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調解救濟申請人,您是否曾經在調解過程中,對調解委員的公正性產生疑慮?擔心委員的立場不夠中立,甚至可能偏袒對方?這份不安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調解的目的,是希望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協助雙方化解爭議。而確保調解委員的客觀性,正是達成這項目標的關鍵。
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調解委員迴避」的相關規定,讓您了解在什麼情況下,調解委員應該主動迴避,以及當您覺得委員可能不公正時,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讓您的調解過程透明且公平。
1. 為什麼調解委員需要迴避?
調解委員的迴避制度,是為了確保調解程序的公正性與客觀性。如果調解委員與案件或當事人有特殊關係,可能會影響其判斷,導致調解結果不公。因此,法律規定了多種應迴避的情形,以避免調解委員因個人利害關係或可能偏袒而影響調解的公平性。
2. 調解委員應「自行迴避」的常見情況
「自行迴避」是指調解委員在接受指派或參與調解前,主動發現自己與案件或當事人有特定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性時,應主動退出調解。這些情況通常涉及與當事人有親屬、利害關係,或曾參與過案件的特定角色。不同類型的調解有其專屬規定,但核心精神都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偏頗:
- 醫療事故爭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4條):
- 調解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
- 調解委員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服務於同一機構或團體。
- 鄉鎮市公所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6條):
- 當調解事項涉及調解委員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必須經當事人聲請,該委員才應迴避。這表示,即便有此情況,若當事人未提出聲請,委員不一定會主動迴避。
- 消費爭議調解(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10條):
- 調解事項涉及調解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同居家屬時。與鄉鎮市調解類似,通常也需要當事人聲請。
- 勞資爭議調解(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9條引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
- 這是許多法規的基礎,涵蓋範圍廣泛。若調解委員有以下情形,就應自行迴避:
《行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曾為該事件之證人、鑑定人。 五、曾為該事件之決定或參與該事件之決定。」
-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調解委員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利害關係(例如共同債權債務人),或是曾經擔任過案件的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甚至參與過該事件的決定,就應該主動迴避。
- 其他特殊調解: 針對電信事業、公共建設履約爭議、學生團體保險等,也都有類似的迴避規定,通常會特別考量委員與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僱傭關係、離職未滿一定年限,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情形。
3. 當您認為委員不公正時:聲請迴避的權利
除了調解委員應自行迴避外,當您發現調解委員有應迴避事由卻未迴避,或您有具體事實足以懷疑他可能偏袒一方時,您有權利聲請他迴避。這就是「聲請迴避」。此外,主管機關或調解會也有權力主動命委員迴避,稱為「職權迴避」。
3.1 什麼是「偏頗之虞」?
「偏頗之虞」是您最常會遇到的聲請迴避理由。它指的是有具體事實,足以讓一個客觀、理性的人合理懷疑調解委員在執行職務時,可能無法保持中立,而有偏袒一方的疑慮。這不是您個人的主觀感受或不滿就能成立,而是必須有實際的行為、言論或關係作為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 提供了聲請迴避的基礎:
《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白話解釋: 這條文告訴我們,如果您發現調解委員有前面提到的自行迴避事由卻沒有迴避,或者有明確的事實讓您覺得他可能會偏袒一方,您就有權利提出聲請,要求他迴避。
4. 實務案例:偏頗之虞的認定標準
要證明調解委員有「偏頗之虞」並不容易,法院實務上對此有嚴格的標準。我們來看一個類似的案例,雖然是關於法官迴避,但其判斷「偏頗之虞」的原則,對於調解委員迴避也極具參考價值:
情境故事:王先生的調解經驗
王先生在一次損害賠償調解中,覺得承辦調解的委員(假設是法官兼調解委員)對他態度不佳,甚至有咆哮、指責的行為,讓他感到很不舒服,因此懷疑委員偏袒對方,於是聲請該委員迴避。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的感受雖然真實,但法官在調解過程中為了推動進度,適度介入或進行訴訟指揮是正常的職務行為。王先生未能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例如委員與對方有私下金錢往來、親屬關係等),證明委員真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客觀上足夠讓人懷疑其不公正」的事實。因此,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聲請。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偏頗之虞」的判斷非常嚴謹。您需要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例如調解委員與對方有不尋常的關係、在調解外與單方當事人頻繁接觸且內容不當、或有明顯違反正義的言行,而不是單純因為調解委員的態度或您主觀上的不滿。
5. 調解申請人必看!如何聲請調解委員迴避?
若您發現調解委員有應迴避事由或有偏頗之虞,保障自身權益的步驟如下:
- 及時提出聲請: 發現問題應盡早提出迴避聲請。部分法規對聲請時限有規定,例如勞資爭議調解要求應於調解方案作成前提出。
- 具體敘明原因與事實,並附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您必須以書面方式,向受理調解的機關(例如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勞工局、消保官等)提出聲請。聲請書中必須具體說明調解委員應迴避的原因、相關事實,並附上任何可供查證的證據資料。僅憑主觀感受或臆測,聲請通常難以被准許。
- 了解不同法規的特殊規定: 請注意,不同領域的調解法規對迴避聲請的處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例如,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認調解委員顯有偏頗之虞,若他方當事人不同意另為指定,則視為調解不成立。這種規定可能影響您的策略考量。
6. 總結:保障您的調解公平權
調解委員迴避制度是確保調解公正性的重要防線。作為調解救濟申請人,理解並善用這些規定,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關鍵。當您對調解委員的公正性產生疑慮時,請務必掌握您的權利,適時提出聲請,讓您的爭議能在一個真正公平、中立的環境下,獲得最妥善的解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調解委員迴避?
A: 調解委員迴避是指當調解委員與您或案件本身存在特定關係(如親屬、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公正性時,應退出該案件的調解。這是為了確保調解過程的公平與客觀。
Q: 我如何判斷調解委員是否有「偏頗之虞」?
A: 「偏頗之虞」需要有具體、客觀的事實來支持,而不是單純您的主觀感受。例如,委員與對方有密切的親屬關係、私下金錢往來、或在調解中明顯地只聽取一方意見並偏袒另一方等。您需要收集這些具體事證,才能提出有效的聲請。
Q: 如果我想聲請調解委員迴避,程序上該怎麼做?
A: 您應盡早以書面方式,向受理調解的機關(例如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勞工局、消保官等)提出聲請。聲請書中必須具體說明調解委員應迴避的原因、相關事實,並附上任何可供查證的證據資料。
Q: 聲請調解委員迴避後,調解程序會暫停嗎?
A: 大部分情況下,當您提出迴避聲請後,主管機關或調解會會先審查您的聲請。在審查期間,調解程序可能會暫停,直到迴避聲請有結果。如果聲請獲准,會另行指派新的調解委員;如果駁回,則調解會繼續進行。
Q: 如果我的迴避聲請被駁回了,我該怎麼辦?
A: 若您的聲請被駁回,通常表示主管機關認為您提出的事證不足以構成迴避事由。此時,您可能需要重新評估是否有更強而有力的證據,或考慮是否繼續調解程序。某些情況下,若您對調解結果仍有疑慮,可能需要尋求其他法律途徑(例如訴訟),但這取決於具體的案件性質和法規。
Q: 不同類型的調解,對迴避的規定有什麼不同?
A: 是的,不同領域的調解(如醫療事故、勞資爭議、消費爭議等)會有各自的專屬法規,對迴避事由的具體定義和聲請程序可能略有差異。例如,某些法規會特別規定委員曾服務於相關企業的離職年限,或聲請迴避需要他方當事人同意等。建議您確認您所參與調解的具體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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