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相較於訴訟,通常更具彈性、省時且成本較低。然而,調解的基石在於「公正性」。試想,如果調解委員與其中一方當事人有特殊關係,或明顯偏袒一方,您還能信任調解結果嗎?這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調解委員迴避事由」的規定,並提供實務建議,助您確保調解過程的公平透明。
什麼是「迴避」?為什麼它如此重要?
「迴避」,簡單來說,就是當負責處理事務的人員(例如調解委員)與案件或當事人之間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判斷的關係時,應當主動退出該事務的處理。這就像一場球賽的裁判,如果他與參賽隊伍有親屬關係,為了確保比賽公平,他就應該迴避。在調解中,迴避制度的核心目的,正是為了維護調解程序的公正性與客觀性,確保所有參與者都能信任調解的結果是基於事實與法律,而非人情或偏見。
調解委員的迴避事由有哪些?
台灣不同領域的調解法規,對迴避事由有詳細規範,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類:
1. 涉及自身、親屬或利害關係
這是最常見的迴避事由。例如,調解事項涉及調解委員本人、配偶、一定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甚至同居家屬的利益時,調解委員就應該迴避。此外,與當事人有特定職務、業務關係(如服務於同一機構、曾有僱傭/代理關係),也可能構成迴避事由。
以最普遍的鄉鎮市調解為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6條便有明確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6條:「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聲請,應行迴避。」
這表示,若調解事項與委員或其同住家人有利益關聯,經當事人聲請,委員即應退出。
2. 有「偏頗之虞」
這是最廣泛且具彈性的迴避事由。所謂「偏頗之虞」,並不是指調解委員已實際偏頗,而是指有具體事實或客觀情狀,足以讓一般理性的人合理懷疑調解委員可能無法保持中立、公正。
例如,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4條便對此有詳細規範,同時也明確了調解委員的「自行迴避」義務: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4條:「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二、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服務於同一機構或團體。調解委員未依前項規定迴避,調解會應令其迴避,並另為指定;經當事人申請者,亦同。當事人認調解委員顯有偏頗之虞,經他方當事人之同意,得向調解會申請另為指定;他方當事人不同意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這條文指出,除了親屬和機構關係外,只要有客觀證據顯示調解委員的言行舉止或背景,可能導致其無法公正執行職務,就可能構成偏頗之虞。
調解委員「自行迴避」與「聲請迴避」的差異
- 自行迴避: 這是法律對調解委員的主動義務。當調解委員發現自己有應迴避的事由時,不論當事人是否知情或提出,都應主動退出調解程序。
- 聲請迴避: 這是當事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所享有的權利。當您發現調解委員有應迴避事由,但其未自行迴避時,您可以向調解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該委員退出。
調解委員未迴避,調解結果會如何?—一個真實案例的啟示
小陳最近為租屋糾紛與房東李先生進入調解程序,最終雙方簽字達成協議。不料,小陳偶然得知,調解委員王先生竟是房東李先生的遠親,只是這層關係在調解前並未揭露。小陳感到不公,想知道能否撤銷這份調解。
這個情境,類似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1號所討論的法律問題。該座談會的結論是:調解委員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並非當然導致調解可以撤銷。
法院的考量點在於:調解的成立,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自主」。即使調解委員有應迴避事由,法院仍會進一步審查,這個未迴避的事實,是否「實質影響」了當事人在調解成立時的「意思表示」。換句話說,小陳需要證明,如果他當時知道王先生是李先生的親戚,他就不會簽署這份協議,或者這份協議的內容是因王先生的偏頗而導致不公。在實務上,這類舉證門檻相對較高,需要具體事證來證明。
重要提醒: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一旦調解成立,事後要撤銷將面臨較高的舉證門檻和法律風險。因此,在調解過程中積極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給調解代理委任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確保您的權益,在調解過程中您可以這麼做:
- 主動查證: 在調解程序開始前或進行中,若對調解委員的公正性有任何疑慮,請主動了解其背景、與當事人的關係等資訊。
- 及時聲請迴避: 若發現調解委員有應迴避事由(無論是法律明文規定或有偏頗之虞),請立即向調解機關提出書面聲請迴避。聲請書中務必敘明具體理由及事實,並附上相關證據。越早提出越有利,避免被認為已默示接受。
- 保留證據: 如果調解委員的言行舉止有偏頗之虞,例如明顯偏袒一方、言語帶有暗示性、或對您有不當勸諭等,請盡可能記錄下來或保留相關證據,這將有助於支持您的聲請迴避理由。
- 審慎評估調解方案: 即使調解委員有迴避事由,但在聲請迴避未獲准或您決定繼續調解的情況下,仍應仔細審視調解方案內容。確保其對己方有利且無其他瑕疵,並在充分理解後再決定是否接受。
結論:主動出擊,確保調解公平
調解是解決紛爭的有效工具,但其效果仰賴於程序的公正性。作為調解代理委任人,您有權利要求一位公正無私的調解委員。了解迴避事由,並在必要時主動聲請迴避,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積極參與、審慎判斷,並在發現不公時及時採取行動,才能確保調解過程真正達到公平解決紛爭的目的。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懷疑調解委員有偏頗之虞,第一步該怎麼做?
A: 您應立即收集相關證據,例如調解委員言行的紀錄、或其與對方當事人關係的證明。然後,盡快向主持調解的機關(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法院調解庭等)提出書面「聲請迴避」,並在聲請書中詳細敘明您懷疑偏頗的原因和事實。
Q: 調解委員表示自己沒有偏頗,我還能聲請迴避嗎?
A: 可以。調解委員是否偏頗,應由調解機關依客觀事實判斷,而非僅憑委員主觀說法。即使委員否認,只要您有具體事證足以合理懷疑其公正性,您仍有權提出聲請,並由調解機關進行審查與決定。
Q: 我是在調解成立並簽字後,才發現調解委員有應迴避事由,該怎麼辦?
A: 這種情況下,撤銷調解的難度會增加。您需要證明調解委員未迴避的事實,確實導致您在調解成立時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例如,因不知情而陷入錯誤,或因此受到不正當影響而簽署了不符真實意願的協議)。這通常需要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並準備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Q: 「偏頗之虞」和實際偏頗有什麼不同?我需要證明調解委員真的偏袒嗎?
A: 「偏頗之虞」是指客觀上存在足以讓人合理懷疑調解委員無法公正的情形,您不需要證明調解委員已經實際偏袒或有惡意。只要有具體事實,例如其言行舉止、與當事人的特殊關係等,足以讓人產生不中立的疑慮,就可能構成偏頗之虞。重點在於「客觀上的合理懷疑」,而非主觀的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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