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成立後反悔?掌握救濟途徑保障自身權益

調解成立後反悔?掌握救濟途徑保障自身權益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民事調解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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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後反悔?掌握救濟途徑保障自身權益

親愛的調解保密關係人,您好!

調解制度旨在迅速解決紛爭,提供一個彈性且成本較低的解決管道。然而,調解結果有時可能不如預期,甚至存在法律上的瑕疵。當您面對這些情況時,是否感到困惑,不知道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調解程序的救濟途徑,幫助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釐清調解結果:不成立與瑕疵

首先,區分兩種調解結果至關重要:

  1. 調解不成立:指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未能達成共識,或一方未依通知到場,導致調解無法成立。此時,調解委員會會發給您一份「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您可以憑此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繼續尋求法律途徑。

  2. 調解無效或得撤銷:這才是針對已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若其本身存在法律瑕疵的情況。

  • 無效:指調解自始不具法律效力,例如內容違反強制規定、公共秩序,或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 得撤銷:指調解雖已成立,但因特定原因(如受詐欺、脅迫,或因重大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可被撤銷,使其溯及既往失效。

針對此類瑕疵,您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及《鄉鎮市調解條例》等規定,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此條法規明確賦予當事人,在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若發現有上述瑕疵,可透過訴訟挑戰其效力的權利。

各類調解的救濟時效與途徑一覽

不同的調解類型,其救濟途徑和時效可能有所差異。請務必掌握以下關鍵資訊:

調解類型救濟途徑時效(不變期間)
一般民事、鄉鎮市調解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 30日內
不動產糾紛調處訴請法院審理(例如:確認經界之訴)接到調處通知後 15日內
特定領域調解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 30日內

重要提醒:上述時效均為「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您將喪失提起救濟的權利。務必在收到相關文件後,立即確認並計算時效。

實務案例解析:避免常見錯誤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您掌握要領:

案例一:鄉鎮市調解,跑錯法院怎麼辦?

小張與小李因私人借貸糾紛,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成立,調解書也經法院核定。小張認為調解有瑕疵,誤向行政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結果:法院駁回了小張的訴訟。鄉鎮市調解雖由公所辦理,但其處理的是私人權利義務爭議(私權關係),應屬民事訴訟範疇。因此,小張應向原核定調解書的民事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此案例提醒我們,即使調解有政府機關參與,也要釐清爭議的「本質」是公法還是私法,才能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

案例二:「我以為」的錯誤,能撤銷調解嗎?

某保險公司與營造廠因工程款爭議調解,同意以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為結算依據。調解成立並經核定後,保險公司發現鑑定結果對己不利,認為當初是「誤以為」結果會有利才同意調解,因此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結果: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法律上可撤銷的「錯誤」,必須是意思表示的內容或表示行為本身有錯誤。保險公司所主張的,是對未來結果的預期判斷錯誤,屬於內心動機的錯誤,通常不構成法律上可撤銷調解的「錯誤」事由。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調解成立後,除非有明確的法律瑕疵(如被詐欺、脅迫或意思表示本身有錯),否則僅因事後對結果不滿意,或對未來預期判斷錯誤,難以撤銷調解。調解時務必謹慎評估風險。

結論:掌握關鍵,保障權益

調解制度賦予成立的調解高度拘束力,但並不代表沒有救濟機會。作為調解保密關係人,理解以下幾點至關重要:

  • 釐清調解狀態:是「不成立」還是「已成立但有瑕疵」?處理方式不同。
  • 辨明爭議性質:是私權關係還是公法關係?這決定了救濟法院。
  • 嚴守法定期間:15日或30日,這些「不變期間」不容錯過。
  • 準備充分證據:主張調解無效或得撤銷,必須提出具體有力證據。

掌握這些關鍵知識,您將更有能力判斷調解結果是否公正,並在必要時,正確且及時地採取行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調解會被認定為「無效」?

A: 調解無效通常指調解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是當事人根本不具備行為能力等,這些瑕疵會導致調解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Q: 調解書送達後,我發現自己被騙了,還能撤銷調解嗎?

A: 如果您能證明是在受詐欺或脅迫的情況下簽署調解書,依法是可以提起「撤銷調解之訴」的。但請注意,您必須在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訟,且需準備充分證據來證明詐欺或脅迫行為。

Q: 如果調解不成立,我可以直接去法院提告嗎?

A: 是的,如果調解未能達成合意而「不成立」,調解委員會會發給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您可以憑此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繼續爭取您的權益。這與「調解已成立但有瑕疵」的情況不同,無需先撤銷調解。

Q: 不動產糾紛經過地政機關調處後,我對結果不滿意,該怎麼辦?

A: 對於地政機關的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不服,您必須在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而非行政訴訟。逾期未起訴,將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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