤以為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就可以撤銷調解。這是錯誤的觀念!對方不履行是「債務不履行」的問題,您應該依據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是主張撤銷調解。撤銷調解的前提是調解在「成立時」就存在瑕疵。
結論:簽名前三思,權益靠自己
法院核定的調解,目的在於迅速終結紛爭,因此法律賦予它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這也意味著,一旦調解成立並核定,要推翻它將極為困難。因此,在您簽署調解書之前,務必仔細審閱所有條款,確認內容與您的理解和意願完全一致,並充分評估自身履行能力。萬一真的發現調解存在無效或得撤銷的重大瑕疵,請務必把握黃金30天的時效,並積極蒐集證據,才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成立後,我發現內容對我不利,可以反悔嗎?
A: 單純因為調解內容對您不利或事後感到後悔,通常不能作為撤銷調解的理由。法院會認為您在調解當下已充分考量並同意,除非能證明有詐欺、脅迫或符合《民法》第738條的重大錯誤等法定事由,否則難以撤銷。
Q: 對方在調解時騙我,我能怎麼辦?
A: 如果您能證明對方在調解過程中施用詐術,讓您陷於錯誤並因此簽署調解書,您可以根據《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調解。但您必須負擔舉證責任,提出具體證據(如對話紀錄、文件、證人等)證明詐欺行為的存在及其與您簽署調解書之間的因果關係。
Q: 調解書都簽了,對方卻不履行,我能撤銷調解嗎?
A: 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屬於「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非撤銷調解的事由。您不能以此主張撤銷調解。此時,您應該依據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調解內容。
Q: 我錯過30天期限了,還有其他補救方法嗎?
A: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必須在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為之,這是「不變期間」。一旦逾期,除非您能證明是在30日後才知悉無效或撤銷原因,否則法院將會以程序不合法駁回您的請求,您將喪失透過訴訟撤銷調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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