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成立後想反悔?法律救濟途徑與關鍵30日

調解成立後想反悔?法律救濟途徑與關鍵30日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民事調解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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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後想反悔?別慌!法律為您提供救濟途徑

您是否曾參與調解,並簽署了調解書,但事後卻發現調解內容有問題,或者懷疑調解過程不公平,甚至感覺自己被誤導或脅迫?

在台灣,調解程序扮演著解決紛爭的重要角色。一旦調解成立,其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或訴訟上的和解,具有高度的拘束力,甚至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這意味著,您不能隨意反悔,也不能就同一件事再到法院提起訴訟。

然而,法律並非不近人情。如果調解本身存在瑕疵,例如調解過程不合法、內容有問題,或者您的意思表示並非真實自願,法律也提供了相應的救濟途徑,讓您有機會糾正這些錯誤,維護自身權益。

接下來,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面對不同類型的調解,該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兩種主要調解類型,救濟方式大不同

在台灣,常見的調解主要分為兩大類:法院調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這兩種調解的救濟途徑略有不同,務必釐清。

1. 法院調解的救濟: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如果您的調解是在法院內進行並成立,無論是您主動聲請,還是法院將案件移付調解,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明確指出: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這表示,當法院調解成立後,如果您發現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您必須向原先進行調解的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小提醒: 原本聲請調解的一方,甚至可以選擇在提起這個訴訟的同時,就原來的糾紛合併提起訴訟或反訴,這樣您的訴訟繫屬時間會追溯到您聲請調解的那一刻,非常有利。

2.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經法院核定)的救濟:注意類型與30日期間

如果您的調解是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並且已經經過法院核定,那麼救濟方式則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的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指出: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2項:「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這裡有兩種情況:

  • 您主動聲請 鄉鎮市調解並成立:您需要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法院將案件移付 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並成立:您則可以向**原核定法院 **「請求續行訴訟程序」,也就是請求法院恢復審理您原來的訴訟。

最關鍵的是: 無論是哪種情況,您都必須在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給您之後的三十日內提出,這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您就喪失了救濟的權利!

除了鄉鎮市調解,其他特別法規如《著作權法》、《消費爭議調解辦法》、《公害糾紛處理法》等,對於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或調處,也都有類似的三十日救濟期間限制。

什麼是「調解無效」或「得撤銷」?

法律並沒有詳細列出所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但實務上通常會參考民法關於法律行為無效或得撤銷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調解的成立過程或內容有著足以讓它失去法律效力的重大瑕疵。

常見的情況包括:

  • 意思表示不自由: 例如,您在調解過程中受到對方的詐欺脅迫,導致您並非出於真實意願而簽署調解書。
  • 程序嚴重瑕疵: 調解程序未依照法定方式進行,且嚴重影響到您的權益。
  • 調解內容違法: 調解約定的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是違反了公序良俗。
  • 當事人資格問題: 例如,簽署調解書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卻沒有合法代理人,或代理人根本沒有合法代理權。

法院會仔細審查這些情況,判斷調解是否真的存在這些瑕疵。

真實案例分享:別再搞錯救濟方法!

案例一:搞混「調解」與「和解」,救濟途徑大不同

有位王先生和李小姐因為停車位糾紛,經法院安排進行了「調解」並順利成立。沒想到,王先生事後覺得調解結果不公平,想尋求救濟。但他卻向法院聲請「繼續審判」。

結果,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請求。法院指出,法律對於「調解」和「訴訟上和解」的救濟方式是不同的。王先生的案件是透過「調解」成立的,如果他認為調解有問題,應該要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而不是聲請「繼續審判」。王先生因為搞錯了救濟途徑,導致他的請求被法院駁回,白白浪費了時間。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務必區分清楚您的案件是屬於哪種性質的「和解」或「調解」,才能選擇正確的法律程序。

案例二:調解書一旦核定,就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

陳小姐因為遭到騷擾,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並與對方成立了調解,約定對方需支付一筆賠償金。這份調解書也經過了法院核定。但後來陳小姐又覺得賠償金不夠,想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更多賠償。

法院審理後,駁回了陳小姐的訴訟。法院解釋,鄉鎮市調解一旦經過法院核定,其效力就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這表示,這件事已經被法律「蓋章」定案了,當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件事重新提起訴訟,這就是所謂的「一事不再理」原則。陳小姐如果認為調解有問題,唯一的救濟途徑就是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而不是重新提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調解書一旦經過法院核定,就具有非常強大的法律效力,務必謹慎對待。

給您的實用操作指引

當您懷疑調解有瑕疵,想要尋求救濟時,請依照以下步驟思考:

  1. 確認調解類型: 首先,搞清楚您的調解是在「法院」成立,還是經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並經法院核定?這決定了您要適用的法條和救濟方式。
  2. 檢視瑕疵原因: 回想調解成立的過程,仔細閱讀調解書內容。是否有被詐欺、脅迫、重大錯誤,或程序不合法等情況?這些是您提起救濟訴訟的關鍵依據。
  3. 嚴守30日不變期間: 如果您的調解是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請務必確認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給您的日期,並從該日起算30日。這是非常嚴格的期限,一旦錯過,您就可能喪失權利。
  4. 蒐集有利證據: 為了證明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您需要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對話錄音、訊息截圖、文件、證人證詞等,這些都將是您在訴訟中說服法官的關鍵。

結語

調解是解決糾紛的好方法,但若調解過程或內容存在瑕疵,您仍有權利尋求法律的救濟。了解正確的救濟途徑、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並特別注意那關鍵的「30日不變期間」,將能幫助您在面對調解爭議時,更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記住,法律是保障您權利的工具,掌握它,就能讓您更有力量地面對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成立後,我發現自己被對方欺騙了,調解還有辦法撤銷嗎?

A: 如果調解是因對方「詐欺」而成立,導致您在不了解真實情況下簽署,那麼這通常會構成「得撤銷」的原因。您可以向原法院(法院調解)或原核定法院(鄉鎮市調解)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但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詐欺行為,且您的簽署是受詐欺影響。

Q: 鄉鎮市調解書拿到後,我該如何確認是否已經「法院核定」了?

A: 調解書在送達給您時,通常會附上法院的「核定證明」或「核定函」。您可以檢查調解書上是否有法院的核定章戳,或者隨調解書一同寄送的文件中,是否有法院發出的核定公文。如果沒有這些文件,您可以向調解委員會或原應核定該調解的法院查詢。

Q: 如果我錯過了30天的救濟期間,還有其他辦法嗎?

A: 很遺憾,《鄉鎮市調解條例》及相關特別法規所規定的30日期間屬於「不變期間」,一旦逾期,您就喪失了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或「請求續行訴訟程序」的權利。調解書的效力將等同於確定判決,具有最終拘束力,您將不能再就同一事件提起訴訟或要求救濟。因此,務必精確掌握這個期間。

Q: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您需要準備所有能證明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的證據。例如:如果主張被詐欺或脅迫,可提供相關的對話錄音、訊息截圖、書面文件、證人證詞等;如果主張程序瑕疵,則需證明調解過程如何違反法定程序;如果主張內容違法,則需指出調解書哪部分違反了具體法條或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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